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进步加强县城规划区(简称区)私住宅建设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促进土节约合理利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国土理法中华民国农村土承包法中华民国建筑法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建设私住宅适办法办法称私住宅建设指原住农民(户)城镇居民筹资金建设居住目私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
第三条 办法称原住农民(户)指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组均集体农业生产(含零星留)01亩居委会然出生婚姻迁入国家建设移民安置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家庭承包方式方式承包营村(居)委会集体土进行农业生产住户
城镇居民指居住城镇规划区原住农民(户)外居民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私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中成片原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
第五条 原住农民(户)集体土建房建设区域县城规划区分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建房区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属国土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关规定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实施房屋拆迁常德市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办法规定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 县城规划区原住农民(户)建房理
第八条 公寓楼安置区指国家建设征拆迁安置程中法批准集体土建设中高层住宅安置拆迁户实行统物业理区域
集中联建建设区指原住农民(户)规划确定农民建房区法批准集体土行联体建房建设区
远郊私建房区指村庄统规划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建设区域
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老城区:西抵三江口铁路桥东财政局北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东城区:西抵财政局东机场路北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南区:西抵渔场路东新建路北澧水南抵石长铁路电厂专线接月亮路
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老城区东城区南区属双红社区居委会渫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陈氏祠社区居委会公寓楼安置区外区域易家渡镇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乡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牌楼村属区域
远郊私建房区范围:公寓楼建设区集中联建区外县城规划区
新老s304省道石门县城慈利段s303省道双红社区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禁止新建私住宅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建房区具体范围县城规划理部门公示石门县城规划区私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准
第九条 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住宅建设协调理工作指导相关乡镇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公寓楼安置区农民建房区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寓楼安置区建设资金源: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相应住房安置补助费征项目应支付公寓楼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选择公寓楼安置象应交购房款公寓楼安置区建设资金
第十条 公寓楼安置区规划设计满足原住农民(户)生产生活需公寓楼安置区区建筑总面积适例建设营办公公服务房堆放生产具杂屋间
营性房产权相关集体济组织意转优先安排该区安置户承包租赁营营性房收益必须优先满足区物业理公设施维护需
第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宗拆迁安置户10户必须规划修建公寓楼予安置安置户愿选择公寓楼安置常德市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宗拆迁安置户10户选择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选择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区实行集中联建
第十三条 公寓楼建设农民建房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农民建房税费政策
第十四条 公寓楼安置区属村(居)委会d级危房原住农民(户)符合分户条件原住农民(户)建房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区实行集中联建申请进入公寓楼安置
申请集中联建原住农民户应规划许证颁发前拆原房屋退基耕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办理农民建房建设许
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办理公寓楼安置房入住手续前应拆原住宅退基耕
第十五条 公寓楼安置象基户单位达分户条件规定进行分户安置户均户单位申报户型面积安置户需提供户口薄农村土承包合农村土承包营权证原集体土证(分户需提供分户报告)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进行严
格审查张榜公示7天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村(居)单位次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报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住宅建设协调机构备案
公寓楼安置户安置面积超40方米进行安置原户套户原区成价购买底层杂物间1间
安置户享受30方米安置价10方米成价超部分市场价购买
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少60方米户户型建筑面积超150方米户左右
公寓楼安置入住分配楼层选择拆迁安置象集中讨统进行抽签确定适顾老弱病残等拆迁安置特殊象关楼层差价均国家关住宅楼层差价率结算
第十六条 公寓楼安置区确属d级危房原住农民(户)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危房拆耕验收土退村(居)集体济组织次性予节约奖18万元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原住农民(户)提前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次性予节约奖03万元建设项目征拆迁时享受分户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 公寓楼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安置象方入住村(居)委会应时组织办理集体土证房屋权登记手续(费计入建设成)公寓楼法流转符合宅基申请条件村(居)农村村民外原买卖转确特殊情况需转
应购房居住日起12年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法办理土征房产户手续
第十八条 公寓楼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费属乡镇民政府建设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属村(居)委会建设乡镇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村(居)委会予公布
第十九条 办法称公寓楼成价指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土取成建安费+综合费+土取成市场价指房屋市场销售价格安置价指县政府予定补贴低成价购房价格
安置价成价市场价县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公寓安置楼建设应吸收安置象代表参户型设计成核算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国家建设征拆迁安置提倡实行公寓楼式安置原型建设项目征拆迁实行公寓楼式安置
第二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原住农民(户)建房应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律进入农民建房区农民建房区外翻修新建私住宅
