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盘点制度
第条 加强公司财物盘点工作规范公司财物盘点程序确保公司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制定制度
第二条 制度公司营理制度重组成部分适公司部门
第三条 盘点范围:
()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
(二)固定资产
(三)财产包括现金票价证券租赁契约等
第四条 盘点方式:
()年中年终盘点:
存货:库员具体负责部门员会财务部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次
固定资产:部门会财务部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次
财产:财务部理出纳等实质保员盘点
(二)月末盘点:
月末存货库员部门实施全面清点次
(三)月抽点:
财务部会部门做机抽样盘点
第五条 盘点员指派职责
()盘点负责:总理总理指派员担负责盘点工作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进行异常事项处理
(二)复盘:部门指派员担负责实际盘点工作实施督导
(三)盘点: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会点: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记录盘点核确认点计数量误
(五)协点:部门指定负责盘点程中料品搬运整理工作
(六)监点:办公室指派员担
第六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盘点编组:
财务部次盘点前事先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员编组表呈总理核准实施
(二)库员部门准备盘点具财务部准备相关盘点表格
存货堆放应摆放整齐分类排列置标示牌
现金价证券租赁契约应类整理列清单
项物品编号序事先准备妥备盘点
项财务账册应盘点前登记完毕特殊原法完成时应财务部尚未入账关单缴库单等填制结存调整表式两联账面数调整正确账面结存数第二联财务部存第联送部门备核盘点
(三)盘点期间已验收未办妥入账手续物料应行存放予标示
第七条 年中(终)全面盘点
()财务部应报总理批准签发盘点通知负责召集部门参盘点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关部门限期做盘点准备工作参盘点
(二)盘点期间紧急情况外应暂停实物流动利盘点利进行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应采全面盘点方式确特殊原法全盘时应报总理批准采适宜方式
(四)盘点应量采精确计算器具避免观目测方式项财物数量应认真确定盘点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均应盘点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盘点统计表项目核次查误该表双方签名确认外该表编列流水号码存联备日查核出入者必须重点查核盘点完毕盘点应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式两联第联营部门存第二联送财务部计算确定盘盈(盘亏)金额
第八条 定期抽点
()财务部视实际需时指派员抽点财务部填具财物抽点通知单报总理批准办理
(二)抽点日期抽点项目应事先通知相关部门
(三)盘点前应财务部利结存调整表账面数调整盘点前实际账面结存数
(四)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九条 盘点报告
()财务部应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式三联部门填列差异原说明处理意见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理批复第联送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理第二联财务部存做账项调整
(二)定期抽点应盘点星期盘点盈亏报告表报级批复年中年终盘点应财务部盘点两星期盘点盈亏报告表报级批复
(三)盘盈盘亏金额时记入处理科目年终时应查清原时处理处理净收益(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第十条 现金票价证券盘点
()现金票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年中年终盘点时应财务部员指派员(会点员)出纳员盘点外时财务部应少月抽盘次
(二)现金票盘点应班正式营业前班结账办理
(三)盘点时会点员员盘点
(四)会点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盘点报告表式三联双方签认呈核第联员保存第二联财务部保存第三联送办公室
(五)价证券权证等认真清点核会点员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价证券盘点报告表式三联双方签认呈核第联员保存第二联存财务部第三联送总理出入应员说明原处理意见报总理批示
第十条 存货盘点
()存货盘点应月结账日进行
(二)存货原应采全面盘点确实须全面盘点全盘实施困难应报总理批准采适宜盘点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盘点
部门应新增土房屋权证影印时送财务部核查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参加盘点工作盘点员身工作职责必须深入解
(二)盘点员盘点日律停止休假须规定时间达指定工作点该组负责报接受工作安排特殊原应事先报批准否旷职处
(三)盘点财物静态盘点原盘点程中应量减少财物移动
(四)盘点单报表相关栏目需修改均须关盘点员签认始生效否应追究责
(五)盘点数必须实际清点计量确实资料猜想数伪造数
(六)盘点员超时工作应报加班核准轮流补休
(七)盘点全程中组盘点员均应接受复盘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时应组复盘盘报告核准始离开岗位
第十四条 盘点奖惩
()参盘点员办法规定切实遵办理表现优异者盘签报嘉奖次资奖励
(二)违反办法规定视违反情节轻重盘签报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账面错误处理
()账面数量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账面记载清者记账员应视情节轻重予适处分情况严重者应报总理力资源部门处理
(二)账面数字涂改未盖章签章现象证未整理难查核虚构数字者律直接员签报总理力资源部议处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理员保员列情况者应送总理力资源部门处理赔偿相金额:
()保财物盗卖调换化公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保财物未批准擅移转出损坏报告者
(三)未保责失致财物窃损失者
第十七条 制度公司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 制度2002年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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