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强化科学监理念促进药品监部门营企业沟通交流努力监工作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科学进步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第责意识切实提升企业药品质量理水消药品安全隐患保障民群众药安全特制定**
第二条 **适县辖区取合法资质药品营企业
第三条 药品营企业列情形应进行约谈:
1存药品安全较隐患需警示改正
2存违法违规苗头需进行警示教育
3存违法违规行情节较轻未予行政处罚
4药品营企业需明确岗位员职责
5未严格求实施GSP理需责令整改
6未期申报GSP认证认证未通现场审查
7发布(参)违法药品(保健食品保健品)广告频次较高
8群众举报协查案件较
9必进行约谈情形
第四条 约谈象应药品营企业法定代表质量理负责
第五条 约谈容:
1告知企业违法违规理中存突出问题原出现危害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2解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3宣传关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进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作药品质量安全第责职责求
4讲清违法广告危害责成立停止参违法广告发布
5解企业实际营状况存困难
6征求企业药品监部门建议意见
7需约谈容
第六条 约谈实施股室药品监股稽查股
般事项约谈约谈股室提前天报告分领导意实施涉全局性者重问题约谈须提前三天报告领导意实施需领导参加应少提前两天报告局领导意实施
药品监股稽查股负责作约谈持约谈时应少2名药品监员场
约谈应填写县药品营企业约谈记录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点事参加员等容约谈确认签字盖章存档
第七条 通约谈拒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列重点监象实施重点监
第八条 约谈影响行政处罚执行
第九条 约谈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药品监工作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情节较轻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追究具体责员责
第10条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题词:** 约谈 药品营企业 通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理局
县食品药品监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发
(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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