(仅供参考)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理暂行条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等关法律法规法规范学校(学院)教学活动日常理工作制定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院)名称:XXXXXXXXX
第三条 学校(学院)法定代表:XXX
第四条 学校(学院)法定办学址: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学校(学院)举办者:XXXXXX
第六条 学校(学院)教育业务理机关: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学院)登记理机关: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学校(学院)办学类型: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学院)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社会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原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学校(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XXX
第十条 学校(学院)办学层次:中等非学历培训(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学院)资产数额性质源理
第十条 学校(学院)建校资产总额XX万元中: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源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费
第十三条 学校(学院)日常办学费源: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国家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理制度配备具专业资格财会员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举办者投入资产(国资产接受捐赠财产)办学积累资产享法财产权学校(学院)存续期间资产学校(学院)法理组织侵占挪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受教育者收取费项目标准须物价部备案时社会公示学校(学院)受教育者收取项费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资产财务理接受审批机关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求取合理回报低净收益25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建设维护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者出资求取合理回报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建设维护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学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董事会5组成设董事长1董事4
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校长1 教职工代表1 中具3年教育教学工作验 2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员董事长举办者推选产生产生办法: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届期3年届满连选连报业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年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召集持董事长出席时委托董事召集持应23董事会成员出席方效遇特殊情况时13董事会成员提议召开时会议董事会学校(学院)重事项决策须23成员意方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连续4次参加董事会会议作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增补新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员签会议记录存档制度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点出席数议事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列职权:
()聘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学院)章程制定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学院)设机构设立撤销
(五)制定学校(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日常办学费审核学校(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学院)分立合终止
(九)决定重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审批机关学校(学院)校长职标准聘学校(学院)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学院)教学行政理工作行列职权:
()执行学校(学院)董事会决定
(二)拟订学校(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学院)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国家关规定聘解聘学校(学院)副校长行政理员教学员签署书面聘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学院)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学院)日常教学理工作
(六)执行组织落实学校(学院)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院)应关规定建立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学院)建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学院)实行重活动报告制度时政府审批机关业务部门登记理部门报告重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
第三十条 学校(学院)法定代表董事长担职责:
()遵守国家关法律法规法办学
(二)学校(学院)外公文签署
(三)代表学校(学院)参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校受教育者教师工作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教学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院)根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国家关规定设置专业报教育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院)根设专业聘符合相应条件专教师配置相关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院)求教师研究员确保完成教学计划教学纲前提选择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完成基础理基技教学前提权阐明学术见解学校(学院)项工作享建议权监督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办学行权批评制止直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院)国家关规定校学生进行学籍理鼓励学生维护受教育合法权益学校(学院)设立奖学金品学兼优学生实施表彰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院)积极开辟业渠道学员提供业指导择优推荐鼓励学员择业
第七章 行终止终止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院)列情况审批机关提出行终止学校(学院)行组织财务清算:
()抗力迫学校停办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院)行终止应董事会会议通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院)违反办学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证终止资抵债法继续办学终止应接受关理机关持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学院)终止资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理暂行条例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应30日登记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院)章程修改般董事会换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理充分前提提前修改修改程序: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会议(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理容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
(二)会成员讨章程修改理相关条文23董事意方通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学校(学院)章程应董事会通30日送登记理机关核准学校(学院)应核准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三条 章程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通章程登记理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备案生效
第四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属学校(学院)董事会中条款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法律法规准
XXXXX学校(学院)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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