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行政调解工作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分流制度
第二条 设立调解室专门受理接调解事矛盾纠纷调解室局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理
第三条 群众求调解排查出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统受理登记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局行政调解办公室根矛盾纠纷性质类 谁谁负责原报局分领导意时分流指派相关单位业务科室(简称部门)
第五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分流出矛盾纠纷部门调解员应参关法律法规规章时进行调处
第六条 接受部门处理分流交办矛盾纠纷程中应定期行政调解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应结果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办公室解决成应时矛盾纠纷回流行政调解办公室解决
第七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月未调解成功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均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时研究纠纷调处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已解决矛盾纠纷特重影响疑难复杂出现反弹矛盾纠纷进行督察回访
第九条 局属单位行政调解登记分流工作参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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