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理论与实践讲座
    • 2. 原产地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进出口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唯一性”。其含义可以包括国家、单独关税区及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及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原产地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规范性概念,在表示方法上,只能用“某国(地区)制造”或“Made in XX”。
    • 3.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 (Rules of Origin):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与方法,是一国(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用以确定产品原产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其一般由该国(地区)政府及其原产地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并根据该国(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状况及对外贸易政策的实际需要予以调整。一般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前者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规定;后者关于原产地规则实施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素: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监管程序、主管机构、原产地证书签发、争端解决机制、用语说明等。
    • 4.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一、按货物流向划分: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二、按适用区域划分:单边/区域/多边原产地规则。单边原产地规则由一方(地区)单独制定,优惠常适用于一方(如普惠制和特惠制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区域原产地规则由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约方共同议定,适用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安排的所有缔约方;多边原产地规则由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所有成员方共同商定,在各成员方普遍适用,如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5.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三、按适用范畴划分:优惠/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这是当今世界上最普遍的原产地规则分类方法。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地区)为实施各种优惠贸易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进口国单方向赋予的、非互惠的,如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二是通过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规定互惠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而自主制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国别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政府采购及国别贸易统计等,适用于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或某些专业性产地证书,使出口货物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
    • 6.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欧盟/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等均是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来确定进口产品能否享受各类优惠待遇的资格,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明确进口产品的“身份”或者“经济国籍”。
    • 7. 原产地规则四、按规则的性质划分:一般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前者包括原产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一般规定,后者则是专门为某一部类产品专门制定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和规则,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一般原产地规则结合使用。
    • 8.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税号品名产品特定规则 1001 小麦及混合麦 本品目货物必须在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 252321--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252321,从子目252329到252390改变的除外 。330112--橙油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6105 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目6105,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 8704 货运机动车辆: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704 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
    • 9.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五、按货物的组成成分划分:完全获得/完全制造/部分制造原产地规则。“完全获得”产品是指在一国(地区)境内生长、开采、收获的初级动植物产品和矿产品。“完全制造”是指商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在一国(地区)境内完成。“部分制造”是指商品的生产过程一部分在一国(地区)境内完成,一部分在其境外完成。
    • 10.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1891年《关于制止商品原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是关于商品原产地的第一个国际条约,该协定的第1-4条明确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措施。美国在其1930年《关税法案》中首次规定,凡是出口到美国的商品须标明原产地,原产地由此作为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元素被纳入各国贸易立法的框架中。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 11.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 12.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因原产地规则的产生最早是出于进出口贸易统计和征税的需要,继而是出于加贴原产地标记和实施贸易管理措施的需要。各国均按进口商品的出口国或生产国和出口商品的进口国或消费国分别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议日益增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随之产生,一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按不同的关税税率征税,实施区别待遇政策。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和(或)生产者的利益,规定进口商品须载有或加贴原产地的标记(marks of origin)。
