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 发票管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 2. 一、“互联网+税务管理” 1、“互联网+税务”指的是什么,在税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和影响 2、总局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5大板块、20项行动 3、日渐走进的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及对企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4、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二、全面营改增下的企业税收成本控制与风险提示 1、混合销售和兼营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应对 2、销售方给购货方的各种返还款项等行为在全面增值税下的操作要点 3、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要点 4、全面增值税下的视同销售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示 5、营改增后企业购货与销售的谈判技巧 6、营改增后必须要掌握的价格平衡点 7、全面增值税下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点提示
    • 3. 8、统借统还业务在全面增值税下的操作要点及发票开具 9、现金池的操作要点及风险提示 10、营改增后企业销货并运输的业务处理要点 11、企业代购代销业务的操作要点 12、企业汇总纳税方式的选择 13、营改增后企业不同用工方式的税负分析 14、全面增值税下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理风险点提示 三、“互联网+发票管理” 1、发票控税走向信息管税、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简介 2、发票开具的风险点提示 ⑴必须掌握的发票开具基本要求 ⑵发票开具时点的准确掌握 ⑶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 4. ⑷发生销售折扣、折让、退货如何开具发票? ⑸案例分析平销返利发票开具与风险控制 ⑹投资捐赠等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失效?货物运输发票开具要求 ⑻营改增前后甲供材发票的开具及风险提示? ⑼营改增前后建筑工程分包发票开具及风险提示? ⑽票据丢失如何处理? ⑾案例分析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⑿案例分析虚开发票的自我救赎 ⒀其他特殊业务发票开具要求 4、发票取得风险点提示 ⑴取得发票必须要注意审查的地方 ⑵进项发票涉税风险点分析 ⑶如何准确掌握三流(四流)统一问题
    • 5. ⑷营改增后不能抵扣发票汇总 ⑸发票的认证管理及超过认证期的补救 ⑹专用发票抵扣应注意的风险点 ⑺哪种方式取得的发票易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⑻案例分析取得虚开发票的税收成本控制 ⑼是否是取得税率越高的发票对一般纳税人企业越有利呢? 5、发票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协调 ⑴发票与流转税协调 ⑵发票与权责发生制的协调 ①预提性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②过了汇算期取得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③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如何补提补扣 ④以前年度未计的财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 6. 6、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准确把握 ⑴如何辨别不同情形下的合法有效凭证 ⑵违约金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⑶经营业务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到底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⑷善意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四、“互联网+税务稽查” 1、最新公布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对纳税人影响及应对 3、在严征管的模式下企业高层如何应对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4、查账软件的应用使稽查成效更加显著——审计型税务检查软件介绍 5、税务稽查的自我保护要点 6、案例分析查补问题的协调与沟通的关键点
    • 7. 一、“互联网+税务管理” 1、“互联网+税务”指的是什么,在税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和影响 2、总局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5大板块、20项行动 3、日渐走进的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及对企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4、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 8. 1、“互联网+税务”指的是什么,在税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认真思考“互联网+税务”这个新课题,把握发展新机遇,紧跟时代新步伐,倾情打造“互联网+税务”靓丽品牌。 “互联网+税务”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互联网+”对税务管理和服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纳税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涉税宣传、风险管控等方面.
