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9年个人所得税培训 2018年12月XX日
    • 2. 目录/Contents04新个人所得税法扣缴申报指引 03新个人所得法及实施条例讲解0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操作指引01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讲解
    • 3. 01新个人所得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 4. 总体情况—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8月31日
    • 5. 背景介绍 12月22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同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外公布 《办法》一经公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为,这项政策直接针对教育、医疗、养老等百姓生活支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 6. 总体情况—税法及实施条例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亮点: 1.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实现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2. 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3. 提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 7. 综合所得综合所得计征范围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不超过36000元的3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 8.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减除扣除项目后,再对照7级税率表,找对应税率计税。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后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依法确定 的其他扣除企业或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国务院规定其他扣除1234综合所得 扣除项目六万元
    • 9. 总体情况—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10. 总体情况—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11. 02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讲解
    • 12. 大 病 医 疗住 房 租 金住房贷款利息赡 养 老 人子 女 教 育继 续 教 育范 围
    • 13. PPT NEVER SLEEPS原 则010203公 平 合 理利 于 民 生简 便 易 行
    • 14.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子 女 教 育01
    • 15.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 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 16.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17. 扣除规则子女教育 扣除比例:对不同子女,可以在夫妻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一方扣除或平均扣除。 扣除有效期间:子女满3周岁的当月,至受教育终止(如高中毕业就业)。 不扣不用采集信息(100%、50%)
    • 18. 相关问题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每月1000元 1、满3周岁未入幼儿园,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可以 2、未满3周岁入幼儿园,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不可以 学前教育是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 3、子女教育费的学历教育是否必须是全日制?是的 4、限额每个子女可以按月1000元扣除,有几个子女可以叠加几倍。
    • 19. 相关问题 5、子女不同教育阶段的暑假能否连续扣除?如小学升初中的暑假 能。学历教育期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6、学历教育的受教育地点可以是中国境内也可以是中国境外? 是的
    • 20. 相关问题
    • 21.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继 续 教 育02
    • 22.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23.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 其他规定 1.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24. 相关问题1、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00可以同时扣除。 2、多个学历继续教育同时进行不可同时享受扣除;多个非学历继续教育也不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3、继续教育只能是中国境内就读,不含境外。 4、继续教育不要求全日制。 5、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证书范围,其范围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规定,约140项。
    • 25. 相关问题6.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 26.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大 病 医 疗03
    • 27.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28.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人药服务收费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 29.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04
    • 30.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31.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您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32.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33. 扣除规则住房贷款 一个家庭(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扣除。 按照贷款合同的还贷期间和纳税人的报送时间综合判断。 享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40个月。 举例1 2019年1月1日之前开始还款,已经开始还了5年,总贷款期限20年,那么从2019.1.1之后可以享受15年的扣除 举例2 提前还,终止 举例3,2019年1月1起贷款30年,我在五年后提申请,五年后报送的年度开始享受20年。 大的原则享受扣除的月份一定是在还贷款的月份
    • 34.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租金05
    • 35.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有变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36.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 37.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7.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38. 扣除规则住房租金 同一属期,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不得扣除; 根据主要工作城市,划分不同扣除标准;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 39. 相关问题1、如主要工作城市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对于一年内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的范围,大连市中山区有住房,如在庄河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范围主要指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州盟,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地级市名下有房的,不可以再扣除住房租金。该情况视为当地有房,不可以扣除租金
    • 40. 相关问题4、员工在主要工作地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酒店式公寓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5、夫妻双方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前提是主要工作地无住房) 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41. 举例说明: 纳税人A和a是夫妻,共同在上海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30年,目前还在还款期。A被单位派遣到北京办事处工作,A自行在单位附近租房,租金6000元每月。享受政策情况:1.A在北京的租金可以扣除? 2.a在上海的贷款利息可以再扣除吗?
