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民国国家工商行政理局令第37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条 保证正确时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事合法权益维护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法行职权根中华民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中华民国商标法实施细(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制定规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理局设定负责商标确权评审行政机构法商标评审事宜行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事实根法律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事商标评审中法律位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规定适该国际条约规定中华民国声明保留条约款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数原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事申请者参加商标评审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理局认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直接办理外国者外国企业申请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理局指定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列事宜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服
(二)商标局异议裁定服
(三)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申请服
(四)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服
(五)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服
(六)注册商标提出争议
(七)认注册商标提出撤销
(八)法律法规规定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组成中委员十五十七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列条件:
()熟悉商标法律
(二)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者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行铝兄叭ǎBR>()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委托副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组商标评审事宜中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干组成成员商标评审委员会聘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列条件:
()申请须合法体资格
(二)法定期限提出
(三)法提交符合规定申请书关书件
(四)具体评审请求事实根
(五)属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
(六)法缴纳评审费
第十七条 事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应交送代理委托书份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容权限外国者外国企业代理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国籍外国者外国企业申请者参加商标评审应中文代理委托书关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等原办理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
第十八条 事申请商标评审抗拒事者正理法规定期限办理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否准许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事注册核准前已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相事实理规第十条第(六)(七)项规定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商标评审申请书日起三十日审查认符合法定条件应受理书面通知事认符合法定条件应书面通知事予受理说明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事申请基符合法定条件需补正限事规定期限补正限期未作补正予受理书面通知事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条 规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事宜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受理日起十五日申请书副寄送申请申请应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申请提交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必答辩书副寄送申请申请提交者超期限提交答辩书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许申请申请(含代理)查阅案材料涉方商业秘密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事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三分二委员参加根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案利害关系者关系应申请回避事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案利害关系者关系影响公正处理评审裁决作出前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权求事提供者补充证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清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必时召集双方事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少会前月开会日期通知双方事事正理开会十日前
请求延期否延期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事正理会者未许中途退会视放弃申辩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制作笔录事者评审参加认陈述记录遗漏者差错权申请补正予补正应记录该申请笔录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员事评审参加签名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评审结果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裁决书中文字错误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裁决裁决书中遗漏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补正事收裁决书日起三十日申请补正
第三十条 裁决书签发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需商标局办理应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已执行者处理涉商标财产权益事项具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事提出证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列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停止裁定执行:
()裁决事项属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
(三)裁决根证事伪造
(四)方事隐瞒足影响公正裁决证
事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年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事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三十日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应受理书面通知申请关事符合受理条件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说明理申请事审核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请申请事审核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撤销已作出裁决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 规未事宜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文书容式样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事应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具体标准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规国家工商行政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规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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