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增值税相关业务培训 2018年5月
    • 2.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概述   二、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四、税率与征收率   五、销项税   六、进项税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十、税收征管
    • 3. 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类型——外购资产的处理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税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三)计税方法:间接减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4. 纳税人
    • 5. 纳税人 (一)纳税人规定   1.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批准可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 6. 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7. 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类 1、二类纳税人的区别 2、分类依据 (1)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申报金额、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税务代开发票和免税销售额。 (2)核算水平:是否会计核算健全,是否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 8. 纳税人纳税人类型小规模一般纳税人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2.年销售额超标的其他个人 小规模——3.加油站——一般纳税人4.非企业性单位 5.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纳税(四)纳税人具体分类标准
    • 9. 纳税人(五)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提示】其他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否则按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但不得抵扣进项(15天)。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纳税人(六)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适用范围   1.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6个月)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辅导期特点   1.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专用发票限额限量领购。   (小型商贸批发10万元,每次25份)   3.增购发票的需预缴已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3%的税款,否则不予发售。结束辅导期后,增购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在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 11. 纳税人【例题·多选题】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的有( )。   A.预售销售额   B.免税销售额   C.稽查查补销售额   D.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E.税务机关代开票销售额
    • 12. 纳税人(一)税务登记原则 【例题·多选题】下列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 )。   A.个体工商户   B.事业单位   C.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D.销售增值税免税产品的企业   E.行政单位
    • 13. 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视同销售 (三)征税范围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
    • 14.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一)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二)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 1、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 【提示】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无运输工具承运—交通运输。 2、邮政服务:普遍业务、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增值电信服务
    • 15.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4、建筑服务: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   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 装费、初装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安装服务” 交税。 5、金融服务:贷款、直接收费金融、保险、金融商品转让 (1)各种利息性质收入,按“贷款服务”交税。 (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交税。 (3)融资性售后回租—“贷款服务”,不属于租赁。
    • 16.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6、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等)、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租赁服务。 【提示】 (1)光租、干租属“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2)将不动产或动产广告位出租属“经营租赁” (3)车辆停放、道路通行属“不动产经营租赁” (4)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17.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7、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 (1)提供游览场所属“文化服务”,不是“旅游服务”。 (2)台球、高尔夫、保龄球属“娱乐服务”,不是“体育服务”。 (3)堂食属“餐饮服务”,外卖属“销售货物”。 8、非营业活动(不纳税) (1)非企业性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的活动。 (2)单位和个体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18.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视同销售计税。但以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销售货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 税、土地增值税处理。 (二)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 19.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二)视同销售货物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提示】企业所得税 处理
    • 20. 征税范围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
    • 21. 征税范围【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  A.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B.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22. 征税范围操作流程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  )。   A.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B.将外购的货物抵付员工工资   C.将自产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 23. 税款征收方式 (一)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二) 核定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三) 税务机关强制征收 (四)税收扣缴 (五)税款的委托代征
    • 24. 税款征收方式 (二) 核定征收 1、核定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 25. 税款征收方式 1、核定情形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征管法第37条。 2、核定方法(有的考虑顺序、应税所得率)
    • 26. 税款征收方式 (三)税务机关强制征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收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五)税款的委托代征
    • 27. 税款征收管理 (一)完税凭证管理 (二)延期纳税管理 (三)税收减免管理 (四)欠税管理
    • 28. 税款征收管理 (一)完税凭证管理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3、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 29. 税款征收管理 (二)延期纳税管理 1、延期纳税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提供文书、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不可抗力灾情报告或证明。 3、其它规定:申请时间,延期期限、审批机关及时限、滞纳金。
    • 30. 税款征收管理 (三)税收减免管理(审批) 1、核准类减免税。基本上是困难性减免。未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3、其它规定。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也应注意税务机关责任(涉及到税收退还、追缴、税收法律责任)。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docx
    • 31. 税款征收管理(四)欠税管理 1、纳税人清算报告制度 2、滞纳金加收制度 3、欠税连带责任制度 4、离境清税制度 5、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6、欠税公告制度 7、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8、欠税清缴优先权制度 9、其它
    • 32. 税款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清算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滞纳金加收制度 (三)欠税连带责任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33. 税款征收管理 (四)离境清税制度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 34. 税款征收管理 (六)欠税公告制度 1、欠税定义 2、公告范围(不包括破产清算后,依法注销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企业欠税;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3、公告期限(企业、个体、走逃失踪及非正常纳税人) 4、分级公告规定(企业、个体和走逃失踪及非正常纳税人)。
    • 35. 税款征收管理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1、税收代位权 (1)债权债务合法且到期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4)纳税人专属债权除外 (5)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 (6)行政权利时效