    • 42.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赡养老人06
    • 43.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5—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44.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5—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45.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5—赡养老人支出 其他规定 1.被赡养人范围: 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 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46. 扣除规则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扣除额度不同; 赡养义务终止的,则该项扣除时间截止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年度的12月份。
    • 47. 相关问题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规定标准分摊扣除。 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50%。
    • 48. 相关问题 3、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的,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法律意义上不属于独生子女。目前不允许。 4、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5、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4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234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 50. 婚生 子女非婚生 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 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养父母继父母生父母子 女父 母
    • 51. 专项附加扣除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情形一: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情形二: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三: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五: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 52. 专项附加扣除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情形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八: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九: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200元/每月10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 53. 03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 54.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010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扣除时间
    • 55.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01
    • 56.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自行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02
    • 57.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有关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 58.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纳税人方面自行判断 申报扣除 保存资料
    • 59. 获 取填 写提 交计算 扣缴1234纸质模板远程办税端—APP端远程办税端—WEB端电子模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
    • 60.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电子模板电子模板(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 61.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电子模板电子模板信息表格电子模板的获取渠道: 1. 单位发放: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入】-【模板下载】 2. 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本月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电子模板
    • 62.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电子模板电子模板
    • 63.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填写表格模板纸质表格模板电子表格模板
    • 64.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填写电子模板电子表格模板
    • 65.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子女教育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01
    • 6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67. 采集内容子女教育 采集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件类型及号码、受教育阶段、受教育起止时间、就读国家(地区)、就读学校、夫妻间的分配比例等信息。 对于年度内终止受教育的,需采集终止受教育时间。
    • 68. 注意事项1.子女未满三岁不符合扣除条件的无须采集; 2.“分配比例”项一方选择100%时,另一方则不需再采集“子女教育支出”信息; 3.为方便后续核查工作,“就读学校名称”项尽量填写全称; 4.子女教育选择境外就读的,“就读学校名称”中文或英文均可填写; 5.对于年度内终止受教育的,需采集终止受教育时间。
    • 69.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继续教育信息采集相关问题0202
    • 70.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1. 采集内容继续教育 区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每月400元 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资格)3600元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采集学历教育阶段、受教育起止时间等信息。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集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等信息。
    • 72.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住房贷款利息信息采集相关问题0303
    • 7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4. 采集内容住房贷款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采集房屋(住房坐落地址、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等)、贷款(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
    • 75. 注意事项1.“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仅可选择其一信息采集,即使真实情况为两者均存在支出的,也仅可选择其一; 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有前提:在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 2“房屋座落地址”项格式为X省X市X区县X小区X栋X单元X号,如果填写格式为“X小区100-1-101”可能影响后续外部数据比对等核查工作。
    • 76.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住房租金支出相关问题0404
    • 77.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8. 采集内容住房租金 基本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 采集住房坐落地址、出租方信息、主要工作城市、住房租赁合同编号、租赁期间等信息。
    • 79. 注意事项1.“身份证件类型”项为出租方为个人时的必选项; 2.为方便后续核查工作,“房屋座落地址”项格式为X省X市X区县X小区X栋X单元X号; 3.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纳税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 80.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赡养老人支出相关问题0505
    • 81. (本页无文本内容)
    • 82. 采集内容赡养老人 采集纳税人身份(区分是否独生子女)、被赡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等)、共同赡养人信息、分摊方式、本年度月扣除金额等信息。
    • 83. 注意事项1.选择“非独生子女”时,必须填写“共同赡养人”信息; 问题说明:此项如果为必填项,则如果“共同赡养人”已离世将无法填写此项;但如果设定为非必填项,又不利于后续核查工作。(该项待总局最终确定) 2.选择“独生子女”时,带红色“*”的“分摊方式”项不需填写。
    • 84.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填写电子模板不涉及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采集!
    • 85.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扣缴义务人方面1.员工向单位财务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接收 2.在发放工资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将员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扣除金额填写至扣缴报告表。 3.办理税前扣除,并计算应纳税款
    • 86.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提交电子模板电子模板把电子模板报送给单位的,单位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 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 87.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电子模板电子模板
    • 88.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扣缴义务人方面纳税人次年需要在扣缴义务人处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表确认要求
    • 89.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远程办税端提交远程办税端—单位扣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但仍希望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扣除项目,点击更新,即可以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90.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远程办税端提交远程办税端—自行扣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也直接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会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91. 新增的扣缴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除资料。 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擅自更改信息。纳税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现不符的,可以要求修改,拒绝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信息、虚报虚扣专项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依法处理。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92. 04新个人所得税法扣缴申报指引
    • 93. 主要内容01 基本情况02 扣缴登记03 人员信息采集04 专项扣除信息采集05 税款计算06 扣缴申报表填写07 扣缴软件上线安排
    • 94. 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是否为非居民居民非居民专项扣除 信息采集其他综合 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所得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 95. 人员信息采集人员信息采集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新员工入职:扣缴单位采集人员信息——“报送”——“反馈” 需重点关注的是,提示“验证不通过”——有误——单位核实、修正 ——无误——通知本人至办税服务厅
    • 96. 人员信息采集人员信息采集
    • 97. 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0102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可能需要办理5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对员工选择将专项扣除信息给任职受雇单位的,单位在发工资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
    • 98. 税款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1. 累计预扣法:居民个人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本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计算】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 99. 税款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 100. 税款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