    • 9. 纳税服务便捷化:网上办税、自助办税; 发票管理现代化:推行电子发票; 税收征管效率化: 政策宣传便利化: 风险控制常态化: 至2013年 11 月底,全国实有企业 1503.82 万户。其中,内资企业 1459.19 万户,外商投资企业 44.64 万户;个体工商户 4400.41 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95.07 万户。2015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天新增加1.2万户企业。
    • 10. 2、总局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5大板块、20项行动 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行动目标   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明、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到2020年,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为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服务国家治理提供重要保障。   
    • 11. 重点行动 重点推进“互联网+税务”5大板块(社会协作、办税服务、发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应用)、20项行动。 (一)社会协作 1.互联网+众包互助 以税务机关主导,纳税人自我管理、志愿互助的理念,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建立交流平台,鼓励纳税人相互解答涉税问题,将纳税人发展为“大众导税员”。设立特定用户群,税务人员管理,纳税人相互交流,形成良好的办税咨询互助机制。 2.互联网+创意空间 通过网站、主流社交工具等途径,建立面向纳税人、税务人、社会公众的创意空间,征集运用互联网改进税收工作的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博采众长,营造开放包容的环境。 3.互联网+应用广场 税务总局建设纳税人软件应用广场,开辟官方软件发布渠道,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力量开发的纳税人软件提供发布途径和展示平台。开发便民办税工具箱,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准确、清晰的办税指引。
    • 12. (二)办税服务 4.互联网+在线受理 适应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对自身基础信息的查询、更新和管理,网上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登记,开放税务登记信息网上查验。为纳税人提供认定、优惠办理等事项的网上申请、资料提交、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实现在线办结,对备案类优惠事项,以多种形式提供简洁便利的网上备案。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 5.互联网+申报缴税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申报纳税平台,实现申报纳税网上办理全覆盖和资料网上采集全覆盖。实现纳税人多元化申报。通过互联网推送方式,在税款征收和稽查执行环节,向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或查补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拓展互联网税款缴纳渠道,支持银行转账、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税款缴纳方式。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第三方信息,探索自然人实名认证、在线开户,逐步通过互联网实现面向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申报纳税等业务。
    • 13. 《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要求 第八条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 14. 6.互联网+便捷退税 实现退税业务办理电子化、网上一站式办结。优化出口退税和一般退税流程,提供网上申请、单证审核和业务办理进度的跟踪。 7.互联网+自助申领 提供发票网上申领服务,实现发票自动验旧,引入现代物流服务配送纸质发票,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发票服务新体系。 优化纳税人税收证明办理,提供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各类税收证明的网上办理,支持通过互联网平台和自助办税终端开具打印,实现税收证明的在线真伪查验。 (三)发票服务 8.互联网+移动开票 利用移动互联网高效便捷优势,推进随时随地开具发票。实现纳税人利用手机等掌上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创移动互联网开票新时代。 9.互联网+电子发票 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文件规范,保障电子发票的安全性。吸收社会力量提供电子发票打印、查询等服务,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及各领域的广泛使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
    • 15. 10.互联网+发票查验 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云平台,全面实现全国发票一站式云查验服务。提供网页、移动应用、微信、短信等多渠道查验服务,让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随时、随地、随需查验发票,提升社会公众对发票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遏制虚假发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运行秩序。 11.互联网+发票摇奖   重构有奖发票,将有奖发票“搬”上互联网,与社会力量合作,支持传统金融账户和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账户,改变有奖发票手工操作的不便。通过移动终端“扫一扫”等方式,提供发票即时摇奖,即时兑奖,奖金即时转入金融账户的新模式,提升用户的抽奖体验和参与感,调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促进税法遵从。
    • 16. (四)信息服务 12. 互联网+监督维权 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定期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布稽查案件公告、黑名单信息、执法程序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纳税人满意度评价线上线下全覆盖,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评价渠道。  拓展纳税人投诉维权方式,使纳税人可随时随地举报投诉,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成都信用网”,归结整合了工商、质监、税务、法院、人民银行、水电气公司等近40余家市级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3000余万条,涵盖了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和重点人群的身份、业绩、预警、提示、警示和企业自主申报信用记录。推进‘黑名单’管理,通过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在大数据的技术支持下,企业是否登记注册、有没有偷税漏税、拖欠贷款、生产的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等内容,在未来都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查询。
    • 17. 13.互联网+信息公开   推进和完善网上涉税信息公开,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税收法规、条约等信息。优化税务门户网站界面体验,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微博、微信、手机APP、短信、QQ、税企邮箱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税收宣传。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库,完善信息发布平台和发布机制,实现各渠道税法宣传内容更新及时、口径统一、准确权威。
