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规
根中华民国拍卖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
第条 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公正 诚实信原法实施拍卖行具法律效力
第二条 拍卖活动事应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规定规事间恶意串通阻扰竞买竞价操垄断等违法行述行发现追究法律责
第三条 竞买委托代理竞买代理须出示效委托文件身份证明
第四条 委托出席拍卖会参委托代竞买委托拍卖标
第五条 竞买应严肃认真举牌竞价妥善保号牌该号牌竞价行承担责
第六条 拍卖师拍卖前应宣布拍卖方式起拍价格竞价幅度权时调整竞价幅度竞买须拍卖师宣布规定竞价竞买应价撤回竞买更高应价时应价丧失约束力标保留价高竞价未达保留价时成交
第七条 竞买高应价拍卖师落槌者公开表示买定方式确认拍卖成交竞买成该标买受买受须现场拍卖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需签署文件竞买未竞拍卖标拍卖应约定退竞买交付保证金
第八条 拍卖成交买受交付保证金转成交价款买受应约定期限付清成交价款佣金拍卖委托应约定交付标物司法委托拍卖标交付司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 拍卖标须法办理证变更权属转受登记买受应持拍卖出具成交证明关资料会委托关理机关办理手续拍卖提供必协助服务
第十条 委托竞买员需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录音须事先征拍卖意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条 买受未约定付款应承担违约责者拍卖征委托意拍卖标行拍卖拍卖标行拍卖原买受应支付第次拍卖中委托应支付佣金
行拍卖费行拍卖价款低原拍卖价款原买受应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拍卖义务委托竞买买受保守秘密(事约定外)
第十三条 拍卖规原针特殊标制定专项规约定专项规约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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