    • 13.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因1958年GATT十二届会议将原产地标记的表示方式统一规定为“Made in…”(……制造),原产地名称可用众所周知的缩写字母,如USA, UK。某些进口商品须受到贸易管理措施(如配额等)的限制,海关对此原产地标记和(或)贸易管理措施等实施监管。监管的前提是先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这需要一个规则来规范商品原产地的认定工作,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 14. 原产地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目前,各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一般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 15. 原产地标准完全获得 产品不含进口成分实质性改变 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加工工序混合标准(即三种 标准的混合适用)增值百分比税则归类改变
    • 16. 原产地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 该标准是指若产品的生产或获得只涉及一个国家,则该国即为原产地。适用于这类标准的产品主要有:在该国繁殖或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在该国收获的植物及其产品;在该国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从该国本土或海床上提取的矿产品、该国船舶在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在该国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废料和其他废旧物品以及 完全上述产品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按国际惯例,完全获得标准通常包含10~12项。目前,各国(地区)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普遍以《京都公约》的定义为蓝本设定完全获得标准。
    • 17. 原产地标准京都公约》专项附约十第一章(原产地规则)第2条规定:“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国。” 该条列出了可视为完全获得产品的各种情况: 1.在该国土地、领水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4.在该国从活动物所得产品; 5.在该国狩猎或捕捞所得产品; 6.海上捕捞所得产品以及该国船只在海上得到的其他产品;
    • 18. 原产地标准 7. 由该国加工船完全使用上述第6项的产品加工制得产品; 8.在该国领水以外的海洋积土或底土开采的产品,只要该国对这些海洋积土或底土拥有单独开发权; 9.在该国收集并只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在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得到的废碎料及废旧物品; 10.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第1项至第9项的产品生产而制得的货物。
    • 19. 完全获得标准的说明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在野外捕获的动物:活动物和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蜜蜂、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等。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以及在一国种植的活植物。天然矿物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包括岩盐或日晒盐、游离状态的自然硫、天然砂、粘土、石头、金属矿、原油、天然气、沥青矿物、天然泥土、普通天然水、天然矿泉水、天然雪及冰。废碎料包括在一国从制造、加工或消费过程中得到的废碎料。
    • 20. 原产地标准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该标准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在一国(地区)境内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后获得了新的基本特征。若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一般以最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地。该标准主要有三种具体标准:
    • 21. 原产地标准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CTC), 是指当一项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原材料按海关商品归类原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不同品目(子目)时,即可视为该货物经过制造加工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并获得制造加工所在国(地区)的原产地资格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设置方式: (1)章级改变(Change to Chapter),是指从《协调制度》中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在《协调制度》中,章属于一级归类单位。章级改变是最严格的一种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如中国-智利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HS章改变标准(HS第1-16章和第22章的产品)
    • 22. 原产地标准 (2) 品目改变(Change to Heading, CTH),是指从《协调制度》中的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品目属于二级归类单位。品目改变是一种比较适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例如,草篮归入HS品目46.02。加工清单显示的标准是“由本品目以外的原料制得”。由于草蓝归入HS品目46.02,而进口的草蓝原料归入品目14.01,显然符合上述的原产地标准。(欧盟) (3) 子目改变(Change to Sub-Heading, CTSH),是指从《协调制度》中的任何其他品目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子目属于三级归类单位。子目改变是一种比较宽松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如子目060210- 无根插枝及接穗: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060210(中国-新西兰)。
    • 23. 原产地标准(4) 排他条件和附加条件 排他条件是指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中规定,从某个或某些品目(子目)改变至本品目(子目)时,不得赋予原产地资格。附加条件是指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中规定,从某个或某些品目(子目)改变至本品目(子目)时,须同时满足特定的加工工序或增值比例要求,否则不赋予原产地资格。 例1,252321--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252321,从子目252329到252390改变的除外 。(中国-新西兰) 例2,8704货运机动车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704 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