    • 18. 14.互联网+数据共享 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可共享数据范围,丰富数据共享内容,让纳税人和税务人充分感受到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带来的便利。整合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基本信息、申报和发票等数据,满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需要,促进政府部门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税源管理等涉税信息共享。收集各类数据资源,归集整理、比对分析,实现数据的深度增值应用,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与金融机构互动,依据纳税人申请,将纳税信用与信贷融资挂钩,信用互认,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推进数据开放,通过互联网渠道逐步向社会开放税务部门非涉密脱敏数据信息和部分业务系统数据查询接口,与各类主体分享税收大数据资源。 15. 互联网+信息定制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分类差异化推送相关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涉税提醒等信息,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提供涉税信息网上订阅服务,按需向用户提供信息和资讯。基于税收风险管理,向特定纳税人推送预警提示,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涉税风险,引导自查自纠。   
    • 19. (五)智能应用 16.互联网+智能咨询 通过互联网站、手机APP、第三方沟通平台等渠道,实现12366热线与各咨询渠道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提高涉税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探索开发智能咨询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回复纳税人的涉税咨询,逐步实现自动咨询服务与人工咨询服务的有机结合,提升纳税咨询服务水平。 17.互联网+税务学堂 建设功能完备、渠道多样的网上税务学堂,与实体培训相结合,实现面向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提供在线学习、课件下载、数字图书馆、互动问答、课程计划、预约报名、教学评估等各项功能。利用网站、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等形式与纳税人互动交流,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纳税辅导。
    • 20. 18. 互联网+移动办公 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在保证信息安全基础上,将税务干部的办公平台由税务专网向移动终端延伸。探索移动办公,以互联网思维驱动税务内部管理、工作流程、工作方式的转变,满足不同人员、不同岗位便捷获取信息、及时办理公务的需求,提升行政效能。 19.互联网+涉税大数据 将手工录入等传统渠道采集的数据和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感知技术采集的数据以及第三方共享的信息,有机整合形成税收大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利用好大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资源,支撑纳税服务、税收征管、政策效应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拓展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新领域。   在互联网上收集、筛选、捕捉涉税数据和公开信息,通过分析挖掘,为纳税人提供更精准的涉税服务,为税源管理、风险管理、涉税稽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通过舆情监控,对纳税人需求和关注及时了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高税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21.  20.互联网+涉税云服务   在保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云计算资源,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云服务商合作,在面向社会公众的云计算平台上部署用户多、访问量大的互联网应用系统。   通过整合、优化和新建的方式,将传统基础设施体系的改造与云计算平台的建设结合,搭建标准统一、新老兼顾、稳定可靠的税务系统内部基础设施架构,逐步形成云计算技术支撑下的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和维护的新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对应用需求的响应周期,降低成本,为“互联网+税务”的各项行动提供高效的基础设施保障。
    • 22. 3、日渐走进的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及对企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金税工程是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总称,也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十二金”之一。金税三期是基于金税一期和二期而言的。金税一期于1994年启动;金税二期于2001年启动。一期和二期覆盖的业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覆盖的空间由“一期”的50个城市拓展到“二期”的全国。2008年,总局启动了金税三期工程,覆盖空间是全国,覆盖的业务范围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拓展到全部税收业务及相关部门。     金税三期的总体架构可以概括为: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一个平台”就是在全国建立软、硬件统一的基础平台,实现全国各级国地税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两级处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进行数据集中和处理;“三个覆盖”是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收工作主要环节、覆盖国地税及相关部门;“四类系统”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和行政管理。
    • 23. 电子政务: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 “一站”,是政府门户网站; “两网”,是指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 “四库”,即建立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四个基础数据库; “十二金”,则是要重点推进办公业务资源系统等十二个业务系统。这12个重点业务系统又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对加强监管、提高效率和推进公共服务起到核心作用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建设;第二类是增强政府收入能力、保证公共支出合理性的金税、金关、金财、金融监管(含金卡)、金审等5个业务系统建设;第三类是保障社会秩序、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的金盾、社会保障、金农、金水、金质等5个业务系统建设。 “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覆盖了我国电子政务急需建设的各个方面,涉及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整合、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特点各异,又相互渗透和交融,将初步构成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基本框架。
    • 24. “金税三期”上线后会带来哪些变化?     变化一:增加了功能。主要增加评估审计、法律救济、风险管理和外部交换四大功能。其中,评估审计模块为推送涉税风险提供了信息化支撑。     变化二:规范了流程。过去在征管工作流程上各地执行差异较大。比如,企业注销检查业务,至少涉及四个主体,分别是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和市局。按照这次“金三”上线要求,全省将统一岗责、统一权限、统一工作流程。  变化三:国地税局统一了版本。这个变化给税收工作带来不少好处。比如,去年10月1日全国推行“一照一码”工作,国地税版本统一后,工商部门就能与国地税部门实现实时信息和数据传递。     变化四:提高了效率。比如,税收会计核算。可以直接用原始凭证核算,减少了再加工环节。
    • 25.  意义 一是通过信息网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减轻办税负担;二是统一规范国地税税收征管,提高决策和征管水平,降低税收成本;三是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推进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 特点 一是规范统一国地税业务,覆盖所有税种和纳税人的全部业务;二是简化涉税事项,通过服务平台满足纳税人多方位的纳税服务需求。三是实现国地税和外部涉税信息共享和管理,立足于风险防范,着眼预警提醒,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四是建立所有涉税组织和自然人数据库,并深入到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层级,推进全员建档管理模式。
    • 26.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使企业的一些隐秘的行为变为阳关下的操作,你将如何应对?
