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务院令
第381号
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理办法已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公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理办法
第条 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简称流浪乞讨员)实行救助保障基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办法
第二条 县级**市民政府应根需设立流浪乞讨员救助站救助站流浪乞讨员救助项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市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时救助流浪乞讨员应救助工作需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救助流浪乞讨员
第四条 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员救助工作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等部门应职责范围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关行政机关工作员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员应告知救助站求助中残疾未成年老年行动便员应引导护送救助站
第六条 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员应实提供姓名等基情况身携带物品救助站登记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属救助象求助员应时提供救助拒绝属救助象求助员应说明予救助理
第七条 救助站应根受助员需提供列救助: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求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条件住处
(三)站突发急病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亲属者单位联系
(五)没交通费返回住者单位提供车证
第八条 救助站受助员提供住处应性分室住宿女性受助员应女性工作员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保障受助员站身安全身携带物品安全维护站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受助员亲属者单位收取费口组织受助员事生产劳动
第十条 救助站应劝导受助员返回住者单位限制受助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受助残疾未成年老年应予顾查明住址时通知亲属者单位领回家户籍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员住县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帮助受助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未成年老年亲属者监护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建立健全站理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理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站工作员教育培训监督
救助站工作员应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关规章制度准拘禁者变相拘禁受助员准骂体罚虐受助员者唆骂体罚虐受助员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员财物准克扣受助员生活供应品准扣压受助员证件申诉控告材料准受助员担理工作准受助员工作员干私活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履行救助职责求助员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查证属实应责令救助站时提供救助直接责员法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受助员违反法律法规应法处理
受助员应遵守救助站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办法实施细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员收容遣送办法时废止
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理办法实施细
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理办法实施细
2003年7月21日
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
第条 根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理办法(简称救助理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二条 救助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指身力解决食宿亲友投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员
流浪乞讨行具备前款规定情形属救助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员救助站求助时应实提供列情况:
()姓名年龄性居民身份证者够证明身份证件户口住
(二)否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原时间
(四)亲属关系密切亲戚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身物品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求助流浪乞讨员告知救助象范围实施救助容询问求助需求关情况情况予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属救助象应时安排救助属救助象予救助告知理
年老年幼残疾等原法提供情况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查明情况
拒实提供情况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员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身携带物品生活必需品外救助站保该受助员离站时
第七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制定救助站受助员作息卫生学等制度受助员应遵守救助站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受助员提供食物住处应够满足受助员基健康安全需受助员食宿定额定量标准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员站突发急病救助站应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员站患传染病者疑似传染病病救助站应送具传染病收治条件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根受助员提供关情况时受助员家属受助员常住户口者住乡(镇)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公安民政部门取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员意提供虚假情况应终止救助
第十条 受助员返回常住户口住者单位时没交通费救助站发车(船)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准予搭相应公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关情况通知受助员亲属前关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根受助员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般超10天特殊情况需延长报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受助员中残疾未成年者行动便救助站应通知亲属者单位接回亲属者单位拒接回省流入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亲属者单位跨省流入省
级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亲属者单位
第十四条 法查明亲属者单位查明户口住受助残疾未成年行动便省流入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住安置跨省流入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住安置
第十五条 年老年幼者残疾法认知行表达力法查明亲属者单位法查明户口者住救助站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级民政府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员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应事先告知救助站限制未成年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离开救助站须救助站意
受助员擅离开救助站视放弃救助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实施救助者救助期满受助员应离开救助站正理愿离站受助员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员户口住乡级县级民政府应帮助返回受助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次外出流浪乞讨遗弃残疾未成年老年亲属者监护责令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确实家残疾未成年老年应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员救助站期间应遵纪守法辱骂殴救助站工作员者受助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受助员违法行救助站工作员应时制止受助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发现受助员犯罪嫌疑应时报请公安机关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建立健全岗位责制安全责制工作员行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理
救助站应受助员入站离站获救助等情况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
第二十条 救助站工作员应严格遵守救助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该救助站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方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站领导监督理履行职责:
()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救助站工作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工作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级民政部门时受理救助象举报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者应安置受助员报请民政府予安置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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