    • 24. 原产地标准2. 增值百分比标准(Value-added Percentage Criterion ) 又称从价百分比标准(Ad valorem Percentage Criterion ),是指在一国(地区)境内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加工后所得产品价值的增值比例。具体有三种表示法:(1)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是指在某个国家(地区)境内进行制造或加工后,最终产品中所含本国(地区)部分价值须达到的最低百分比(又称为下限规则)。如中国-智利自贸区的区域价值成分(RVC)的计算公式如下 : V – VNM RVC = ----------------- ×100 ≥40% V 其中: RVC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 V指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及 VNM指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 25. 原产地标准例如,电冰箱(《协调制度》)品目84.18)在智利生产,其出口价格(FOB)为10000元;电冰箱含有从美国、加拿大进口的非原产零部件,其价值为5000元。 按区域价值成分公式计算: RVC=10000 – 5000 —————— ×100%=50% 10000 经核算,该电冰箱的RVC为50%,满足中国-智利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品目项下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的标准”。
    • 26. 原产地标准(2)进口成分(Minimum Costs of Imported Inputs,MC),是指最终产品中允许使用的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价值的最高百分比(又称为上限规则)。此方法的优点是,把握住进口原材料价格和最终产品出口价格,就较易得到进口成分的百分比。
    • 27. 原产地标准3)最低原产零部件价值成分(Value of Parts),是指原产零件价值达到零件总值的最低百分比,其所生产的产品即可被赋予原产地资格。其优点是有利于根据本国产业政策的需要设定原产地标准。 说明:进口材料的价值应按进口完税价格加以确定。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值,应按进行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实付价格计算。最终产品的价值,既可按出厂价(Ex-work Price)计算,也可按出口货物的出口价格(FOB)计算。这两者的取舍依各国国内法而定。
    • 28. 原产地标准3.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Specified Processes),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制造、加工后赋予了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有关产品在一国(地区)生产过程中,须经过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 如3703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3703,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缔约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缔约方完成。(中-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29. 原产地标准四、混合原产地标准,是指将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标准结合起来制定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常见的有: 1. 税则归类改变+增值百分比 税则归类改变可以是品目改变,也可是子目改变。增值百分比从30%至65%不等。若增值比例越高,其限制性作用越大。如子目1516.20,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中国-秘鲁自贸区)
    • 30. 原产地标准2. 税则归类改变+ 制造加工工序 其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采用最多的是品目改变标准,章级改变标准和子目改变标准较少触及。 3.增值百分比+ 制造加工工序 如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原产地规则所列的原产地标准,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4.税则归类改变+增值百分比+ 制造加工工序 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最为严格,各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极小采用。
    • 31. 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评价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能准确且客观地说明原产地资格的条件。税则归类采用的是国际统一标准,如需出示证明,制造商容易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资料,税务执行成本较低。故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目录中,实质性改变标准明显倾向于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也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该标准的缺点是税则归类改变并不总是能反映商品的实质性改变,一是产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但其税则归类没有发生变化,如有些机器的成套散件组装成整机(整机和成套散件归入同一税号);二是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但产品并未经过实质性改变,如从活鱼改变至冻鱼(活鱼和冻鱼归入不同税号),这样就需要对例外情况作出规定。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常和增值百分比标准结合使用。
    • 32. 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评价增值百分比标准对原产地资格的规定相对简明,且常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适用所有的商品。材料的价值、产品的出厂价和出口价格均可通过商务账册、商业单证等加以证实。缺点是: 1.当增值百分比处于上限或下限的临界点时,按该增值比例确定货物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显失合理。 2.材料的价值容易受到国际市场价格和汇率波动的影响。按同样的原产地标准,在不同时期计算的增值百分比可能会完全不同,这会使原产地标准的可预见性大打折扣。 3.在核算本国价值成分时,对是否将直接劳动力成本、销售、行政管理及一般性开支、包装费用、利润及相关关税等要素计入国内成分,不同国家可能会存在争议。 4.商务账册、商业单证及会计存档的管理成本较高。
    • 33. 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评价加工工序标准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相似,比较透明、清晰和准确。对照特定加工工序清单,制造商即可确定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获得原产地资格。 缺点: 1.新产品和新技术层出不穷,制作特定加工工序清单的难度极大,且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以跟上生产技术进步的步伐。 2.在确定哪些产品和哪些加工工序应当列入清单时,容易受到国内产业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影响。 3.加工工序清单需对特定的制作工艺或加工工序进行清晰和准确的描述,会显得冗长而复杂。 4.该标准缺乏进行国际协调的统一基础。对于某一特定产品的具体加工工序,各国之间没有统一的描述。
    • 34. 直接运输规则一、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Consignment),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二是货物从缔约一方运往另一方途中经过第三方境内,视为直接运输的条件: 1. 货物在第三方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2. 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外,货物未在第三方境内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 3. 在货物运经第三方境内期间,货物一直处于第三方海关的监管之下。 货物运经第三方境内的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转换运输工具,另一种是在第三方境内临时储存。货物经过第三方境内运输至另一缔约方,应当提交证明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
