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理中心关单位:
进步提高市工伤员遇水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天津市工伤保险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规定现调整工伤四级员伤残津贴关问题通知:
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四级工伤员(包括领取基养老金工伤退休员)
二调整标准
根伤残等级月分增加: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伤残津贴月低1276元调整1276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支付
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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