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
    • 2. 1、增值税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只有一种,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多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増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 3.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营改增后陆续增加了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3%专用发票的情形, 1.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2.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3.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且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第五种情形以外,其他能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月销售额大于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大于9万元)”的条件,个体工商户按定额全额配售发票,并可以申请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3、发票领用数量的规定 目前规定,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数量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数量。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须税收管理员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9号的要求专用发票10万限额25份,四川省绵阳市的要求: 纳税人申领发票,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依纳税人申请由综合服务岗当场办结。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机动车销售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用量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万元(含)以下的,用量1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用量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万元(含)以下的,用量150份;(增值税申报期为月的,该标准为1个月的用量;增值税申报期为季的,该标准为1个季度的用量;)
    • 5. 4、增值税发票代开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原则上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发票增量申请,即提高可申领发票的数量;第二,提高每张发票的开票限额。小规模纳税人,除5类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限额500万。其他个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个人出租租房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 6. 5、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管理(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1)和(2)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3)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 7. 如何在“简政放权”新形势下 执好法、服好务、防范风险
    •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 “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8】29号
    • 9. 伴随着宽进、简化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多类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市场主体井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显著增加,尤其是在新办企业管理方面,新商事制度下,新办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高风险,违法成本低廉化、开票金额最大化、违法主体隐蔽化等特点。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 10. 政策依据: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 11. 大数据时代“以票管税” 转化为“数据控税”模式人与计算机相结合的方法,互联网+发票云平台的管理模式 发票信息实施24小时监控与风控中心实现预警分析 比对不符、失控等发票信息的监控到稽查的协查互联跟踪 从认证、报税到申报抵扣“一窗式”比对
    • 12. 基层一线主要核实类型和实施方法重点关注新办企业领用发票 重点关注新办一般纳税人领用发票 重点关注领用大量发票企业 重点关注百万元版本企业
    • 13. 1.加强增值税企业税负异常的监管 如果低于行业税负下限60%的企业,管理人员向企业发放税务增值税税负预警告知书,并签字留置备案; 2.增值税长期零申报企业,增值税发票开票数急增及突然增加最高开票限额 根据虚开企业的画像,很多虚开的企业基本都是突击增量然后大量虚开发票,然后走逃。要求企业提供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以及相关合同,账簿凭证。 3.财务和法人信息实名比对 办税实名认证后,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都进行了身份证信息的收集。(重点关注法人是否为外地户口且年纪偏大,对企业经营一无所知的法人代表,对其会计和办税人员告知发票虚开违法对企业和法人、会计的危害性,提醒和警示纳税人)。 4.进项商品和销项商品类别绝对不能有太大差异 全面实行商品分类编码,所有企业的进销项都通过数字编码在系统里面识别,进项和销项如果大类不一样,而且比例差异太大的需要核查;并可同时登陆金税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5.新办商贸企业突然大额大量发票开具使用情形 实地核查是否一址多证,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业务开票是否在外地的“两张皮”企业,要求企业提供购进材料成本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物流凭证、合同及网上平台招投标书等相关依据,如无法提供,可以暂时限制企业开具发票,在税收监控系统把此企业发票作为强制监控环节,并在金三系统发票发售环节锁死开票端。
    • 14. 7、增值税当月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以及防伪税控开票数票表对比核查; 特别关注抵扣发票企业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后,是否在当期增值税申报做“进项转出“ 8、企业增值税当月申报提示票表比对不符,要求管理员签署“强行清卡“过程时 关注增值税开票数与申报数是否有误,是否少计收入情况,核实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开票明细数与增值税申报表当期申报是否一致 9、关注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无进项发票,而销项发票大量开具的情形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可以对企业做出“暂时限制购票”处理,如企业已走逃,应立即失控转非正常户处理,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将这些企业开具的做失控票处理,避免税款损失。 10、重点关注同期集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集中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一法人和财务人员。 重点实地核查,告知法人和财务人员风险并发放增值税发票风险预警告知书签字,留存备查。 11、长期关注新办企业及纳税人开票系统不在线开具发票的行为,对有此行为纳税人建议锁死开票客户端开票离线时间,并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
    • 15. 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