    • 35. 直接运输规则在第三方境内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运输单证是指出口国(地区)签发的提单或者联运提单。证明文件是指货物经过第三方境内时没有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证明文件,其可以由第三方海关等部门出具。货物经过香港或澳门运抵内地的,进口人应当提交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二、直接运输规则的实际运用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模式 (1)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货物须从中国直接运输进入某一东盟国家,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2)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方境内(包括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运至某一东盟国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视为从中国直接运输:
    • 36. 直接运输规则(1) 过境运输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 产品在第三方境内未进行贸易或消费; (3) 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第三方境内未经其他任何加工。 举例:公司D从马来西亚进口硬脂酸,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了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一套是公司D(中国内地)与公司E(香港)签订的。另一套是公司E与公司F(马来西亚)签订的。两套单证所列的CIF价格不同。该批货物由马来西亚经香港
    • 37. 直接运输规则转运至黄埔口岸。其合同显示,该批货物进入了香港的贸易领域,不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直接运输的有关规定。
    • 38. 直接运输规则2. 加拿大的直接运输还包括:(1)产品运输经过除出口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领土时,在中转国海关的监管下未在当地进行贸易或消费,除进行卸载、重装以及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操作外,未曾在那里进行其它加工,且产品在中转国暂时存储不超过6个月。(2)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4月正式通过一项对中国放松直运规则的规定,允许中国卖断香港的商品在符合两项条件下转口到加拿大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这两项条件是:(一)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并持有中国签发的Form A证书及海关发票,这些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产品应从香港直接运至加拿大港口,送加方收货人。
    • 39. 书面证明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由出口国经授权的官方机构或其他机构签发,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是进口国海关确定货物适用税率、实施差别关税和贸易管制措施、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国际贸易中办理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索赔理赔等相关业务的有效凭证以及作为办理领事认证的必要凭证。因此,原产地证书是识别国际贸易商品“经济国籍”的“护照”。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对应同一批次的出口货物。
    • 40. 原产地证书一、.种类 原产地证书按用途大致可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三大类。 1.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 ),是各国(地区)根据自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一种非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口商凭以报关的进口货物,一般按最惠国税率(MFN)征税。 其适用范围包括:征收关税、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和政府采购。 2. 优惠原产地证书
    • 41. 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受惠国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签证机构须由受惠国政府指定,其名称、地址、印鉴均须在给惠国和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该证书须按照给惠国的有关规定填写和签发。其有效期由给惠国规定,欧盟和瑞士规定自签发之日起10个月内;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1年内;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2年之内。其他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
    • 42. 原产地证书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欧盟27国(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丹麦、荷兰、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卢森堡、芬兰、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马耳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瑞典、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土耳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2)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或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使用的,享受互惠减让关税待遇的凭证,
    • 43. 原产地证书由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签发机构签发的包括: (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2)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 (3)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P) (4)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 (5)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N) (6)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X) (7)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R) (8)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L) (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H)
    • 44. 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Form B 、Form E 、Form F 、Form N 、Form X 、Form R 、Form L 及Form H 自签发之日起1年;Form P 证书未作明确规定。
    • 45. 原产地证书(3) 特惠原产地证书,是指发达国家及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面向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别优惠关税措施项下使用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出口产品输入给惠国时享受特惠关税待遇的凭证。证书的格式和有效期由给惠国统一设定和规定。如享受对华贸易特别关税待遇的41个最不发达国家(非洲31个、亚洲10个)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就属于特惠原产地证书。
