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理办法
(20020717 095602)
河北省民政府令
[2002]第8号
河北省劳动合理办法已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6月12日
第条 规范订立履行劳动合行维护劳动合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省行政区域企业民办非企业体济组织(统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
劳动合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应遵循等愿公公正协商致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五条 县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劳动合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应书面形式订立单位提供劳动合文草案双方协商致单位制作劳动合书劳动合书式两份单位法定代表者书面委托代理劳动者分签字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签订双方事执份
第七条 劳动合应具备列条款:
()劳动合期限
(二)工作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责
第八条 劳动合应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条款外事协商致订立列条款:
()试期
(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遇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约定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期限分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完成定工作期限事协商致订立种期限劳动合
劳动者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事意续签劳动合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第十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应约定终止履行时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事协商致应约定终止条件订立完成定工作期限劳动合终止时间双方约定工作务完成时间
第十条 劳动合约定试期列规定执行:
()劳动合期限六月试期超十五日
(二)劳动合期限六月三年试期超月
(三)劳动合期限三年十年试期超三月
(四)劳动合期限十年试期超六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约定生效时间没约定生效时间劳动合事签字日期劳动合生效时间事签字日期致方签字时间劳动合生效时间
劳动合截止时间劳动合期限天劳动者完成天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履行程中事协商致变更劳动合变更劳动合应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变更未变更部分然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期满事方提出方协商致续订劳动合续订劳动合单位应劳动合期满前劳动者办理关手续续订劳动合时维持原劳动合条款协商变更原劳动合条款
劳动合期满单位原未办理终止者续订劳动合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续订劳动合单位应时劳动者协商合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时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
第十六条 单位招单位尚未解者终止劳动合劳动者
第十七条 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应劳动合签订日起十五日单位县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提供劳动合鉴证服务
第十九条 列情形劳动合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届满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劳动合事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三)完成定工作期限劳动合劳动合事约定工作务完成
(四)单位法宣告破产注销者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者劳动合事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条 劳动合事中华民国劳动法规定解劳动合
第二十条 终止者解劳动合单位应终止者解劳动合日起七日劳动者出具终止者解劳动合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事方错造成劳动合履行者完全履行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事双方错造成劳动合履行者完全履行应双方承担相应违约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列情形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社会保障部规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单位违反中华民国劳动法规定条件解劳动合
(二)单位意拖延订立劳动合
(三)单位原订立效劳动合
第二十四条 单位解劳动合未规定予劳动者济补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济补偿责令劳动社会保障部规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未规定期限办理工备案手续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补办手续未办理手续员总数月工资倍二倍处罚款直补办手续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中华民国劳动法规定条件解劳动合应单位赔偿列损失:
()招收录该劳动者支付费
(二)生产营工作造成直接济损失
(三)该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双方约定约定办理
(四)劳动合约定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 单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时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理条例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者级部门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九条 办法称含数含数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关系劳动者办法关规定进行理
第三十条 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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