    • 27. 4、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改革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 28. 征税成本:按照税务机关的数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大约是3.12%,而1996年比重是4.73%;之后有估计认为,征税成本现在大约是5%至8%(从更细致的数据来看,我国的征税成本可能远远高于5%至8%)。其中东部地区成本最低,而中西部较高。而美国的征税成本大约为0.58%,新加坡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 纳税成本: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近日联合公布了一份全球纳税成本的调查报告,中国内地由于“每年872小时的纳税时间、47项需缴纳的税种、77.1%的总税率”,在175个受调查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68位,纳税成本高居第8位。国税总局相关人士明确表示,该排名“不科学”:这份调查报告不仅在统计方法上有问题,有些计算方面也不科学,采纳一些数据也不全面。
    • 29. 主要任务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1.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2.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 30. (二)创新纳税服务机制 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 3.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让纳税人享有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 4.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
    • 31. 5.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2016年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6年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让纳税人享有优质、便捷、统一的纳税服务。 6.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7.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 32. (三)转变征收管理方式 8.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 9.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2016年,以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 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10.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进行,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 11.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开展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水平。
    • 33. 12.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2016年6月6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强调了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13.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14.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2016年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使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居于国际先进行列。 15.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 (四)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
    • 34. 税警联合,下一步重点打击这4项犯罪  5月24日,“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仪式在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此举标志着警税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进入新的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对联络办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1.聚焦打击出口骗税。稳、准、狠地打击出口骗税,坚决遏制骗税猖獗势头。     2.聚焦打击发票虚开。统筹协调指导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虚开案件。     3.聚焦打击发票犯罪。要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开展非法发票“卖方市场”整治行动。     4.聚焦打击偷逃税。要认真研究涉税违法犯罪新动态、新特点、新手段,指导各级警税部门有效打击严重偷逃税行为。
    • 35. 2015年是查处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最多的一年,2016年06月17日,税务总局曝光10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一、青岛某团伙骗税案 二、浙江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骗税案 三、广东中山某团伙骗税案 四、福建龙岩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税案 五、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六、江苏徐州某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七、浙江温州某团伙骗税案 八、江苏张家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骗税案 九、海南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税案 十、江苏南京“11•28”骗税案
    • 36. 税务局、海关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检查,美梭公司“羊毛出口”骗税八亿 一家业内知名的民营企业、17名犯罪团伙成员、累计案值近70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8亿余元! 手段:2009年以来,公司法人黄某伙同陈某等人在报关出口时将羊毛纱线虚报为10倍价格的羊绒纱线(羊绒纱线每吨680-1000余元),然后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从内蒙古、河北、辽宁等地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自营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至境外,而货物运抵境外后,再由他们控制的“空壳”公司将同批货物虚报品名为“棉纱线”,以约16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买入境内,重新包装后再做循环出口。 疑点: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黄某、陈某控制的四家企业中,只有一家具备小规模生产加工能力,而四家企业员工一共也不到百人;其实际购买和生产能力与公司的羊绒纱线出口规模更是大相径庭。
    • 37. 从打击骗税的情况来看,骗取退税的犯罪活动正由散兵游勇式的‘游击战’逐步向规模化、集团化、分工化的‘一条龙’作业模式发展。”上海市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伟军表示,这些“骗税高手”都是理财好手,冲着“收益稳定”去。 据介绍,犯罪分子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支付“开票费”4个点,注册外贸公司、租房子、人员工资大概需要4个点,其他成本3个点,总共需要约11个点,而按照纺织品退税16个点计算,一来一回稳赚4、5个点利润,可谓“无风险投资”。
    • 38. 二、全面营改增下的企业税收成本控制与风险提示 1、混合销售和兼营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应对 2、销售方给购货方的各种返还款项等行为在营改增下的操作要点 3、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要点 4、营改增下的视同销售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示 5、营改增后企业购货与销售的谈判技巧 6、营改增后必须要掌握的价格平衡点 7、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点提示 8、营改增下统借统还的操作要点及发票开具 9、营改增下企业现金池的操作要点及风险提示 10、营改增下企业销货并运输的业务处理要点
    • 39. 11、营改增下企业代购代销业务的操作要点 12、营改增下企业汇总纳税方式的选择 13、营改增下企业不同用工方式的税负分析 14、营改增下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的政策运用及规划
    • 40. 1、混合销售和兼营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应对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销售服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业 讨论: 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并负责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 41.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42. 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43. 财税【2013】106号: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 44. 《增值税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45. 2、销售方给购货方的各种返还款项等行为在全面增值税下的操作要点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4〕136号)
    • 46.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6〕1279号) 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 47. 3、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要点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条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48. 《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契税是否是价外费用? 购销双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是价外费用?