    • 36. 税款征收管理(六)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2、税收撤销权 (1)债权债务合法且到期 (2)行使权利的情形(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 (3)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4)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 (5)行政权利时效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37. 税款征收管理 (八)欠税清缴优先权制度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税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税,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8. 税款征收管理 (九)其它(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 1、纳税信用等级 *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 判定D级。 D级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A级。 *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不得适用处罚最低标准。 2、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税收犯罪,执行期未满5年,不得担任法人代表、经理、董事、监事 3、禁止部分高消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列入失信名单,禁止飞机、动车、软卧。 4、限制政府供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
    • 39. 关联企业税收调整(一)关联企业定义 (二)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原则 (三) 税收调整范围 (四)税收调整方法 (五)税收调整期限
    • 40. 关联企业税收调整 (一)关联企业定义 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需提供同期资料)。 (二)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原则 1、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 41. 关联企业税收调整 (三) 税收调整范围 购销、提供劳务、金融、财产转让等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四)税收调整方法(与核定办法基本一致。相同或类似业务;再销售;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五)税收调整期限 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 42. 税款的追征与退还 (一)税款的追征 (二)税款的退还
    • 43. 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一)税款的追征 1、税务机关的责任。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原因。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其它原因。不申报不缴纳税款处理。 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44. 税款的追征与退还 (二)税款的退还 1、税款的退还期限(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2、税款的退还情形 税务机关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其它 (1)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 45. 税收保全 (一)税收保全对象 (二)税收保全前提 (三)税收保全方式 (四)税收保全程序 (五)税收保全终止
    • 46. 税收保全 (一)税收保全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征管法37、38、55条) (二)税收保全前提 1、征管法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2、征管法55条: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3、征管法37条无 (三)税收保全方式(冻结、扣押、查封)
    • 47. 税收保全 (四)税收保全程序 1、一般先责令(限期)缴纳(征管法37、38条) 2、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办法) 3、冻结纳税人存款(征管法37、55条)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 *冻结数额相当于应纳税额
    • 48. 税收保全 4、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征管法37条情形只能扣押,且只有商品、货物,执行主体。 *2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公民的,通知本人或成年家属;法人组织的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的,可执行。 *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费用优先,但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不可分割的,可整体。 *扣押收据,查封清单。价值按市场价、出产价或评估价。
    • 49. 税收保全 (五)税收保全终止 1、税收保全超过期限 征管法37条为15天,其它6个月内。但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限期最长15天。超过期限的转强制执行程序。 2、限期内缴纳税款。 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50. 税收强制执行 (一)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二)税收强制执行方式 (三)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程序 (四)税收强制执行终止 (五)其它事项
    • 51. 税收强制执行 (一)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1、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具体情形。征管法37、38、40、55、88条。 (二)税收强制执行方式 1、银行划拨 2、拍卖、变卖 注意社保、其它基金费
    • 52. 税收强制执行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程序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催告制度),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拍卖、变卖时,通知被执行人或成年家属到场,拒绝的,可执行。顺序: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53. 税收强制执行 (四)税收强制执行终止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其它注意事项 1、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但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54. 四、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检查权力 (二)税务机关检查义务 (三)其它规定
    • 55.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检查权力 1、检查帐簿、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分以前会计年度和当年(仅几种情形)。需要注意:批准权限、归还时限、开具清单】。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4、责成提供资料、证明和相关文件,还可以询问。 5、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56. 税务检查 (二)税务机关检查义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其它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57. 五、税收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妨害税收征收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三)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责任(略) (四)其它税收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五)税务人员违法和犯罪行为 (六)其它规定
    • 58.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方面(办理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 2、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设置方面(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核算软件备案方面 4、银行账号报告方面 5、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方面 6、纳税申报方面
    • 59.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妨害税收征收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3、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4、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5、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抗税的。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7、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60. (四)其它税收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等)。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3、非法印制发票的。 4、银行等金融部门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双向登录和配合税收保全)。 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6、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的。
    • 61. (五)税务人员违法和犯罪行为 1、擅自改变税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降级或者撤职) 2、徇私舞弊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3、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10万元以上,5年)。 4、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6、其它。
    • 62. (六)其它规定 1、逃税罪(5年2次行政处罚或1次刑事处罚)。 2、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 63. 六、文书送达 (一)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注意同住成年家属)。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二)注意事项 1、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区别纳税申报)。
    • 64. 其他税收征管相关法律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赔偿 (五)行政复议 (六)行政诉讼
    • 65. 一、行政许可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 66.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1)企业印制发票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实施主体税务机关
    • 67.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税务行政许可规定权 2.公示、申请与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听证
