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ser
创建于2018-11-27 09:47:00
修改者ying lin
修改于2023-11-16 03:52:00
字数3940
文档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健体制改革,大力营造名医和优秀护士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名医优秀护士带动效应,不断提高全区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某区2023年度名医优秀护士评选与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健体制改革,大力营造名医和优秀护士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名医优秀护士带动效应,不断提高全区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卫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某区名医、优秀护士、十大杰出医生4年为一届,每2年评选一次,届满后重新参加评选。名医分为某区名医、某区名中医、某区基层名医三类,每届两次的名医评选总名额分别控制在20个、10个、10个以内,优秀护士评选总名额控制在20个以内。某区十大杰出医生评选总名额控制在20个以内。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某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下同)的在职在聘临床医务人员。 第四条 区级名医在区属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中推荐评选;区级名中医在区属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推荐评选;区级基层名医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健院中推荐评选;区级优秀护士在全区各级医疗机构中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某区名医评选条件 (一)申报必备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一线工作10年以上(有关年限计算均截至到发文日期,下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职医生。 2.敬业奉献,责任心强,廉洁从医,医德医风高尚,患者满意度高,群众口碑好。近3年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过失或负主要责任的医疗损害案件。 3.医疗技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承担工作量大;对疑难疾病的诊治和危、急、重症的抢救等方面,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年专家门诊(急诊)人次或主刀的Ⅲ、Ⅳ类手术例数在本科室本专业排名靠前。近5年主持厅(市)级以上医药科研课题或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1篇或二级杂志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2篇。 4.专注于本学科建设,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带领团队并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完成本科室本专业承担的科教任务,承诺每3年培养1名以上中青年医生成为业务骨干。 (二)优先推荐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流派工作室负责(带头、指导老师)人。 2.主持厅级以上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市(厅)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含)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者。 3.省“151”、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省卫健创新人才与省“151”、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且系市级及以上医药相关的高层次人才或中青年人才培养对象。 4.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委员、副主委及以上等职务者。 第六条 某区名中医评选条件 (一)申报必备条件 1.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一线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临床专业技术人员。 2.敬业奉献,责任心强,廉洁从医,医德医风高尚,患者满意度高,群众口碑好。近3年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过失或负主要责任的医疗损害案件。 3.热爱中医药,医德高尚,坚持中医思维, 有丰富的辨证论治及运用经典方药临证经验,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诊疗技术,坚持公益导向,扎根临床、基层,善于用“简、便、验、廉”技术方法为患者服务,在业内及群众中有较高声誉,近3年内,每年门诊人次不低于4000人次;病房中医临床业务量按每日管理1位患者相当于3个门诊人次计算(门诊和病房中医临床业务量不累加计算)。 4.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对外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能力,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跨学科研究及成果转化,近5年主持厅(市)级以上中医药科研课题或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1篇或二级杂志发表专业性论文至少2篇。 5.专注于本学科建设,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带领团队并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完成本科室本专业承担的科教任务,承诺每3年培养1名以上中青年医生成为业务骨干。 (二)优先推荐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流派工作室负责(带头、指导老师)人。 2.主持厅级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市(厅)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含)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者。 3.省“151”、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省卫健创新人才与省“151”、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且系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相关的高层次人才或中青年人才培养对象。 4.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委员、副主委及以上等职务者。 第七条 某区基层名医评选条件 (一)申报必备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一线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职医生。 2.敬业奉献,责任心强,医德医风高尚,患者满意度高,群众口碑好。近3年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过失或负主要责任的医疗损害案件。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卫生健康服务“六位一体”工作在全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优先推荐条件 1.区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 2.在市级及以上的专业技能竞赛或比武中荣获前3名者。 3.团队协作意识强,在从事基本医疗和公共卫健等方面有突出的业绩,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近3年年均签约人数在640人以上,且签约对象在本人就诊率达全区签约医生平均数以上。 第八条优秀护士评选条件 (一)申报必备条件 1.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后,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一线护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职护士。 2.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护理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技术过硬,连续三年未发生护理事故。 3.具有较强的带教、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 (二)优先推荐条件 1.在市级及以上的专业技能竞赛或比武中荣获前3名者; 2.近5年在二级及以上杂志发表论文至少1篇。(杂志(参照省卫健厅《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健刊物名录》)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著作)。 第九条“十大杰出医生”候选人评选条件 从目前仍在编在岗的历届名医和本次评选的“区级名医、区级基层名医和区级名中医”中,由区卫健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产生“十大杰出医生”候选人10名,经组织考察后,向区委人才办报送,由区委人才办按程序认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区卫健局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区 属医疗单位各1名相关专家组成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某区名医优秀护士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材料: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择优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科室(须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方可上报),如实填写《某区名医申报表》、《某区优秀护士申报表》,一式二份上报区卫健局医政科。 第十一条 区卫健局评选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和候选科室名单,报局评选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健康某》等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第十二条 根据投票结果,区卫健局评选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报区卫健局评选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授予“某区名医”、“某区名中医”、“某区基层名医”“某区优秀护士”“某区十大杰出医生”称号。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为发挥好名医优秀护士在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各单位要加强对名医的动态管理与考核,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科研学术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外宣传,塑造名医品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对某区名医、某区名中医、某区基层名医、优秀护士进行年度考核,区卫健局负责名医年度考核的抽查和周期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具体考核标准另行下发)。考核未通过者,上报局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相关称号。区卫健局每年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单位未做好考核工作或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的评选资格。具体考核内容为: (一)某区名医、某区名中医 1.每年在本单位内进行全院性病例讨论、案例分析、学术讲座、新技术新进展等授课不少于2次,全区性的学术讲座不少1次,完成义诊不少于2次(其中1次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注重对年青医生的培养,建立导师带教制(临床类签订导师带教协议,中医类签订师带徒协议),考核周期内培养年青医生不少于1名,使其三年内成为业务骨干或学术经验继承人。 3.五年内在一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二级杂志发表论文2篇以上。开展填补院内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1项,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二)某区基层名医 1.每年在本单位内病例讨论、案例分析、学术讲座、新技术新进展等授课不少于2次,完成义诊不少于2次。 2.三年内在三级及以上杂志发表论文至少1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项。 (三)某区优秀护士 1.每年在本单位内进行全院性案例分析、学术讲座、新技术新进展等授课不少于1次,完成义诊不少于2次(其中1次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注重对年青护士的培养,建立带教制,考核周期内培养年青护士不少于1名,使其三年内成为业务骨干。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 2.调离本区医疗卫生单位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和工作业绩者;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者; 5.工作不负责,造成负主要责任及以上医疗事故者或医疗损害案件者; 6.在医疗活动中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或发生医德败坏事件,或服务态度粗暴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