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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重点征管内容讲解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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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 重点征管内容讲解
2. 目 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及重点征管问题
3.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 主要内容和变化 第一部分
4. 主要内容01
5. 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我国税制从分类走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 这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一个是打造了自行申报,第二个是纳税人识别号,第三个是反避税条款,第四个是部门信息共享,第五个是部门协同管理,第六个是纳税信用运用。新个税法修订
6. 2018年10月1日起 第一步执行5000元起征点及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 第二步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两步到位
7. 准备阶段:在全面推进新税法宣传解读的同时,全力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过渡期新政、配套征管准备、信息系统升级、税改启动动员、纳税宣传辅导等工作。过渡期阶段:落实过渡期新政,开展税法宣传和解读,应对各类舆情,提高社会各界对新税法的知晓度。同时落实新税制下各项基础征管制度安排,衔接做好2019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实施阶段:全面落实新税制各项政策,辅导扣缴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扣缴义务,推进自然人信息采集、预扣预缴、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建立自然人涉税争议处理、事后抽查、风险管理、纳税信用等配套征管机制。三个阶段
8. 总体概况主要内容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1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2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3完善涉外 税收政策4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 制度5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6主要内容
9. 主要变化02
10. 1.简并所得项目6.健全社会配套5.变革征管方式2.完善扣除模式3.优化税率结构4.完善涉外政策变化5变化6变化4变化2变化3变化1总体概况主要变化
11. 总体概况1. 简并所得项目
12. 总体概况1. 简并所得项目
13. 2. 完善扣除模式新税法1.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 2. 专项扣除:不变(“三险一金”) 3.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4. 其他扣除:不变(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等)旧税法1.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中国人3500元/月、外国人48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3. 专项附加扣除:无 4. 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等
14. 3. 优化税率结构新税法(综合所得)拉大3%、10%、20%税率级距, 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 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旧税法(工薪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15. 4. 完善涉外政策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境内外所得计税规则外籍人单独适用扣除境内居住满一年存在疏漏无分别计税扣除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补贴旧税法境内居住满183天细化和明确来源地规则新增反避税条款境内外所得合并计税、统一扣除分三年过渡到统一的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
16. 5. 变革征管方式010502以代扣代缴 为主030604源泉扣缴自行申报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汇算清缴实现了税收源泉控管和还权还责纳税人的统一,是对自然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的基础。体现了综合税制按年计税的本质特征,突出了新税制公平正义的核心优势。厘清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征管和服务职责,是新税制下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根本措施。
17. 需要强力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同步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升级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新税法旧税法6. 健全社会配套
18.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公安部:居民身份基本信息、居住证、户籍登记、出入境信息等人民银行:纳税人账户、住房贷款、征信系统信息等教育部:在校学生学籍管理、成人学历教育信息等人社部: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继续教育、社会保障信息等民政部:婚姻登记、残疾军人、大病医疗补助信息等住建部:个人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公租房信息等自然资源部:家庭住房信息银保监会: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等医保局:大病支出专用凭据财政部:统发工资信息等发改委:赡养老人信息等个税改革的信息化支撑
19.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云大厅扣缴 客户端Web端App端(自然人端)(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客户端供扣缴义务人人远程办税使用,提供离线填写和在线申报等功能。扣缴客户端主要完成企业办理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业务,同时需要支撑办税人员实名,员工实名信息采集,专项抵扣信息采集等业务。(税务人员适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大厅应用集成到金税三期税务人员的省局工作门户中,并在省局端实现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工作流等的交互。 (自然人端)个税改革的信息化支撑
20.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及重点征管问题第二部分
2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01
22.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类所得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2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原有未修改的分类所得,其计税方法和征税规定保持不变。
2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 稿酬 + 特许权使用费 - 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工资薪金全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
25. 专项扣除01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减除费用03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02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他扣除04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综合所得扣除类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6.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例:王某是一名独生子,家里两名老人都超过了60岁,由他一人独自照料,育有一子,夫妻约定扣除费用全部由王某扣除。他每个月工资为12000元,缴纳了“三险一金”2000元,购买了商业健康险,每月保费300元。2018年初,他在省会城市购买了第一套房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末他又参加了在职研究生考试,并成功考取理想的学校,学制两年。 问:若王某维持现状一直到2019年且保持不变,他在2019年后每个月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王某现状下的专项附加扣除为: 赡养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利息1000元、继续教育400元 共计:1000+2000+1000+400=4400元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即: 12000 - 5000 - 2000 - 4400 - 200 = 400元 则王某的应纳税额为: 400 * 3% = 12元。
27. 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财税〔2018〕98号
28. 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
29.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
30. 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征管问题02
31. 新型征管方式构建“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收方式。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清算方式。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服务管理方式。
32. 税务机关服务年度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预扣预缴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征管配套
33. 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与外部门信息共享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一人式数据归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税法条文
34. 1.有公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向扣缴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其身份证即可,无需另行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2.无居民身份证的华侨、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个人、无国籍个人: 首次发生涉税事宜之前,向扣缴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姓名、国籍或地区、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后续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时,只需向扣缴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即可,无需重复申请。忘了纳税人识别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找回。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 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法条文 纳税人识别号
35.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政 策 依 据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6.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不超过36000元的3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减除扣除项目后,再对照7级税率表,找对应税率计税。
37.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同一专项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税法条文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税法条文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
38.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9.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0.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
41. 其他规定 1.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有变化)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2. 举例说明: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子女:2019年大女儿A是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时取得CPA证书;二女儿B就读某大学本科三年级。享受政策情况:1.大女儿A已参加工作,其读的在职博士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取得的CPA证书,属于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教育,因此,2019年,A可以享受4800元(400*12个月)的学历教育扣除和3600元的职业资格教育扣除; 2.二女儿B还没有参加工作,可以由小张和小李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扣除方式可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也可以双方各按500/月扣除。
4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自负15000元的基础上)主要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44. 在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如何理解8万限额扣除? 0元15000元 95000元据实扣除 8万元以内
45.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46.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 定 额 扣 除)主要内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47. 其他规定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8.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定 额 扣 除) 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主要内容(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名词解释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9. 其他规定 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5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0.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主要内容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 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种分摊方式: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人指定摊。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定 额 扣 除)
