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版)
第条 规范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效推进法行政法理财根某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某省财政厅办公室关印发<某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理办法>通知(Z财办发〔2023〕22号)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某市财政局法定权限程序单独牵头会关部门制定涉特定公民法者组织权利义务定时期反复适具普遍约束力作财政行政理文件
列文件属办法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部执行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事免等文件
(二)仅格式文报表会计准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文件
(三)仅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
(四)研究布置具体工作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文件商洽性工作函会议讲话材料等
(五)政府采购程序公布采购结果文件
(六)指导性质文件
(七)单纯转发文件
(八)根中华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予公开者申请公开文件
(九)涉密文件
(十)涉行政相权利义务具普遍约束力者反复适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签发登记备案社会公布评估清理等工作适办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违法制定含排者限制公竞争容措施没法律法规减损公民法组织合法权益者增加义务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容应遵循权利义务相应职权职责相统原行政规范性文件间应协调致法律法规规章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部署然适重复发文容相量发发实质性容律发严禁抄搬转级文件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溯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命令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明确规定更保护财政理相权利利益外
第七条 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业务科室局(简称局业务科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起草调研证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证评估起草说明公竞争审查政策解读审查纠错异议答复专项清理时清理评估效力认定等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简称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竞争审查专家审核证组织听证报送备案全面清理汇编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统印发时配合做集体审议社会公布等工作
局业务科室拟公文否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难判断局征求意见稿形式征询法规科意见确定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局业务科室负责容涉两者两科室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局业务科室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性行性合理性等容进行充分调研证听取关公民法者组织意见中制定企业生产营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代表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局业务科室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商取致意见应报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时说明情况理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局业务科室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社会稳定者市场体济活动等容局业务科室应级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者公竞争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重利益调整者存重意见分歧公民法者组织权利义务较影响公众普遍关注 需听证局业务科室法规科提出法规科应组织听证局业务科室参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公开征求意见法应保密者保障公安全社会稳定重公利益者执行级机关紧急命令需时制定外通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时应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稿(事先报分局领导审定)交办公室统发布征求意见时间般少7工作日涉重公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理相关基层单位意见
征求相关意见建议应记录案研究解决起草说明中明确意见采纳情况必时局业务科室邀请法规科听取意见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根具体容确定般办法规定规制度等名称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语准确规范采条款形式采段落方式般包括制定目适范围实施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施行日期等部分
引法律法规规章作遵循直接相关原必须写全称加书名号写文号引政府文件作必须写全称加书名号列明文号引委文件作公开委文件文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列举该文件施行失效者废止文件名称文号部分条款失效者废止应列明相关条款前规定文符律文准等笼统语言概括避免机关已发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公布日起30日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保障公安全社会稳定重公利益需者公布立施行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容属阶段性工作应载明效期标注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级部门外)效期般3年长超5年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般分章节
容较结构复杂行政规范性文件根需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标题章节条序号中文数字次表述款加序号项序号中文数字加圆括号次表述目序号阿拉伯数字次表述
第十四条 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局负责批准简适办法第十条规定:
()发生重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安全重公利益需立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级政府紧急命令决定需立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原需立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局业务科室应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审稿容涉局业务科室工作会签送交法规科审核
局业务科室送审稿送交审核时应提供列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附件1)包括制定目制定必性行性起草程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行政相权利利益产生影响评估情况施行日期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需说明事项
(二)公竞争审查表(附件2)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营行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市场体济活动规范性文件根某市民政府关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A政发〔2018〕20号)规定审查标准进行公竞争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说明(附件3)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包括容:
()否符合局法定职责
(二)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命令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否违法设立行政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否存没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组织合法权益者增加义务情形
(五)否存没法律法规作出增加局权力者减少局法定职责情形
(六)否法定程序制定
(七)否符合公竞争求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科根需相关问题求局业务科室进行补充证根工作需采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效率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程中遇疑难法律问题书面征求意见基础采取召开座谈会证会等方式听取关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法规科根情形提出合法合法应予修改书面审核意见局业务科室应根合法性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修改者补充特殊情况局业务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应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
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预防应处置突发事件者执行级机关紧急命令决定需立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般少5工作日长超15工作日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书面形式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通法规科出具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局业务科室作出说明
集体讨情况决定应实记录意见应实载明
第二十条 集体讨形成审议意见局业务科室应会法规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局业务科室公文处理程序报局负责签发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关未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予核稿局领导予签发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局领导者授权负责审签
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负责者授权负责审签
行政机关会签文件容实质性变动局业务科室应重新送交法规科审核
第二十四条 法规科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15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说明(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意登记核发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科市司法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送局办公室公文处理求进行发文
市司法局予登记文件法规科市司法局制发予登记通知书连报送资料退局业务科室处理
材料报送符合规定法规科市司法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局业务科室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局业务科室应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日起7工作日通知局办公室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台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予公布外未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作行政机关执法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者组织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局业务科室应收书面审查建议日起60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书面答复事情况复杂局负责批准适延长超30日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年开展次局业务科室应根清理工作求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法规科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全面清理应时公布继续效拟修改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业务科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者国家方针政策适应济社会发展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时修改者废止修改者废止程序参办法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局业务科室根级机关求者认确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者时清理公布清理结果时清理结果送法规科备案
第三十条 法规科局业务科室应分根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者时清理结果修改废止情况时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况进行动态理
第三十条 局业务科室应根工作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程中出现问题局业务科室应根制定目济社会发展实际定标准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容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施效果存问题影响素等进行全面踪调查分析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继续实施应时予修改废止者宣布失效
载明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效期届满需继续实施局业务科室应效期届满前30日重新公布明确效期
第三十二条 法规科应定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收录财政法规数库中负责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业务科室应予配合
第三十三条 局单独者牵头会关部门草拟提请市政府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局业务科室会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意参适办法
第三十四条 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某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理办法(A财发〔2018〕16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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