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思杨
创建于2023-08-15 07:02:00
修改者Windows 用户
修改于2023-09-18 13:59:00
字数4395
文档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 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 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县数据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 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 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某县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 某县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大数据运维保障 中心)住所为某县兴国商务楼 2 号楼 11 楼。 第三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是经县委编办批准,由长 兴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开办资金 30 万元,由长 兴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宗旨:全力做好大数据运 维保障工作。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电子政务安全标准规 范工作;承担全县政府门户网站群集约化、党政机关政务协 同办公平台和钉钉平台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县综合指挥中心、 无纸化会议、视联网系统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统筹推进电子 政务工作;承担云计算数据中心、县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政 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业务范围:拟订并组织实 施全县电子政务安全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承担党政 机关政 务协同办公平台和钉钉平台运维工作;负责县综合指挥中心、 无纸化会议运维保障,做好视联网运维保障有关工作。承担 全县政府门户网站群集约化运维工作;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工 作,推进落实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承担云计算数据中 心、县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政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重大 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某县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 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 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某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主任、副 主任; (三)审核(核准)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某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大数据运维保 障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 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 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 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 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 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 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大数据运维保 障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宗旨,维护大数据运维 保障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的党组织,是党在 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 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 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认真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工作,全 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 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 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 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 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 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建立健全 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 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党员大会 是所在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重要事 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所在党组织党 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大数据运维保 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所在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 受所在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发现本单 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 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实行集体 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大数 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全面工作,是所在党组织工作第 一责任人。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所在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其 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为所在党组织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设主任 1 名。主任是单 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 度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大数据运维保障中 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 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 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 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 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 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 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 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 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 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 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 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 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鼓励和 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大数据运维保障中 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 举行 1-2 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 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 列职权: 听取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 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工 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 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 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 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 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 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 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 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大数据运 维保障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 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 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 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 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 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 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 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 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 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依照本章程所列事 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 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 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 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组织规程 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依据本章程制 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大数据运维保 障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 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某县大数据运维保障中心负责 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