    • 49. 4、全面增值税下的视同销售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示 营改增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企业间互相借款占用资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使用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无偿提供建筑业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 50.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形已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51. 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总局解答: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出于保护税基的需要,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不具有公益性目的的无偿赠送,在税收制度的安排上,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通常对其作出视同销售的规定,这是税收制度安排的一种原则和精神。但是在实践当中,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千差万别的,经营模式是各不相同的,是否视同销售,另外组价征税,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既要保护好税基,又不能无限制的扩大。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这个可能大家有所体验,消费者也统一一次支付了对价,并且税率是相同的,你可以有两种理解,
    • 52. 第一,理解成酒店提供不同服务的捆绑销售;也可以将赠送理解为为发生其他服务发生的经营成本。这两项经营行为都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需要另外组价,按酒店实际收到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也就是说,这种税收制度的安排精神,实际上在税收政策安排中不可能一一列举说明的,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其适当的运用到税收实践当中,这是政策把握比较关键的一点。 因此,对于酒店常客享有的一些特权,例如免费早餐,免费使用互联网,免费使用俱乐部休息室,免费升级房间,甚至免费入住等,均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53. 问题: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在2011年2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共无偿为甲保养、修理汽车3次,按同期收费标准计算,共计无偿为甲提供的保养、修理劳务收入为2400元(不含税)。财务人员认为,某公司为甲提供无偿保养、修理汽车的行为是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于是计算缴纳增值税收408元。 《增值税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54.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见财税〔2009〕111号)。财税〔2013〕62号: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 5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56.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57. 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58. 5、营改增后企业购货与销售的谈判技巧营业税和增值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而是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因此,在营改增之后,试点纳税人面临如何定价的问题,无论是销售还是采购,都存在一个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的问题。在销售时,应争取营改增之前的价格是不含税价,在采购时,应争取营改增之前的价格是含税价。这样有助于在收入不减少的同时,降低自己的成本。 国家旅游局要求饭店不得借“营改增”涨价 合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 严禁借营改增之名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宣城市国税局联合物价局发文禁止借营改增名义涨价或变相涨价
    • 59. 一、营改增可能的减收效应 营业税是价内税,服务价格中,包含着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比如营改增之前,A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服务收入是106万元,开具收入是106万元的营业税发票。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格中不含税,如果营改增后,A公司向采购方收取的全部金额还是106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则A公司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收入不再是106万元,而是100万元,另外的6万元是自己的销项税。营改增可能造成的减收效应,就使营改增后如何定价,成为试点纳税人一个现实的问题。
    • 60. 二、销售定价:争取不含税价 为保证收入不减少,A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如果购买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A公司可以争取将营改增之前的106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另外向采购方收取6%的销项税,这样就可以在不增加采购方成本的情况下,保证自己的收入不减少。 营改增之前,A公司的收入是106万元,采购方的成本是106万元。营改增之后,A公司将106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向购买方另外收取6%,即6.36万元的销项税,A公司向采购方开具价款106万元,税款6.3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含税价由106万元增加到112.36万元,采购方多支付6.36万元,但是由于6.36万元可以抵扣,其采购服务的成本还是106万元,A公司的收入也还是106万元。由于没有增加采购方的成本,争取将106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另外收取6%增值税,在道理上讲得通,也是可行的。 当然,如果购买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106万之外,另行收取6%,尽管没有增加自己的收入,但是将增加采购方的成本,难度会大一些。
    • 61. 三、采购定价:争取含税价 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以后,在采购时,应尽量争取让供应商,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自己的采购成本。 比如A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向供应商采购服务,价格是106万元,供应商给A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A公司的采购成本是106万元。如果供应商在营改增之后,也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则A公司应争取营改增之前的采购价格是含税价,请供应商开具价款是100万,税款是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6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A公司就可以将采购成本由106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总之,试点纳税人应充分认识营改增对定价策略的影响,通过恰当的定价策略,争取自己的收入不受影响,成本尽量降低。
    • 62. 6、营改增后必须要掌握的价格平衡点 1、综合分析目前的所有供应商,判断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办法 2、发票的选择 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税率 普通发票 白条
