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
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关单位:
规范单位终止解劳动合支付劳动者济补偿标准根中华民国劳动合法(简称劳动合法)关规定现劳动合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存续劳动合关济补偿金问题通知:
单位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劳动者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计发济补偿标准: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单位工作年限满年单位支付相月工资济补偿高超六月劳动者单位工作年限满年年计算条款中工资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前十二月均工资劳动者月均工资低企业均工资企业均工资计算低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百分六十
劳动者单位2008年1月1日工作年限计发济补偿标准劳动合法规定执行
二单位劳动者解劳动合劳动者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计发济补偿中华民国劳动法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台正生效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单位2008年1月1日工作年限计发济补偿劳动合法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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