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19年1月17日 1
    • 2. 政策汇总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职工教育经费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 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4.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3、体现了税前扣除与税前扣除凭证之间的关联关系,首要作用即为“证明”。 2、定义的表述主要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1、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首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5.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范围1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适用问题2
    • 6.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7. 该条明确了企业发生支出,必须依据扣除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8.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1、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2、上海目前汇缴期间对于该项政策的执行口径与本条内容相符。
    • 9.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1、本条规定是“真实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明确企业除了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与其相关的业务资料证明其真实性,要求企业尽可能完善证据链,而不是仅仅依靠一张扣除凭证作为支出实际发生的证明。 2、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以为仅有发票作为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为此与税务机关发生过较多纠纷,该条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准备哪些材料证实发票真实性提供了依据。
    • 10.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11.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实际操作指引,消除以往“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理解误区。 明确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123
    • 12.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关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 14.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火车票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否需要另行开具发票?
    • 15. 根据总局解读:文中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文中提到的“个人”如何理解,是否仅指自然人?
    • 16.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7.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举个例子: 企业因毗邻一个农村,造成该村庄水质下降,双方协议每年该企业向每位村民支付补偿金200元。则由于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村民向企业开具发票,但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村民签收的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作为该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 18. 对非应税项目来说,一般情况是开不出发票的,但部分情况按照总局规定也是可以开具发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就可以开具发票,因此,如果有发票那么就可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没发票则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如何理解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 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9.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提示1:该办法对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境外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提示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 20.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1. 该条内容以正列举的形式(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合规发票进行了解释,在具体执行中应以文件内容为依据,对相关发票情形进行判断。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不合规发票概念中是否包括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中经常提到的失控发票、异常抵扣凭证以及涉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 22. 《办法》没有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可以参考《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1)开具的品名与实际交易不相符; (2)开具的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相符。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如何理解“填写不规范”
    • 2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4. 《公告》中对“不合规发票”未提到善意、恶意之分,如果税前扣除凭证为《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合规发票”,则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是否有善意、恶意之分?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不合规发票,是否仍要按照该条内容处理?
    • 25.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26.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畅通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允许扣除”这一税前扣除管理流程; 交易对方的状态情况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 交易支付方式必须为非现金支付。123
    • 27.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如企业已提供了规定的必备资料,但列举的其 他资料有所缺失,对该条款的执行如何把握?证明 资料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 资料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 28.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前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都不能有效证实支出的真实性; 第四、五项证明资料为涉及货物流的交易活动需要提供,如果交易活动不涉及货物买卖则无需提供; 从证明力上看,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仅凭前三项必备资料无法充分证实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123
    • 29. 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付款凭证,其抬头应与实际交易对象一致,否则无法证明该资金流与业务相符。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对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非现金支付,是否必须是以单位抬头的支付方式
    • 30.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31.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检查中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应按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告知,并自纳税人确认《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60日。60日为《办法》规定时限,如在实际工作中与稽查或评估案件流程时间有冲突,请与案件任务下发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时发现了不合规发票及外部凭证,是否需要给企业发送统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60日的时间如何计算?60日的时限与案件进度时限要求相冲突如何处理?
    • 32. 《办法》本身对十五条中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并无具体限制,但在实务操作中比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还应参考“征管法”等关于查补时限的规定。《办法》第十五条?问题2:对“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比如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日2018年5月31日以后发现的,都属于汇缴期结束后发现,那么如果是2027年发现,是否也可以适用第15条
    • 3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规定的期限” 如何理解?
    • 34.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35. 不能。根据总局政策解读: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如果纳税人已经税前扣除的支出由于被税务机关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取得发票,相应的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那这部分支出如果在五年内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补扣
    • 36.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37. 对于共同接受劳务的成本费用分摊扣除问题,《办法》第十八条首次引入了分割单,该规定是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中规定,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分割单的样式等是否确定?
    • 38. 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提及的“劳务”均为上述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问题2:该条款中的应税劳务如何理解?是否等同于 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劳务?
    • 39.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时产生的这些附加费用,由于出租方处理方式的不同,既有采取销售方式处理的,又有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的,造成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凭证确认上的疑惑。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 40.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原则上适用发生在2018年7月1日以后的具体业务,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可以考虑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41.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税〔2018〕99号文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42.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财税〔2018〕64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43.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财税〔2018〕64号 3、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 44.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45.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 46.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 47.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五)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 48.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 49. 四、职工教育经费 财税〔2018〕51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50.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 51.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8〕77号、公告2018年第40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52.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53.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54. 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8〕55号、公告2018年第43号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55. 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8〕55号、公告2018年第43号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56. 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8〕55号、公告2018年第43号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57.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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