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撒哈拉秀才原创制作 可编辑修改最新《公务员法》重点学习
    • 2. 前 言 PREFACE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3. 目 录 CONTENTS 01 新修订《公务员法》基本概况 02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 03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 新修订《公务员法》基本概况01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第一部分 新修订《公务员法》基本概况
    • 6. 第一部分 新修订《公务员法》基本概况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 实质性修改49条 个别文字修改16条 条文顺序调整2条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部分 新修订《公务员法》基本概况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共十八章113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8.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02
    • 9. 第二部分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 10. 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第二部分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 11.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部分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 12. 四是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部分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 13. 五是调整完善公务员管理要求。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第二部分 新《公务员法》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 14.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03
    • 15. 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第一章 总则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16.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条 件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17.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义 务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18.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 利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19.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0.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 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 二级调研员 三级调研员 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 二级主任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1.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2. 第四章 录用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3. 第四章 录用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4. 第五章 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平时考核123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5. 第五章 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6.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公务员领导职务 任免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公务员职级 任免方式委任制聘任制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7.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8.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29. 第八章 奖励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奖 励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0. 第八章 奖励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嘉 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1. 第八章 奖励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奖 励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2.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监督内容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发现问题 区分处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3.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警 告处 分 类 别记 过记大过降 级撤 职开 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4.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5. 第十章 培训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晋升 领导职务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从事 专项工作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分类分级 培训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6.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交 流 制 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7.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回 避 制 度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8.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39.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奖 金基 本工 资津 贴补 贴公务员工资组成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0.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1.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2.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3.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4. 第十四章 退休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5.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6.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7.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8.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 49. 第十八章 附则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 新《公务员法》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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