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9.03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
    • 2.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有以下5项内容:前 言
    • 3. 0102030405主要 内容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 4.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 5.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 6.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 7. 【案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 8.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 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 9. 1. 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 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的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 10. 二、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 11. (一)基本规定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 12.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 13.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 14. (四)申报表的填写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纳税人务必填写。二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 15. 三、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16. 基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三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抵扣范围
    • 17. 注意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三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抵扣范围
    • 18. 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附列资料(二)》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专用于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纳税人必须填写。 三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抵扣范围
    • 19.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0.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1. 注意事项: 1.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 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 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 4.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5. 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2. (二)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事项: 1. 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 2. 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3. 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4. 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3. (三)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 首先强调一个基本原则,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4. (三)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 【案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5. (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的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6. (五)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问题 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这里的“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指的是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7.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 【案例】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10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年11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10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8. (六)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29. 【案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一)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 余额本期 发生额本期 调减额本期可 抵减额本期实际 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 10000 0  1000010000   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合计0 10000 0  1000010000   0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30. 【案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二)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 余额本期 发生额本期 调减额本期可 抵减额本期实际 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 10000 0  100008000  200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合计0 10000 0  100008000  2000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 31. 【案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三: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二)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 余额本期 发生额本期 调减额本期可 抵减额本期实际 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 02000-20000-200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合计0 02000-20000-2000
    • 32. 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3. (一)关于退税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4. 注意事项: 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二,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第三,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是连续两个季度。 第四,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 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5. (二)关于退税额计算 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在增量留抵税额的基础上,首先,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这与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税计算退税额的原则是一致的,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 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6. (三)申请退税的时间 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 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7. (四)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8. (五)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 【案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 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五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 39. 感谢聆听!

    该用户的其他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