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第 9 号
关修改〈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实施细〉决定已2009年5月27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现予公布公布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修改中华民国
航道理条例实施细决定
根国务院关实施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关修改〈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5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实施细作修改:
删第十条第(六)项中航道养护费
二删第三十三条第款中船舶排筏应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航道养护费
三删第三十七条中(式样见附件二)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违反细第三十三条未章缴纳船舶闸费国家省级民政府船舶闸费征收办法中关规定予处罚
五第四十条修改:交通运输部门者受委托航道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细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处罚
六第四十二条修改:事处罚机关处罚服接处罚决定日起六十日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请诉讼事接处罚决定日起三月直接民法院起诉事逾期申请者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条文序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修改
决定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实施细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实施细
(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根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修改〈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实施细〉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航道理条例(简称条例)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实施细(简称细)
第二条 中华民国交通运输部(简称交通运输部)全国航道事业级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航道理机构航道航道设施实行统理部门
第三条 国家航道指:
()构成国家航道网通航五百吨级船舶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治区直辖市常年(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含三百吨级)船舶河干线航道
(三)通航三千吨级(含三千吨级)海船海干线航道
(四)外开放**航道
(五)国家指定重航道
第四条 方航道指:
()常年通航三百吨级(含跨省通航三百吨级)船舶河航道
(二)通航三千吨级海航道方海中港口间短程航道
(三)非外开放**航道
(四)属方航道部门理航道
第五条 航道建设理必须遵守国家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 航道重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级民政府责加强航道建设理养护工作领导制订国民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建设发展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条例细指航道指中华民国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船舶排筏水位期通航水域
航道设施指航道助航导航绞滩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航道工程设施
通航关设施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电缆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建筑物工程设施
第二章 航道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家航道航道设施交通运输部海区河水系设置航道理机构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航道理机构负责理
方航道航道设施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航道理机构负责理般分省市两级理省级统理水运发达区增加县级理理机构权限确定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根省情况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批
专航道航道设施专部门理军事专航道外专航道应接受航道理机构业务监督指导
第九条 级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理职责:
()组织宣传贯彻条例细国家关航道建设养护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关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辖航道发展规划协关部门编制专航道发展规划
(三)配合关部门进行通航关河流流域综合规划者区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者省级民政府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
(五)协调航道理航运关事宜
(六)根条例细违反航道理行进行处罚者授权航道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 级航道理机构职责:
()根条例细国家关规定技术标准辖航道航道设施实施理养护建设
(二)审批通航关拦河跨河**建筑物通航标准技术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实施
(四)配合关部门开展通航关河流综合开发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中航道关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船舶闸费等规费征收理
(七)负责发布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航道设施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行
(九)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委托违反条例细行进行处罚
第三章 航道规划建设
第十条 开发通航已通航天然河流湖泊工运河渠道**航道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根国民济国防建设水运发展需统筹兼顾综合利水资源原进行编制河航道规划应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航道规划应结合**建设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航道发展规划编制审批理权限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批准航道发展规划必须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部门应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类规划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文件部门应参加部门详提供关资料编制审查重阶段采纳关部门合理意见方意见协商致时应报请级民政府协调者仲裁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未邀请关部门参加编制规划设计文件关审批部门应予批准
第十四条 航道技术等级确定跨河桥梁船建筑物航道建设标准河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应根国家规定全国河通航标准技术济证充分考虑航运远期发展需确定四级航道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者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理机构提出方案交通运输部会水利部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五七级航道省治区直辖市航道部门提出方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意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中五七级跨省治区直辖市航道技术等级关省治区直辖市航道部门提出方案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意报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联合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七级航道技术等级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颁布河通航标准规定审批权限办理
已批准航道技术等级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建设航道设施损坏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设施建设单位应国家规定予赔偿修复者搬迁原工程设施违章外
行洪河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求事先征求河道机关关设计计划意见意见协商致时报请级民政府协调者裁决
第四章 航道保护
第十六条 航道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单位侵占破坏
航道部门负责理保护航道航道设施权法制止处理种侵占破坏航道航道设施行
第十七条 航道理机构应加强航道理养护工作维护规定航道尺度保持航道航道设施处良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理机构应定期发布河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水情航道工程施工作业航道通告
航道理机构保证航道畅通通航水道进行正常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设置航标等单位者非法阻挠干涉者索取费
第十八条 修建通航关设施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通航标准关技术求交通运输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颁发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害航行安全通航关设施设计文件中关航道事项应事先征航道部门意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行航道部门权制止工程已实施造成断航者恶化通航条件果建设单位者应承担赔偿责航道部门规定期限拆设施恢复原通航条件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通航河流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设计施工方案时建设船木鱼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需建设费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应修建时船设施者驳运设施断航前必须征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意赔偿断航期间水路运输造成济损失