    • 6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税务发票的税负比较 假设购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进价值100元的货物。 若是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100元,则该100元全部计入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 若是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元,则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 即可以抵消14.53元的应纳税额,也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的附加税(包含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共计12%)为: 14.53×12%≈1.74(元) 因增值税附加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增值税附加税同时会增加企业所得税:1.74×25%≈0.44(元) 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多了14.53元,进入成本的费用就相应少了14.53元,这样会导致利润增加14.53元,增加企业所得税额:14.53×25%≈3.63(元) 与普票相比,专票可以减少的税费为:14.53+1.74-0.44-3.63=12.2(元)
    • 64. 不同税率下专票与普票的税率比较 税率 17% 13% 11% 6% 发票面值 100 100 100 100 加:进项税额 14.53 11.5 9.91 5.66 加:增值税附加税 1.74 1.38 1.19 0.68 减: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 3.63 2.88 2.48 1.42 减:附加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0.44 0.35 0.3 0.17 减少的税费成本 12.21 9.66 8.32 4.75
    • 65.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无票的税负比较 我们同样以购进价值100元的货物来计算、比较如下: 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可以进项抵扣,可以少交增值税:100÷(1+17%)×17%≈14.53(元) 减少增值税附加税:14.53×12%=1.74(元) 因为减少增值税附加1.74元,企业所得税则相应增加:1.74×25%=0.44(元) 专票比无票多计入成本:100÷(1+17%)≈85.47(元) 因此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总共可以减少税费成本:14.53+1.74+21.37-0.44=37.2(元) 我们据此得出结论:企业进货不要发票,只有当价值100元货物优惠37.21元时,账面上才会持平;否则,就是吃亏。也就是说,37.21是在17%的增值税税率下,购进价格100元货物选择专票或无票的平衡点。
    • 66. 不同税率下专票与无票的平衡点 税率 17% 13% 11% 6% 发票面值 100 100 100 100 加:进项税额 14.53 11.5 9.91 5.66 加:增值税附加税 1.74 1.38 1.19 0.68 加: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少 21.37 22.12 22.52 23.58 减:附加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 0.44 0.35 0.3 0.17 平衡点 37.21 34.66 33.32 29.75
    • 67. 7、全面增值税下企业合同签订的风险点提示 合同必须加入发票及涉税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 (1)价格是否含税 在合同中对价格明确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对企业的涉税风险完全不一样。 (2)有关发票的财税条款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3)发生纠纷时,涉及赔偿款的税金由谁承担等。
    • 68. 8、统借统还业务在全面增值税下的操作要点及发票开具 财税【2016】36号: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 69.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70. 营业税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 71.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7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内部讨论稿) 企业集团总部或者其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在企业集团内共同(定向)使用,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分摊利息费用。直接借款企业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息票(原件)和利息费用分摊明细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集团其他企业可以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息票(复印件)、利息费用分摊明细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73. 企业所得税: 集团统借统贷是否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74.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 75. 9、企业现金池的操作要点及风险提示 所谓资金池管理是以一种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主要做法是集团首先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这就是所谓的现金池。每个子公司在母公司账户底下设立子账户,并虚拟了各子公司有一个统一的透支额,在每天的一定时点,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清零,当子公司有透支时,从集团现金池里划拨归还,记作向集团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结余,则全部划到集团账户上,记作向集团的贷款,向集团收取利息。 注意: 1、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2、收取利息方应缴纳增值税 3、支付利息方应有合法有效凭证入账
    • 76. 利率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4号)
    • 77. 现金池模式对增值税(营业税)的影响: 现金池在现金池模式下,下属子账户将多余资金上划到母账户,在此过程中根据具体的利息收入缴纳一笔营业税(增值税),同时母公司将这笔资金下拨到其他资金短缺的子账户,又缴纳了一笔营业税(增值税)。我们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就是一笔资金的上划和下拨,但集团企业却因此缴纳了两笔营业税(增值税)。若集团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支层级较多,那么通过现金池进行资金划拨会导致大额流转税的支付,加重了企业财务费用的负担,与现金池管理的理念背道而弛。很多企业因为税负过重直接选择零利率和不缴纳任何税的操作方式,留下违规隐患,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是根据《税法》中营业税的相应规定,税务部门很难就目前的营业税条款做出调整。但是,营改增以后,税务机关有调整的法律依据了。针对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银行纷纷对原有的现金池架构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再是统一由子账户向总账户发生借贷行为,而是子账户之间先做调剂,然后再以余额与总账户发生交易,这样一来,企业集团就可以比较方便也比较合规地节约税务成本。
    • 78. 现金池模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79. 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 80.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也有缴纳的,例如上海。
    • 81. 如果以企业内部的财务公司作为现金池,增值税、印花税如何缴纳?
