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健康中国建设与学校卫生管理 廖文科
    • 2. 一、当前学校卫生面临的形势 二、学校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三、当前学校卫生管理的重点环节
    • 3. 一、当前学校卫生面临的形势
    • 4. 《健康中国建设》对学校卫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 5. 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讲话。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 6.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 十五大报告: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 坚持预防为主,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 7. 让孩子们健康成长关系祖国和民族未来,也是每个家庭最大的愿望和期盼。 要重视少年儿童健康,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卫生与健康工作。 一些好的健身传统要恢复或坚持,比如做眼保健保健操、课间操、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锻炼时间等。
    • 8.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生长发育水平持续提高、身体素质有所改善,但城市地区“小胖子”、“近视眼”数量很多,“跑不动,跳不远”;有的农村贫困地区仍然存在营养不良现象;有的学生心理脆弱,遇到挫折情绪消沉甚至选择自杀,令人痛惜。(五大问题)。
    • 9. 要有针对性地实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餐或营养包行动,保障生长发育。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青少年预防接种工作,这是防控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 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有所上升,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做好防控。
    • 10. 要教育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广泛开展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干预,防范疾病传播。 要教育引导人们合理膳食、戒烟限酒,懂得“病从口入”的道理。
    • 11. 要从小抓起,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科学知识。 加大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力度,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要多用人民群众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途径和方法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让健康知识植入人心,引导人们树立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以降低或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
    • 12. 对健康教育要加以规范。老百姓都关心自己的健康,一些人就利用他们的这种心情进行欺诈活动。社会上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兜售非法保健品、药品者不时冒出,什么“京城神医”,什么“健康教母”,其实目的就是敛财,结果不只是骗钱骗物,有的简直谋财害命了。健康教育专业性很强,不能什么机构和人物都可以在那里大搞健康咨询、讲座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都要把好关,不能给这种虚假健康教育活动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打着健康牌子的非法活动危害群众健康,必须规范管理,对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 13. 对健康的理解不能只限于生理方面,心理健康同样重要。我国古代历来强调“形神共养”,主张将调神养心摆在优先位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阐述是:健康是指在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皆健全。躯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密切相关。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间,人们心理调适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容易发生心理健康问题。目前我国在册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510万人,到精神科就诊的患者每年超过3800万人次,心理问题患者增长较快。要加大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疾病科普工作,规范发展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
    • 14. 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青少年要积极参与体育活动,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要深入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形成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广泛开展的良好局面。
    • 15. 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要求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
    • 16. 健康优先。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国情,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 17. “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 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 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
    • 18. 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 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 培养健康教育师资,将健康教育纳入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内容。
    • 19. 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 20. 以青少年、育龄妇女及流动人群为重点,开展性道德、性健康和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干预,加强对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 重点加强健康学校建设,加强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等相关政策。 加强学生近视、肥胖等常见病防治。 加强口腔卫生,1 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 5%以内。
    • 21. 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 22. 学校卫生工作现状:虽有明显进展,但不尽如人意。
    • 23. 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识仍然未到位,认为学校卫生是卫生部门的事情,不能将学校卫生纳入教育部门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一些地方的卫生执法部门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与频度不够,指导与服务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的重处罚、轻监督管理和指导的倾向。
    • 24. 不少学校领导教育观念存在问题,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没有真正把学校卫生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卫生人员数量少,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不了解学校卫生方面的法规要求、缺乏卫生防疫知识与技能)。
    • 25. 各地工作很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卫生基础设施与环境条件差(食堂、宿舍、厕所),健康理念和意识差。
    • 26. 学生健康意识差,生活作息不规律、饮食不平衡,沉迷于网络游戏,不爱户外活动。 学生健康问题不少,心理脆弱、近视高发、肥胖增加、体质下降。 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 社会关注度更高、要求更高,开展工作难度更大。
    • 27. 二、学校卫生管理的法规与政策(一)卫生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卫生部相关政策性规章、文件等。
    • 28. (二)教育法律法规及及法规性文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法。 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布。 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 29. ----传染病预防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 30. ----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
    •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与处置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32. ----营养干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 33. ----血防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
    • 34. ----艾滋病预防 《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 35. ----近视眼防控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及《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 36. ----健康教育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及《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 37. ----健康检查与体质监测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 38. ----机构建设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 39. ----设施条件改善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关于农村学校卫生厕所建造的指导意见》、《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 。
    • 40. ----督导检查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 41. 学校传染病防控
    • 42.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 2017年6月26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
    • 43. 坚持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学校要强化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加强日常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主动监测各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做到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要及时做好疫源追踪、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 44.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 45. 1.健康体检。 学校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 46. 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1)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1加1)。 (2)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2加1)。
    • 47. (3)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2可加1)。 (4)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 48. 2.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 49.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1)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2)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3)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4)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 50. (5)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6)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7)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8)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 51. 3.学校环境卫生。 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 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 52. 4.监测与报告。 (1)晨检。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 53.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 54.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 55. 1.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就诊或转诊的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诊断。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控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控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 56. 2.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控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 57. 3.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控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控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控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 58. 4.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①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②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④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 59.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①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②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 60.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 61. 1.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 62. 3.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 63. (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4.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65.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0日由教育部、卫生部部长令发布。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对“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管理与监督”都做了非常明确的具体规定。
    • 66.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 67.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 68. 食堂应当设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且由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造。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 69.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 70.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 71.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 72.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 73.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 74.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 75.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76.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 77. 管理与监督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许可证,未取得餐饮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
    • 78.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 79.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食药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 80.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餐饮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餐饮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 81.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 82.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 83.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餐饮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餐饮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食药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84.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85. 2005年11月2日由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明确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86.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 87. 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 88.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 89.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 90.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 91.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至9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 92.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 93.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 94.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 95.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未将学校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 96. (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 97.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 98.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99. 加强学校健康教育
    • 100.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教育部依据《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制定,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