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理实施办法
第条建立完善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住房需根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资源厅方税务局关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理办法〉通知(陕建发〔2009〕14号)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理适办法
第三条根城镇低收入家庭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超均住房面积60规定结合市社会济发展居民住房状况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户50—60方米间(均14方米)户二室厅厨厕户型楼面外墙粉刷全部普通标准
第四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辅
办法称租赁住房补贴指市县政府符合条件申请象发放补贴市场租赁住房
办法称实物配租指市县政府符合条件申请象直接提供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办法称租金核减指产权单位市县政府规定定时期现已承租公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市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辖区廉租住房建设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理工作市房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报建施工理廉租房配租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理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监工作
市县区税务理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理关税费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维修费理费两项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制定保障象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线电视等部门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功配套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象基条件:
()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居民
(三)城镇住房居民
第七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渠道筹措原包括:
()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渠道筹集资金
第八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市县房部门会民政部门根现廉租住房资金实际情况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理房产理部门计划专项租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购建维修物业理等挪作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租金减免需资金市区财政根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理
第九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源收购现旧住房直公房改造住宅区商品房建筑面积8%提供廉租房实物配租应面符合条件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急需救助家庭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出金土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基础设施配套费防工程异建设费定额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理费道路占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条()(二)项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营业税
第十条房部门购买居住超五年(含五年)普通住房作廉租住房免征交易程中发生销售动产营业税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程序:
()申请
申请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遇审批表(年孤老烈属岗残疾证明应时提交)户口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户口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县房部门
市县房部门收申请应15日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廉租住房领导组办公室提交领导组专题审定
房民政部门城区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关单位组织者应接受调查实提供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家庭予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异议者异议成立予登记登记结果予公示
(四)轮侯
登记公示异议者异议成立申请租金核减家庭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规定予减免租金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家庭市县房部门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市县房部门应根轮候序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结果予公布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应时关部门申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市县房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家庭根居住需选择承租适住房出租达成初步租赁意报房部门审查审查意方房屋出租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房部门规定标准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直接拨付出租减房屋租金
市县房部门确定配租廉租住房家庭应廉租住房产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廉租住房承租应合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遇低收入家庭应年度房部门者委托机构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口住房变动情况房部门应会民政公安城区乡镇政府(办事处)等关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者廉租住房家庭年收入超出低收入标准应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者年度收回廉租住房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廉租房住户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合理期限拒搬离产权理单位法予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房部门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异议级民政府级房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口住房状况房部门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责令退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均租金廉租房标准租金差额者补交核减租金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承租列行房部门收回承租廉租住房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者停止租金核减:
()承租廉租住房转转租
(二)擅改变房屋途
(三)连续6月未廉租住房居住
第十八条违反办法规定房部门者关部门工作员廉租住房理工作中利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者处已批准廉租住房法履行监督理职责者发现违法行予查处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九条办法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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