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举办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学幼园等学校(简称民办学校)活动适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教育事业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级民政府应民办教育纳入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力支持正确引导法理
民办学校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培养类合格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民办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民办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府关职部门应职责范围分负责关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学适量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关鼓励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幼园
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发展规划求
学校组织机构师资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关规定设置标准
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具办学类办学规模学校教学求相适应办学出资建校启动资金应符合关规定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相固定独立集中校舍场校舍场面积应达规定标准
改变建筑物原功作教学场应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民办学校具体办学条件设置标准市民政府参级类公办学校条件标准规定
第十条民办学校校名应表明行政区域办学层次类者特色
第十条民办学校设立分筹设正式设立两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筹设期间招生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实行分级审批:
()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幼园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者普通中学学幼园等种办学层次存学校具特色专业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成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进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根办学条件设置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受理日起三月作出否许决定予许应书面说明理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取办学许证月负责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公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获合理回报属国资产收益应进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取土权缴纳土建设等关规费方面县级民政府法批准享公办学校等遇
民办学校取土权教育途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民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表彰突出贡献集体
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理教育行政部门报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教育事等关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保证教师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制度
民办学校聘教职工应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聘期关规定计算教龄
第十九条教育事行政部门应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确认职称评定工作纳入统理根公办学校教师等条件评审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民办学校根教学需
设岗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遇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业务培训等方面合法权益法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类社会保险时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条民办普通中学学教育教学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必修课应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教材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关部门应法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督导制度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教育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关部门应定期民办学校办学水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结果应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费项目标准应报价格部门批准公示受教育者收取费项目标准应报价格部门备案公示
民办学校收费应财政部门核发专票收费项目标准应招生简章中载明
民办学校收取公示项目外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资产财务理受教育行政部门关部门监督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方式抽逃办学投资挪办学费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理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年度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负责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学校财务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应发布前报负责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变更应学校章程规定决策机构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根学校章程终止应终止前六月负责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终止方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终止民办学校应法组织清算清算组织成员应包含教育行政部门员
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育行政部门应作出撤销决定三月组织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者监护代表等员组成清算组学校财产进行清算
民办学校进行清算时应首先法安置校学生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列情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警告违法退收费没收违法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证:
()民办学校筹设期间招生
(二)民办学校收取公示项目外费者超标准跨学年收费
(三)综合评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
(四)民办学校法定代表变更未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者招生简章广告未求备案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资抽逃办学投资挪办学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证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第款规定民办学校未规定申请终止者组织清算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未规定组织清算级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改正责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办学许证者发生重特安全责事取缔举办者五年重新申请办学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定规定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行政区域举办全日制民办技工学校活动参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时废止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