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发票规定(试行)
国税发[1993]第150号
第条 增值税专发票(简称专发票)限增值税般纳税领购增值税规模纳税非增值税纳税领购
第二条 般纳税列情形者领购专发票:
()会计核算健全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求确认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者
(二)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述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容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行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者:
1 私印制专发票
2 税务机关外单位买取专发票
3 专发票
4 提供专发票
5 未规定第五条求开具专发票
6 未规定保专发票
7 未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专发票购存情况
8 未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货物全部属免税项目者
列情形般纳税已领购专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结存专发票
第三条 规定第四条列情形外般纳税销售货物(包括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增值税细规定应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购买方开具专发票
第四条 列情形开具专发票:
()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货物非应税项目
(五)货物集体福利消费
(六)货物偿赠送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外)转形资产销售动产
规模纳税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发票
第五条 专发票必须列求开具:
()字迹清楚
(二)涂改
填写误应行开具专发票误填专发票注明误填作废四字专发票开具购货方索取成废票应填写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实际收取金额相符
(五)项目容正确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联容金额致
(七)发票联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章发票专章
(八)规定第六条规定时限开具专发票
(九)开具伪造专发票
(十)拆专发票
(十)开具票样国家税务总局统制定票样相符合专发票
开具专发票符合列求者作扣税证购买方权拒收
第六条 专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采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货物发出天
(二)采交款提货结算方式收货款天
(三)采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合约定收款日期天
(四)货物交付代销收受托送交代销清单天
(五)设两机构实行统核算纳税货物机构移送机构销售规定应征收增值税货物移送天
(六)货物作投资提供单位体营者货物移送天
(七)货物分配股东货物移送天
般纳税必须规定时限开具专发票提前滞
第七条 专发票基联次统规定四联联次必须规定途:
()第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记帐证
(三)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证
(四)第四联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记帐证
第八条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列情况者抵扣进项税额:
()未规定取专发票
(二)未规定保专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专发票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九)项第(十)项求
第九条 列情形者规定第八条称未规定取专发票:
()未销售方取专发票
(二)取记帐联取抵扣联
第十条 列情形者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称未规定保专发票:
()未税务机关求建立专发票理制度
(二)未税务机关求设专保专发票
(三)未税务机关求设置专门存放专发票场
(四)税款抵扣联未税务机关求装订成册
(五)未税务机关查验擅销毁专发票基联次
(六)丢失专发票
(七)损(撕)毁专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提出关保专发票求
第十条 规定第八条列情形者购进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已抵扣应税务机关发现述情形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销售货物购买方开具专发票发生退货销售折应视情况分规定办理:
购买方未付货款未作帐务处理情况须原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动退销售方销售方收应该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关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作扣减期销项税额证未收购买方退专发票前销售方扣减期销项税额属销售折销售方应折货款重开专发票
购买方已付货款者货款未付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法退情况购买方必须取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索取折证明单(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销售方开具红字专发票合法销售方未收证明单前开具红字专发票收证明单根退回货物数量价款折金额购买方开具红字专发票红字专发票存根联记帐联作销售方扣减期销项税额证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证
购买方收红字专发票应红字专发票注明增值税额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扣减造成纳税少纳税属偷税行
第十三条 电子计算机开具专发票必须报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监制机外发票
第十四条 符合列条件般纳税税务机关申请电子计算机开具专发票:
()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员操作员
(二)具备通电子计算机开具专发票月列印进货销货库存清单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子计算机必须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资料:
()专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电子计算机制作模拟样张程序电子计算机制作月份进货销货库存清单
(二)根会计操作程序电子计算机制作月份进货销售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
(四)关专电子计算机技术员操作员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求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专发票必须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实填列购(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七条 进货退出索取折证明单基联次三联:第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证明联交购买方送销售方开具红字专发票合法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税务机关开具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证明单交纳税行开具
证明单印制中华民国发票理办法细关发票印制规定办理
般纳税取证明单应税务机关求装订成册关发票保规定进行保
第十八条 专发票票样进货退出索取折证明单样式国家税务总局统制定单位纳税擅改变
第十九条 规定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属支局征收机关
第二十条 规定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19931227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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