    • 46. 原产地证书(4)专用原产地证书,是指一国(地区)的授权机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定,针对特定行业的特定产品签发的一种原产地证书,这些产品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专用原产地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输往欧盟特定产品原产地证书 、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标记证书 及频危野生动植物证书等。
    • 47. 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1. 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该证书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2. 贸易结汇的依据 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时,常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原产地证书作为信用证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3. 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该证书是海关据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核实、统计原产地证书,能帮助进口国海关更好地完成上述统计职能。
    • 48. 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先需确定进口货物来自哪个国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该证书为进口国海关具体实施进口国别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提供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依据。
    • 49. 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5. 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是否准予放行的依据。 有些国家出于政治或其他特殊的原因,禁止进口某国生产的产品,在此情况下,该证书是有关国家海关确定货物能否获准放行的重要依据。
    • 50. 原产地证书的好处2012年度,广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为41.29万份,签证金额为123.91亿美元,为企业带来近6.20亿美元关税减免。又如2012年度,广东检验检疫机构的各签证机构向东盟和亚太协定各成员国、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与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共签发21.10万份,签证金额86.0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0.99%和13.43%,为企业带来8.61亿美元的关税减免。
    • 51. 原产地证书的好处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2007年下半年共申请了57份Form E证书,签证金额达90.77万美元,可享受8%的关税减让,共减免关税优惠7.3万美元。嘉兴某化纤有限公司和氨纶有限公司出口到韩国的化纤,因提供《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进口关税在最惠国税率(8%)的基础上再削减50%,即只需交4%的关税。2006年9月这两家公司共申请了22份证书,签证金额达321.86万美元,减免关税达12.87万美元。深圳检验检疫局为深圳华为公司签发了205份中国-智利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使该公司出口到智利的2180万美元高科技产品获得了该国130万美元的关税减免。
    • 52.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目前,世界各国签发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官方签证 官方签证是指由出口国授权的政府机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一种签证模式。在我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2. 商会签证 商会签证是指由出口国授权的商会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一种签证模式。欧洲、拉丁美洲及亚太地区的许多国家(地区)在维持政府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体制不变的同时,指定专门的商会组织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
    • 53.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3. 领事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使领馆认证”,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活动。我国内地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该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的印章 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该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以确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 54.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4. 自主认证(Self-Certification), 是指由生产商或出口商基于对出口货物生产流程的确切了解,为确认该货物的原产地所作的简要声明。企业自主认证最早由美国倡导使用,主要有两种模式(1)北美模式,完全由企业作出原产地声明,以对其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确认。进口方海关仅凭出口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实。(2)泛欧模式,出口企业先向出口方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备案后,给予经认证经营者特定的编号,货物出口时,海关凭核准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验核货物。
    • 55.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影响 1. 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 贸易创造是指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取消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后,成员国国内的高成本产品被其他成员国的低成本产品替代,高成本成员国从低成本成员国进口产品所引致的新贸易。贸易转移是指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后,成员国从进口非成员国生产的低成本产品转向进口成员国生产的高成本产品,从而发生贸易转移。后者会有悖于‘非歧视’等的世界贸易政策。一般认为,自由贸易区的区内特惠制这个例外被滥用,背离了最惠国原则。即,区域贸易自由化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先行或示范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其中特惠制本身的歧视性和“贸易转移”的负效应也难以避免。
    • 56.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影响2.非关税壁垒与市场准入限制 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隐性非关税壁垒。根据某些限制性规定,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待遇,但前提是须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这些限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在反倾销领域,一国(地区)常以原产地为依据判定某项进口商品是否应接受惩罚性关税。此外,国家间实行贸易报复或有目的的排斥某国(地区)货物的进口也以产品的原产地为依据。