51. 其他规定 1.被赡养人范围: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 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52. 支出凭证索取信息提交报送及资料留存有关部门单位信息提供和协助核查责任明确有信息而不提供的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保障 措施01020304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05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义务
53.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54. 几 点 归 纳
55. 情形一: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情形二: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三: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五: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56. 情形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八: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九: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57. 定额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孩子从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2.继续教育:一是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支出,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有扣除期限,按月扣除; 二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证书,按年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所在城市认可的首套房贷款利率对应的利息支出,有最长扣除期限,婚前各自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扣除,按月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58. 定额扣除 4.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对应三档标准进行扣除。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视同纳税人有房;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住房租金按月扣除。 5.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59. 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按年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60. 是否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通过填写相应表单,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资时,像办理“三险一金”扣除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次年需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及时通过重新填报相关信息表,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纳税人方面
61. 扣缴单位方面员工向单位财务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接收在发放工资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将员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扣除金额填写至扣缴报告表。办理税前扣除,并计算应纳税款。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信息等。
62. 税务机关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并根据情形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63. 123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提供的支出凭证不足以证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实际发生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供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其他辅助性资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税法条文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改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第三方信息,开展事后抽查和风险管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行为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
64. 获 取填 写提 交计算 扣缴1234纸质模板远程办税端—APP端远程办税端—WEB端电子模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
65.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纸质表格纸质表格获取纸质表格的途径也有三种: 第一,大家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已经印制好的信息表格。 第二,可以到单位负责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部门去领取。 第三,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
66.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提交纸质表格纸质表格填写好的纸质表格可以提交给单位,单位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
67.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电子模板电子模板信息表格电子模板的获取渠道: 1. 单位发放: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入】-【模板下载】 2. 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本月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电子模板
68.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获取电子模板电子模板
69.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提交电子模板电子模板把电子模板报送给单位的,单位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 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注意:目前下发的电子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采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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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01 年度中间发工资单位所扣缴的税款,只是按照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一种方法02 根据其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应纳税款03 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退还。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税法条文预扣预缴
81. 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法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82. 预扣预缴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月份数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采取累积预扣的方式是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83. 预扣预缴附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181920
84. 累计预扣法的应用 例1:2019年1月8日,京山某有限公司应向杨女士支付工资13500元,杨女士在该月除由任职单位扣缴“三险一金”2560元外,还通过单位缴付企业年金540元,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三险一金”各地比例不尽相同,本题数据系为计算方便设置) 杨女士已于2018年9月份支付了女儿学前教育的2018年下学期(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学费7000元,大儿子正在上小学,现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杨女士本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 杨女士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因杨女士所购住房距离小孩上学的学校很远,以每月租金1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杨女士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杨女士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杨女士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85. 累计预扣法的应用一、计算杨女士2019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 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二、杨女士2019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3500-5000-2560-4200-740 =1000(元) 三、应在1月份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1000×3%=30(元)
86. 累计预扣法的应用 例2:2019年2月2日,京山某有限公司应支付杨女士工资13500元,同时发放春节的过节福利费4500元,合计18000元。 单位扣缴“三险一金”,杨女士缴付企业年金、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等金额均与1月份相同;杨女士可享受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也均与1月份相同。 一、计算杨女士2019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 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87. 累计预扣法的应用 二、试用两种方式计算2019年2月份应扣缴的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一)与2018年相同的按月扣缴税款方式 1. 杨女士2019年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8000-5000-2560-4200-740=5500(元) 2. 应在2月份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5500×10%-210=340(元) (适用税率级次:套用年税率表按12个月换算后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和对应税率) (二)按“累计预扣法”方式预扣预缴税款 在1月份已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30元。 1. 杨女士2月份累计应税收入=13500+13500+4500=31500(元) 2. 杨女士2月份累计扣除额 =5000×2+2560×2+4200×2+740×2=25000(元) 3. 杨女士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1500-25000=6500(元) 4. 2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6500×3%=195(元) (适用税率级次:将当月累计预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视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对应税率) 5. 2月份当月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195-30=165(元) 分析:截止2019年2月份,按以往的扣缴方式扣缴杨女士的个人所得税为370元(30+340);按新的“累计预扣预缴法”预扣个人所得税195元,与汇算清缴所应纳的税款基本一致。
88. 预扣预缴2、居民个人其它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89. 预扣预缴附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2)具体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90. 预扣预缴3、非居民个人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即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入库。 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91. 预扣预缴3、非居民个人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92. 预扣预缴附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的部分 45% 15160
93. 预扣预缴4、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按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税款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9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07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0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01取得境外所得0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0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06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051.哪些个人要办理自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
95. 213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以下三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2.哪些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自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
96. 3.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缴清缴申报应做的准备年度汇算清缴 自2019年1月1日起: 1.纳税人需仔细保留扣缴单位向本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纳税人也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仔细保管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后续开展事后抽查时使用。准备工作
97.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98. 个税新政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62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9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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