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审计业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中华民国审计法中华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国国家审计准结合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应执行办法组织者接受委托聘承办者参加审计业务应执行办法
第三条 审计业务质量控制严格实行分级复核审计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分级复核指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部门复核业务股室复核分副局长复核
审计审理指审理机构审计实施方案基础中华民国国家审计准求审计项目进行审理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指审计报告关文书原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局机关负责授权局机关负责审定
第二章审计组组长审核
第四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组稿)前审计组组长应中华民国国家审计准确定审核事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委托审审核应审履行审核职责结果承担责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中华民国国家审计准求根情况提出规范复核意见:
()予认
(二)责成采取进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充分审计证
(三)纠正者责成纠正恰审计结
第六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组稿)前应组织召开分领导参加审计组会议讨确定列事项:
()评价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适性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重性
(六)提出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七)关事项
审计组应讨前款事项情况结果作出记录
第七条审计组长者审应根讨确认结果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审计报告分领导审批召开分领导牵头业务股室审理机构审计组部门负责审计组长参加复审会审计组根复审会会议议定事项修改报告局机关名义征求审计单位意见济责审计报告应征求审计员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重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局机关负责批准征求审计单位者审计员意见
审计单位调查单位审计员者关责员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异议审计组应进步核实根核实情况审计报告作出必修改拟定审计报告(组定稿)审计单位者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法应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审计组应起草审计决定书法应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者追究关责员责事项审计组应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应采纳审计单位调查单位审计员关责员意见情况原者述单位员未法定时间提出书面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业务股室复核
第八条 审计组应列材料报送业务股室复核:
()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审计单位调查单位审计员者关责员审计报告书面意见审计组采纳情况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材料
(六)关材料
第九条 业务股室应列事项进行复核发文稿纸明确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计目标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重问题否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否清楚数否正确
(五)审计证否适充分合法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处理意见否恰适法律法规标准否适
(七)审计象提出合理意见否采纳
(八)需复核事项
第四章分副局长复核
第十条分副局长应审计全程进行监督控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条 审计组部门应业务部门复核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分副局长复核
第十二条分副局长应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目标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重问题否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否清楚数否正确
(五)审计证否适充分合法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处理意见否恰适法律法规标准否适
(七)审计象提出合理意见否采纳
(八)业务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否采纳
(九)审计文书格式否规范文字表述否简洁准确审计建议否切中害否利审计单位整改规范
(十)需复核事项
第五章审计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组部门应分副局长复核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审理部门审计实施方案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程结果审理列容: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重问题否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事实否清楚相关证否适充分
(四)适法律法规标准否适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否恰
(六)审计程序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审理部门审理时应关事项审计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时审理机构参加审计组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议者审计单位关员解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审理机构审理根情况采取列措施:
()求审计组补充重审计证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程中遇复杂问题局机关负责意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证
审理机构审理应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十七条审计组部门审理部门提出问题意见应认真进行研究时补充修改完善相关审计项目材料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作出书面说明法采纳说明具体原审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应时反馈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审理部门审理审计项目时间般情况应控制7工作日遇重项目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局机关分领导者总审计师批准适延长
第十九条 审理审计项目报总审计师规定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应局长召集班子成员牵头业务股室法规股审计组部门负责审计组长等员参加局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局机关负责授权审计机关负责审定
第二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应重点审议列容:
()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否实现
(二)审计业务文书素否齐全格式否规范结构否合理逻辑否严谨容否清晰完整表述否精练清楚
(三)适法律法规规章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处理初步意见改进建议否恰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否规定征求审计象意见作出相应说明
(五)审计组部门业务部门分副局长审理部门否求关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审理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否采纳记录否齐全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业务会议纪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修改时起草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执行审计业务会议纪情况说明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逐级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办法XX县审计局负责解释2020年11月16日起执行局2012年制定XX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理办法(试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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