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华民国劳动合法第 条 项规定劳动合第十八条 项约定 双方 年 月 日签订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 年 月 日解(终止)乙方解(终止)劳动合前工作岗位 甲方工作年限 解(终止)劳动合济补偿金甲方 月支付乙方计民币 元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
签 章:
证明书式三份
甲乙双方执份
存入乙方档案份
年 月 日
云南省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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