通航河流者工渠道建设闸坝通航建设单位应时建设适规模船建筑物时建设应预留建设船建筑物位置条件船建筑物建设费国家规定者外应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船建筑物建设规模应批准航运规划交通运输部颁发船闸设计规范规定执行木鱼建筑物建设规模建设单位部门林业渔业部门商定
船木鱼建筑物设计务书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必须取交通运输林业渔业部门意工程竣工验收应该部门参加符合设计求方交付
第二十条 原通航河流建闸坝桥梁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应航道部门根通航需提出复航规划计划者解决办法辖权限报相应级民政府批准方民政府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原责成关部门限期补建船木鱼建筑物改建者拆碍航建筑物清淤积恢复通航原通航条件属中央掌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关部协商责成办理
第二十条 通航河段者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保证航道船闸需通航流量应事先交通运输部门达成协议特殊情况控制水源者量引水影响通航建设单位动工前应采取补救工程措施时应县方民政府组织水利水电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关部门协商统筹兼顾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方面需合理制定水量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通航流量水位航行安全必须事先交通运输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切实协议执行协商取致意见时县级民政府裁定
遇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减流断流者突然加流量必须事前时交通运输部门联系采取效措施防止水量突然减少者加造成事
第二十三条 兴建水工程者通航关设施航道水量利影响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危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者予补偿者修复造成航道需时者永久改道需费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通航河道理范围水域土利应符合航运求岸线利建设应服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
确保航道畅通航道理机构权制止航道滩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利航道维护碍安全航行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责成清构筑设施种植植物
第二十五条 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水利枢纽船建筑物运应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安排应符合船闸理办法关规定原设计技术求
第二十六条 河航道行桥农桥维修改建者拆应方民政府负责航运发展需改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海通航河流设置助航标志必须分符合列国家标准:
()海助航标志应符合:
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助航标志
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助航标志外形尺寸
(二)河助航标志应符合:
1 GB5863-86河助航标志
2 GB5864-86河助航标志外形尺寸
非航标理部门海通航河流设置专航标必须航标理部门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常维护保持良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关系水运交通安全公设施民政府设置占应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辅助设施保护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通航河流新建已建桥梁必须根航道部门意见建设桥涵标志者桥**段航标时港监部门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理工作桥梁建设者理单位负责
建设通航关设施涉航行安全设施身安全须设置航标予标示设标维护理工作建设理单位负责
设置理述航标建设者理单位确困难委托航道部门代设代关设备理费委托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疏浚整治航道必须排泥抛石外禁止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废弃物
通航河道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部门会航道部门批准涉水交通安全事先征港监部门意批准水域范围作业方式开采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条 沉没通航水域船舶设施者碍航行安全物体者营应立报告港航监督部门航道部门规定设置标志者委托航道理部门代设代应港航监督部门限定时间捞清
狭窄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者严重危害航行安全应立进行清费沉船沉物者营承担
船舶排筏河浅险段航行违章超载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航道部门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费船舶排筏者营承担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通航求时清遗留物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台等航道部门验收认没清航道部门权责成限期清者航道部门强制清清费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航道养护费
第三十三条 水利源部门原通航河流建水电站船闸升船机等关部者方民政府规定免收费外船舶排筏通船闸升船机等船设施应国家规定缴纳闸费
闸费征收办法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重新制定征收办法未颁布实施前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河港口港航标修理增添必附属设备航标理测绘业务费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港务费收支理规定安全监督局港务费中开支港务费航标率应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海区航标应缴纳船舶吨税
第三十五条 **河港口进港航道维护性挖泥改善航道条件费航道泊位港池锚测量破冰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挖泥费船闸理费护岸导流堤船闸修理加固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增添附属设备设施发生费交通部财政部发布港务费收支理规定港务局港务费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源部原通航河流设水电站直属综合利水利枢纽船木建筑物收船舶排筏船闸(升船机等)费需维修理费水电成中开支省治区直辖市属水电站船木建筑物收费问题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
第三十七条 级航道理机构理员加强航道行政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持检查证佩戴标志关部门应接受航道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细规定行单位者县交通运输部门者受委托航道理机构责令纠正违法行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障碍赔偿损失外列规定予处罚: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细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者航道设施处超损失赔偿费40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细第二十七条未交通运输部门意擅设置专航标应部门规定期限补办手续者拆标志处1000元2000元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细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部门意见设置必航标责令限期补设外处500元2000元罚款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需承担法律责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细第三十条第款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清碍航物体需费违法者承担处相清费2倍罚款违反条第二款责令立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碍航物体处1000元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细第三十条沉船沉物未时报告者未设标示港航监督机构章处罚责令标志设置维护费交航标理部门导致沉船事应追究责沉船沉物未期捞丧失权航道部门权予捞清外全部费强制沉船沉物者营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细第三十三条未章交纳船舶闸费国家省级民政府船舶闸费征收办法中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者受委托航道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细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事处罚机关处罚服接处罚决定日起六十日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请诉讼事接处罚决定日起三月直接民法院起诉事逾期申请者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者关理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者级部门予行政处分者济处罚国家造成重损失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细规定应受治安理处罚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五条 国境河流航道理两国关协定执行没协定条例细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条例细结合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航道理范围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研究确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细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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