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海民初字第10807号
原告(反诉告)淑卿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北京银河信控科技限公司总理住北京市阳区中灿区1号114号
告(反诉原告)李涌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鑫缘城爱心信息咨询限公司总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关卫生部宿舍1号刘102号
委托代理韩效亮男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淑卿告李涌股权转纠纷案院受理法代理审判员李春梅独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淑卿告李涌委托代理韩效亮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淑卿诉称:2002年10月10日李涌签订份合书约定李涌北京鑫缘城爱心信息咨询限公司(简称爱心公司)全部股权30转价格95 000元合签订分2002年10月23日11月11日李涌支付5万元3万元发现爱心公司注册资仅10万元李涌占6095 000元价格转爱心公司30股份数额高显示公李涌转行侵害利益外双方间股权分配协议容存重误解诉法院求撤销双方签订合书股份分配协议李涌退8万元
告李涌辩称:双方间股权转合指2002年10月10日合应2002年10月22日签订股份分配协议该协议约定淑卿受持爱心公司股份30非爱心公司股份30应协议书签订日起3日付股权转金95 000元仅付8万元余款未付清外注册资金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筹集全部资股权指股东基出资行产生独立转财产权淑卿注册资金仅10万元认股权协议书侵害利益理成立意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求淑卿付股权转费15万元
淑卿李涌反诉辩称:限责公司股份转受双方事愿行双方签订股权转协议果事方事意受应强制入股否违反愿原意李涌反诉请求
诉讼中淑卿诉讼张法庭提交证材料:
12002年10月10日签订合书证明李涌爱心公司全部股份30转淑卿
2收条2张证明李涌分两次收取淑卿交纳股权转金8万元
3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明爱心公司注册资10万元李涌占公司60股份
李涌淑卿证发表质证意见:证1真实性异议李涌持爱心公司股份30转淑卿爱心公司股份30转淑卿证23异议
李涌答辩意见反诉请求提交证材料:
12002年10月22日股份分配协议该协议2002年10月10日合细化证明李涌爱心公司股份30转淑卿
2王雪晓李涌签订协议书
3股权转申请书
4股东会决议
证2—4均证明李涌股权转行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淑卿李涌证发表质证意见:证1真实性异议淑卿该协议重误解理解李涌爱心公司股份30转淑卿证2—4均事补办非事签订淑卿李涌签订协议时未见证2—4
淑卿李涌反诉答辩提交证诉部分证相
通双方事举证质证院双方事提交证作认定:李涌淑卿提交证真实性异议院予确认淑卿李涌提交证真实性异议院予确认淑卿称证1容存重误解证2—4均事补签未提交相关证予证明院质证意见予采信
根述效证结合双方事庭审中陈述院查明事实:
爱心公司系李涌王雪晓2000年11月出资成立限责公司注册资10万元中李涌出资6万元占60王雪晓出资4万元占40
2002年10月4日李涌出具股权转申请书欲持爱心公司股权60(公司全部股份36)予转中李涌公司中占股份30(公司全部股份18)转刘璐李涌王雪晓均股东会决议签字
2002年10月5日李涌王雪晓签订协议书李涌欲拥部分股份转王雪晓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2年10月10日李涌淑卿刘璐签订合书容:爱心公司法定代表李涌公司全股权30转刘璐价格95 000元股权30转淑卿价格95 000元协议签
订立生效更改违约违约方守约方赔偿民币2万元
2002年10月22日李涌淑卿刘璐签订股份分配协议作2002年10月10日合书容补充细化容:友协商爱心公司李涌股份划分3份李涌占40淑卿占30刘璐占30协议规定淑卿刘璐分享股份相关权利义务享正常股东协议规定外切权利义务股权转金淑卿刘璐占95000元合签订日起3日付 爱心公司基础设阳光俱乐部淑卿刘璐负责理股权分配李涌占40淑卿占30刘璐占30爱心公司月分红次名股东求撤资转股份时公司章程进行
2002年10月23日李涌淑卿出具收条确认收淑卿交爱心公司股份转金5万元尚欠45000元
2002年11月11日李涌淑卿出具收条确认收淑卿交3万元支票购买爱心公司股份尚欠15000元
诉讼中淑卿称2002年10月22日签订股份分配协议时协议容存重误解误认受爱心公司股份30非李涌持股份30李涌淑卿称爱心公司股东系兄弟李涛未告知王雪晓李涌签订定协议时存欺诈行外余李涌约定尚欠15000元俱乐部成立支付李涌陈述予认淑卿陈述事实未提供相应证予证明
事实案开庭笔录案佐证
院认2002年10月10日合书2002年10月22日股份分配协议系李涌淑卿刘璐三方签系淑卿刘璐分李涌设立股份转法律关系淑卿刘璐权义务均独立行承担淑卿李涌间股份转纠纷提起诉讼仅李涌作案告 起诉体
诉讼中淑卿李涌均认2002年10月22日签订股份分配协议系2002年10月10日合书容补充细化股份分配协议合书容致应视双方协商致原合容变更该协议容系李涌持爱心公司股份转公司股东外该转行爱心公司股东王雪晓意王雪晓明确表示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份分配协议容未违反国家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效事均具法律约束力事应严格履行合义务淑卿提出撤销双方间合理:股份分配协议容存重误解该协议容显示公李涌存隐瞒真实股东欺诈行李涌予否认:淑卿未述事实提举相应证予证明院认股份分配协议明确约定:爱心公司李涌股份划分3份李涌占40淑卿占30刘璐占30协议文义导致淑卿产生误解导致误认受爱心公司注册成立时仅出资6万元持爱心公司60股份着公司营活动开展公司股份价值根公司营状况财产增值变化根合原股份转方受方行协商约定股权转款数额现淑卿证证明 签订股份分配协议时协议容存重误解该协议容显示公受欺诈签订协议求撤销李涌签订合书股份分配协议证足院予支持
淑卿未协议约定协议签订日起3日付股权转金95000元仅支付8万元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李涌求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股权转金余款15000元诉讼请求事实法律院予支持综述院中华民国合法第七十七条第款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
淑卿判决生效十日付李涌股权转款万五千元
二驳回淑卿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十元原告淑卿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六百十元(告已欲交)原告淑卿负担判决生效七日交纳
服判决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院递交诉状方数提出副交纳诉件受理费(服诉部分判决提出诉交纳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十元仅服反诉部分判决提出诉交纳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十元全部判决服交纳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元)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诉期满七日未交纳诉费动撤回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春梅
二0 0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廉 申
书记员 李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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