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解析*** 2018年4月
    • 2.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前言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宪法修改的基本考虑
    • 4. 八个明确修正历程1988年修正案2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1999年修正案6条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2004年修正案14条 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1993年修正案9条 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先后4次作出修正, 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31条宪法修正案单独排序。
    • 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式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 7. (一)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 8. (二)宪法修改的原则● 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 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 ●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 10. 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 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 11.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修改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贯彻新发展理念”前增写
    • 12.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修改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 13.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修改为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宪法第一章第二十七条:“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新的誓词
    • 14. (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修改为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 15. (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修改为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修改为宪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 16.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后增加“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修改为(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
    • 17.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后增写(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八)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18. (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第三章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修改为(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宪法第三章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19. 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 20. 修改为修改为(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宪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21. 修改为后增加(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宪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后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22. 增加后增加(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项:“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23. 修改为修改为(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三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三章第一百零四条:
    • 24. (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删去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 ■ 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 25. 感 谢 聆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