原住农民(户)村(居)民组集体建设均农业生产(含零星留)01亩申请集体土建房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符合建房条件原住农民(户)进入居住区建房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土承包营户基户户建房建筑占面积道路分摊面积外超96方米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确需建房应拆旧房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区整体联建基户分支户建筑占总面积增加144方米
第二十四条 公寓楼入住户远郊私建房区集中联建建设区新建房户原宅基耕原集体济组织原住户承包营村集体济组织签订农村土承包合申请办理土承包营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建房区原住农民(户)资格认定建房审批程序严格办法国土资源部关加强农村宅基理意见湖南省集体建设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符合建房条件原住农民户应备齐户口薄农村土承包合农村土承包营权证原集体土证(分户需提供分户报告)申请报告等资料集体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济组织张榜公布7天期满异议法程序组织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府审批法批准宅基农村集体济组织应时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原住农民户申请私住宅建设列情形律予审批:
()原住农民(户)现住宅出售出租赠改非居住途
(二)拆迁原住农民(户)已采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私住宅收购)
(三)原住农民(户)拆迁处处私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含商品房)
(四)农村外嫁女入赘男子户籍未迁出配偶方拥宅基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含购买单位房改房)
(五)土源合法
(六)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
(七)原私住宅均建筑面积超60方米申请分户建设
(八)私住宅建设选址符合规划
(九)公示期群众举报核实弄虚作假行符合私住宅建设条件
(十)符合分户条件原住农民(户)意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区集中联建办法规定应进入公寓楼安置拒接受公寓楼安置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远郊私建房区原住农民(户)建房参集中联建建设区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原住农民(户)认定制度县城规划区村(居)委会原住农民(户)县民政府12年列规定审核认定外公布
1条件材料:①属村(居)集体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事农业生产履行村村民
义务农户提交农村土承包合农村土营权证户户口簿复印件
②未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安置区建房未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③村(居)民组均农业生产01亩(含零星留)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④村(居)民代表会村(居)民会决议
2程序:①村(居)委会根农村土承包合农村土承包营权证确定农户数户姓名列具花名册村(居)委会公示10天异议村(居)民代表会审核
②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会审核通花名册交乡(镇)国土资源(分局)农村营理站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乡(镇)民政府集体研究符合条件乡(镇)民政府列具原住农民(户)花名册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理部门农村营理部门审核报县民政府确认发布公告符合条件乡(镇)民政府退回原呈报村(居)委会纠正重新呈报
第三章 县城规划区区城镇居民建房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城镇居民零星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形式购买租农村集体土建设私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农村宅基
第三十条 属列情形城镇居民住房进行住宅修缮加固允许翻建:
1城乡规划确定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输配电线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然保护区文物保护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焚烧污水处理公服务设施需法保护
2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3县城规划范围建设需拆迁
4规划行政部门认定情形
第三十条 属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外城镇居民原住宅享受行政划拨申请原址翻修者原出住宅出期未满申请原址翻修必须符合县城规划前提法程序申报审批办理相关手续方动工建设
第四章 监督理
第三十二条 符合公寓楼购买安置资格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乡(镇)民政府责令退购房屋法规追究批准单位领导相关直接责政纪责予行政处分
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批符合集中联建远郊私建房资格建房户集体土建房审批效建房屋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法拆
承办单位承办相关责纪规追究行政责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三条 原住农民(户)农民建房区申请新建住宅申请入住公寓楼拒退基耕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批建房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办理公寓楼入住手续违者审批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法非法占予查处强制拆时监察机关单位职权追究关单位领导直接责行政责情节严重造成定危害果应予记行政处分直开公职
第三十四条 严禁住宅变相搞房产开发违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非法转土违法改变土途法予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办法规定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修建私住宅县城市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法查处国家机关民团体国企事业单位工作员违反办法规定县城规划区建设私住宅法予行政处罚外单位监察机关职权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六条 县城市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理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乡(镇)民政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拒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监察部门法规追究责直接责行政责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危房等级房产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权证需鉴定)
第三十八条 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规划许证建设审批等手续私建房户应办法发布日起6月动工修建1年竣工已办理规划许证未办理建设审批等手续应办法发布日起2月补办完毕审批日起6月动工建设2年竣工投入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予补办未动工建设原审批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法予注销宣布失效
办法实施前原住农民(户)取建房审批手续批建宅基规划确定农民建房区原审批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法注销确需建房办法规定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进入农民建房区实行集中联建
第三十九条办法二0二年月日起实施石门县民政府关规范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暂行规定(石政发〔XX〕18号)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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