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县发布政府信息准确时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权威性规范性根中华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规定制定制度
第条制度称政府信息指单位履行行政理职责提供公服务程中制作者获取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
第二条单位发布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单位制作政府信息单位负责公开单位公民法者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单位该信息进行发布解释
第四条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包括局两行政机关中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政府信息准确致
第五条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涉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应书面形式提出10工作日书面形式予答复情况紧急应时答复
第六条政府信息涉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间拟发布政府信息容存意见列规定处理:
()政府信息容属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应权机关意见处理
(二)权限应政府信息容应拟发布该信息行政机关报请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提请协调决定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应组织该信息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该领域专家顾问研究协商终确定该信息否公开发布书面形式相关涉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国家市关规定需批准未批准发布
第八条家单位联合起草生成需外公布政府信息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单位负责公众公开发布单位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根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严格规定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条公民法组织发现单位公开政府信息致单位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反映单位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准确掌握政府信息致应时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条制度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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