    • 57.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影响如美国为保护本地产业,曾通过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限制NAFTA之外的纺织品对美国的出口。 该规则对部分产品以“纱后规则”代替“织布形成地规则”,规定只有以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的纺织品和服装才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并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此规则促成了以美国为前道工序的生产基地、以墨西哥为后道工序的加工基地的区域性分工格局,对非北美面料的市场准入设置了巨大障碍,起到了非关税壁垒的对外排斥作用。
    • 58.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影响3. 投资流向的诱导与产业结构的调整 原产地规则具有短期和长期两方面显著不同的效应。在短期内,该规则主要会体现在贸易的流动方向和流动数量上;长期看,该规则的影响会体现在投资形式上。故很多国家和地区利用原产地规则对特定产业进行投资引导。如NAFTA制定了一系列原产地规则,如要求彩色电视机显像管须原产于北美才能使该彩色电视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此规则的出台使得日立、索尼等日本公司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纷纷在北美设厂,加快了美国彩色电视产业的升级速度。
    • 59.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影响同时,为鼓励电信技术的更新, NAFTA规定,电信交换设备的主要部件印刷线路板的组装件须在北美生产。这一规定导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将生产业务从亚洲转移到墨西哥,并促使日本佳能公司投资约1亿美元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兴建了一家复印机生产厂,还将其供货商也带到了北美贸易区内进行投资。故特定的原产地规则能为特定产业吸引投资,这类投资不仅体现在资金流向上,还体现在技术引进方面。
    • 60.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影响4.与降税安排联动互补争取对特定产业的保护 在自贸区谈判中,降税安排决定着各成员方不同产品的降税模式,而原产地规则谈判决定着优惠税率得以实现的条件。降税安排与原产地规则存在联动关系,原产地规则和降税安排起着互补作用。在降税安排成果之外,政策制定者对原产地标准宽严的拿捏却隐秘地影响着自贸区的自由化程度。如对于一成员方关注的重点产品,一般可以采取将其排除在降税安排之外的方式予以保护;若在特定情况下一成员方难以拒绝另一成员方对该产品提出的降税要求,则该成员方可在接受降税的同时对该产品制定较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增加适用成本和难度,从而消除降税对本国产业的消极影响并提供相应的缓冲期。
    • 61. 案例1.电脑合成伪造证书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30日,W地检验检疫局收到西班牙海关的查询函及相关材料,对W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3年6月签发的两份普惠制证书印章提出质疑,同时对于同一个发票号的货物,同年12月又签发了原产地证书,而没有注明是原证书的替代证书提出疑问。经W地检验检疫局调查发现,这两份证书是W地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出口至西班牙两个集装箱阀门配件所出具的,确认证书和印章与签名模仿假冒痕迹明显,系伪造证书。
    • 62. 案例案情分析: 2003年6月,该公司由于出口前没有及时办理普惠制证书,在客户催要相关单证时,该公司具体承办人员才发现忘了办理产地证。由于该公司员工担心自己工作失职而受到处分,故抱着侥幸心理,找了一家复印社用电脑合成的方式制作了假的产地证书上的印章,证书伪造完毕后,寄至西班牙海关。当西班牙海关对证书提出质疑后,当事人害怕事情败露,才又于12月补办了证书。据此W地检验检疫局认定,该公司伪造普惠制证书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商检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停止办理该公司产地证签证业务3个月,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取消了当事人普惠制手签员资格。
    • 63. 案例案情启示: 这起案件的发生,反映了部分外贸企业对检验检疫政策、法规还缺乏深刻认识。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证单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还应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监管等方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买卖产地证书遭重罚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F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F局)接到意大利海关对F局签发的2份普惠制FROM A 产地证的查询。这两份FROM A证书由某市S实业经贸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20日和27日向F局申领的。F局在进行产地证退证查询时,发现S公司有买卖FROM A证书的违法的行为。2005年8月7日F局正式立案调查。
    • 64. 案例经查,S公司将申领的两份证书有偿转让给某市X商贸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并最终提供给深圳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东莞某商贸公司使用,致使上述两公司出口的货物与产地证书不一致,造成意大利海关退证查询。通过调查获取了与案件相关的产地证申领资料,S公司收费证明等证据,认定S公司买卖FROM A证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23条规定,对S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65. 案例案情分析: S公司与X公司有业务往来,因X公司无外贸经营权,S公司就按X公司的要求以“S实业经贸公司”的名义申领FROM A证书,并以每份150元的价格卖给X公司。S公司是FROM A证书的申领人,并将证书出售给与其没有外贸代理关系的其他企业,据此S公司是买卖FROM A证书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应依据法律予以处罚。 此案发生后,虽然F局及时补救产地证工作的涉外影响,回函意大利海关撤销了两份FROM A证书;但对F局签证机关还是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 66. 案例案情启示: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FROM A证书的违法行为,为维护我国普惠制原产地签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F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案的查处对类似产地证方面可能对签证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具有威慑作用。
    • 67.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简介该局于1999年11月由原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广州出入境卫生检疫局和广州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局“三检合一”组建而成,隶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副厅级行政单位,并有独特的驻邮局、会展业务。目前,内设行政管理处室5个,业务管理处8个,下辖3个正处级分支局(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白云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个正处级办事处及2个直属事业单位。
    • 68.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简介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辖管广州地区(不含位于番禺、花都、南沙、从化、增城行政区的口岸,但包括位于东莞市麻涌镇的广州港新沙作业区新沙港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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