    • 68.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税务行政许可规定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6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 2、公示、申请与受理 (1)公示 八项公示:①事项②依据③条件④数量⑤程序⑥期限⑦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⑧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场所: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 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申请 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或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书(书面)。 (3)受理(不受理、书面不予受理、书面受理)。
    • 69.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3.审查与决定 (1)审查 *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实地核查: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2)决定 *一般20日 →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准予许可(集中办理除外)。并在7日内公开。不予许可;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4.听证
    • 70. 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相对禁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绝对禁止: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71.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六)税务行政处罚
    • 72.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设定权、依据、主体、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 73.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 1、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设定  
    • 74.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 75.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 *有法定依据; *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 (2)内容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可以口头告知说明)→制作决定书(书面决定)→交付决定书(当场)→备案
    • 76.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告知和说明理由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送达处罚决定书。
    • 77.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3、听证程序 (1)情形 (2)启动(依申请) (3)期限(申请时间、组织时间、告知时间) (4)程序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证据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5)案卷排他 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6)费用
    • 78.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 79. (六)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2、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80. (六)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81. 税收处罚规定及听证 2、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 *对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3)听证中止、终止
    • 82.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 83.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等。 2、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等。
    • 84.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查封、扣押 (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冻结 (1)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2)期限、费用
    • 85.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一般程序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3、代履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6.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一般程序 (1)催告: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催告+逾期+无正当理由→强制执行 (2)两个禁止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不包括工业生产)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 87.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罚),加处不得超出原数额。 *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执行;无权机关申请法院。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2)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无效。
    • 88.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3、代履行 (1)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2)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 (1)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除外)。   
    • 89. (四)行政赔偿 1、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注意经行政复议的) 2、赔偿请求时效及申请提出(直接、复议、诉讼) 3、赔偿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除外) 4、行政赔偿程序 (1)赔偿义务收到申请2个月作出决定。 (2)不服3个月行政诉讼。 (3)行政追赔。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 90. (五)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5、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及执行 7、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 91. (五)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型:征税行为 *复议选择型;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2)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 92. (五)行政复议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上级管辖: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国税) *选择管辖: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税) *本级管辖:国家税务总局(本级) 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税务机关与其它共同作出的;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3)统一受理与转送管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除外)。
    • 93. (五)行政复议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 *扣缴行为、委托代征行为、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派出和内设机构(是否法律、法规授权);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第三人 (4)委托代理人
    • 94. (五)行政复议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复议的期限、方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方式 *审查、发送、回复(5日、7日指工作日) *审查内容: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听证 (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4)复议期间证据收集
    • 95. (五)行政复议5、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同行政诉讼法)。 (2)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调阅、查看相关资料,但不得作为证据。 (3)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不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 96. (五)行政复议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及执行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作出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97. (五)行政复议7、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适用范围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 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98.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管辖 3、行政诉讼的证据 4、行政诉讼程序
    • 99.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4)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原则
    • 100. 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管辖 (1)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基本与行政复议相同; *不受理的案件(抽象行政行为)。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 (2)行政诉讼管辖 *被告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后起诉:二选一。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101. 行政诉讼3、行政诉讼的证据及程序 (1)种类:基本上与行政复议相同; (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 (3)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基本与行政复议相同; (4)举证时间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102.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