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劳动合制度法保护劳动合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劳动法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企业体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单位)建立者形成劳动合关系劳动者适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订立变更劳动合应遵循等愿协商致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必须履行法订立劳动合
第四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劳动合制度实施监督理中中央省属单位劳动合制度实施监督理省劳动保障部门者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妇联残联等团体应职责法做劳动合制度实施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执行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法建立完善部劳动合理制度规章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合订立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前权解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单位应书面形式实说明单位招劳动者时权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工作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实说明
第八条 单位应法成立够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够承担相应民事责劳动者应达法定业年龄具履行劳动合义务相适应力单位招未成年应符合国家省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应书面形式订立双方事执份
劳动合文单位提供单位劳动者拟定单位提供合文应遵循公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劳动合规范文行业协会根行业特点设计行业通劳动合规范文
第十条 单位应录日起15日劳动者法订立劳动合劳动合订立日起15日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备案劳动合备案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合应单位法定代表劳动者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委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委托必须出具委托书劳动合中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双方事签字盖章日起生效事生效期限者条件约定约定
第十条 招劳动者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愿签订劳动合单位录单位予签订劳动合劳动者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应具备列条款:
()劳动合期限
(二)工作容求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引发职业病工种者毒工作场单位应明确危害防护措施等情况)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福利遇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教育培训
(九)劳动合终止解险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责
(十)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合前款规定容外事协商约定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期限分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完成某工作事项者某工作量期限等劳动合期限单位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单位工作满10年者连续工龄满20年事双方意续延劳动合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必须明确终止条件法定解劳动合条件约定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中约定试期试期长超6月试期包括劳动合期中劳动合期限满6月约定试期满6月满1年试期长超1月满1年满3年试期长超3月劳动合约定试期未约定劳动合期限试期成立该试期劳动合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合事劳动合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期限范围等关事项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容行失效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义务劳动合事劳动合者保密协议中劳动者求解劳动合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超6月期间单位采取相应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劳动者违约行设定违约金仅限列情形:
()违反服务期约定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定违约金情形
违约金额设定应遵循公合理原
第十七条 法实行集体合制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中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集体合规定
第十八条 列劳动合效:
()违反法规法规规章劳动合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
效劳动合订立日起没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部门效果影响余部分效力余部分然效
劳动合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者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方已效劳动合付出劳动单位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提供相应遇
第十九条 未订立劳动合劳动者已单位求提供劳动服务分作处理:
()劳动者求签订劳动合单位劳动合解劳动关系应劳动者补签劳动合期限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日始
(二)劳动者愿补签劳动合单位继续留应该劳动者支付应报酬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签订劳动合单位实际劳动者单位致单位实际劳动者单位约定实际劳动者单位承担者部分承担合约定义务实际劳动者单位未约定承担义务单位承担
第三章 劳动合变更解终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变更应事协商致采书面形式协商成劳动合应继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
第二十二条 单位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应继续履行单位资产性质发生变化变化新成立单位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应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应原劳动合中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事协商致劳动合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列情形单位解劳动合:
()试期证明符合录条件
(二)提供录相关虚假证书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单位法制定公示工作制度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单位造成重损失
(五)法追究刑事责者劳动教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列情形单位解劳动合应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患病者非工负伤医疗期满事原工作事单位行安排适工作
(二)劳动者胜工作培训者调整工作岗位胜工作
(三)劳动合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原劳动合法履行事协商变更劳动合达成协议
单位前款规定解劳动合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行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约定义务者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二十六条 单位列情形确需裁减员应提前30日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员方案听取工会职工意见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员:
()濒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前款规定裁减员单位六月录员应优先录单位裁减员
第二十七条 列情形劳动者权时通知单位解劳动合单位应劳动者支付应劳动报酬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
()试期
(二)单位劳动合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三)单位暴力胁迫者限制身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
(四)克扣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五)拒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
(七)低低工资标准者集体合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八)未法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劳动者解劳动合应提前30日者劳动合约定提前通知期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劳动者单位造成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前款规定解劳动合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列情形单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劳动合:
()患职业病者工负伤确认完全丧失者部分丧失劳动力
(二)患病者非工负伤规定医疗期
(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
(四)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第三十条 列情形劳动合中止履行:
()事协商致
(二)劳动者应征入伍者履行法定义务
(三)劳动者暂时法履行劳动合义务继续履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劳动合继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
第三十条 列情形劳动合终止:
()劳动合期满双方续订
(二)劳动合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三)劳动者退休退职
(四)劳动者死亡者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五)单位行解散破产者撤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者工负伤确认完全丧失者部分丧失劳动力劳动合终止事伤残补偿(助)者保障等遇协商致劳动合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期满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列情形时属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延列情形消失:
()患病者非工负伤规定医疗期
(二)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劳动合期限届满30日前终止者续订劳动合意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约定试期劳动合期限届满单位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手续劳动者单位工作视原劳动合延续单位劳动者应时办理劳动合续订手续双方未续订劳动合达成致单位继续留该劳动者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解者终止单位应出具解者终止劳动合效证明劳动者提供必证件日起10日劳动者办理解者终止劳动合相关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日起15日劳动者支付相应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单位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劳动合应国家省关规定劳动者支付济补偿金劳动者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劳动合单位应国家省关规定劳动者支付济补偿金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 单位解劳动合工会认适权提出意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者劳动合工会权求重新处理单位应重新处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者提起诉讼工会应法予支持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未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单位处200元400元罚款罚款总额高超3万元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应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九条 单位列情形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应承担赔偿责
()单位原致劳动合效者部分效
(二)违反办法规定者劳动合约定劳动者解者终止劳动合
(三)未办法规定办理解终止劳动合手续
第四十条 单位录尚未解劳动合劳动者原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劳动者原单位应法承担连带赔偿责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录单位免连带赔偿责
第四十条 劳动合解单位未规定支付济补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责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未时办理劳动合备案手续劳动保障部门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500元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办法规定条件解劳动合者违反劳动合中约定事项单位造成实际济损失应法承担赔偿责赔偿责范围仅限列情形
()单位录劳动者直接支付费
(二)单位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三)生产营工作造成直接济损失
(四)劳动合约定赔偿费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事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员列行关机关负直接责员直接责员予行政处分者纪律处分
()违法行监督检查权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劳动者投诉举报等法受理者受理法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企业违反办法行法进行查处
(五)应法予行政者纪律处分行
第五章 附
第四十六条 劳务性工非全日制工社区服务工等工形式简易劳动合办法省劳动保障部门参办法制定报省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聘合关系员县级民政府事行政部门参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履行劳动合订立时法律法规规章劳动合事义务明确规定办法施行劳动合事应继续执行订立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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