    • 82. 10、营改增后企业销货并运输的业务处理要点 营改增前: 拥有车辆   作为兼营行为(营业税3%)   混合销售行为 外雇车辆   作为价外费用   不作为价外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83. 营改增后: 拥有车辆: 作为兼营行为:增值税11%税率 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外雇车辆:
    • 84. 11、企业代购代销业务的操作要点 代购货物行为: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字〔1994〕26号)
    • 85. 代销货物行为: 委托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委托方均缴纳增值税,但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实际只缴纳营业税,而在视同买断方式下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同的委托代销方式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 86.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 87. 12、企业汇总纳税方式的选择 财税【2016】36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88.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89.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 (1)总分机构分别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分机构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就地按一定比 例预交税款; (3)总分机构抵扣凭证各自认证; (4)分机构将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5)按月(季)在法人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
    • 90. 13、营改增后企业不同用工方式的税负分析 因为企业职工的工资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必将通过采取转移用工的方式解决抵扣问题。 途径:人力资源外包 与有专业的个人签订技术劳务合同 会计记账找专业的公司合作 劳务派遣用工等
    • 91. 劳务派遣用工注意 1、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92. 2、不同的支付劳务费用方式企业税收成本不同:支付劳务公司全额劳务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工资,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但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 3、注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10%税率),劳务派遣人员视为企业的职工,是否影响小微企业的政策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93. 如,某企业欲与王某签订用工合同,现在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一,签订劳动合同;其二与其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其三,让其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假设,王某每月取得收入3.5万元,如何签订用工合同对企业最有利?如何签订合同对个人最有利? 签订劳动合同:个人应纳个税=[(35000-3500)*25%-1005]*12=82440元 企业42万元进成本,抵顶企业所得税105000元 与其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个人应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35000*16%*12=67200元(一般核定征收) 企业42万元进成本,抵顶企业所得税105000元 能否代开专票?
    • 94. 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 应纳增值税35000/(1+3%)*3%=12233元,代开专票 城建附加教育费=12233*12%=1468元 个人所得税基本核定征收,假设利润10% 35000*12*10%*20%-3750=4650元 合计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18351元 企业取得专票抵增值税12233元 城建附加少缴12233*12%=1468元 407767(42000-12233)-1468=406299元进成本,抵顶企业所得税101574元 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可以抵顶各种税收12233+1468+101574=115275元
    • 95. 14、全面增值税下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理风险点提示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96.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进项税额的转出: 有销售额的: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97. 如,某建筑企业存在新老项目,老项目采取简易征收方式,2016年6月购进100吨钢材,取得进项税5万元,老项目领用30吨,新项目领用70吨,本月老项目收入1000万,新项目收入2000万,如何划分进项税? 进项税额转出=50000*30/100 进项税额转出=50000*1000/(1000+2000) 学员问题:我公司兼有免税和应税项目,那么期间费用取得的发票都能抵扣吗?比如,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要将进项税转出吗?按哪个时点计算。
    • 98. 注意房地产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 99. 没有销售额的: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100.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转出: 不得抵扣变抵扣: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