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中华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职业健康检查指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关规定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岗前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理
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充分利现资源统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力建设提供必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时社会公布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址检查类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条件: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涉放射检查项目应持放射诊疗许证
(二)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场候检场检验室建筑总面积少___方米独立检查室面积少___方米
(三)具批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项目相适应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员
(四)少具___名取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
(五)具批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理制度
符合条件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注明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类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职责:
()批准职业健康检查类项目范围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告知报告义务
(三)定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指定检医师检医师应具备条件:
()具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
(三)具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熟悉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健康检查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员应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保护劳动者知情权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素职业健康检查分六类:
()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素类
(三)接触物理素类
(四)接触生物素类
(五)接触放射素类
(六)类(特殊作业等)
类中包含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批准检查类项目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单位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单位提交资料明确单位应检查项目周期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中单位应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需相关资料承担检查费:
()单位基情况
(二)工作场职业病危害素种类接触员名册岗位(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职业病危害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辖区域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学检查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满足放射防护生物安全理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职业健康检查结束日起___工作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单位单位应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时应告知劳动者时通知单位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应时告知单位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托现信息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劳动者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日起少___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包括列材料: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告知材料
(四)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理
第十九条 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理属化理原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容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二)批准类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者定期抽查设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应少组织次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权查阅者复制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予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批准擅事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列行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批准范围事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列行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警告逾期改处五千元三万元罚款:
()未指定检医师者指定检医师未取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三)违反办法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县级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伪造变造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法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予降级撤职者开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办法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原卫生部公布职业健康监护理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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