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XX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修改〈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学幼园建设干规定〉决定修正 XX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XX年6月17日福州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条 合理规划保护城市中学学幼园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市市区中学学幼园校园现建设规划预留建设
第三条 中学学幼园规划建设应根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第四条中学学幼园设置规模应规划技术规范根居住适龄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合理确定
中学学幼园建设面积国家省规定生均定额执行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市教育部门确定中学学幼园建设规划红线报市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配套建设中学学幼园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市教育等关部门会审确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需配套建设中学学幼园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国建设权出公告出合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中学学幼园面积权利属
规划配套建设中学学幼园必须建设项目时设计时施工时交付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应规划求交付
规划配套建设中学学幼园未市民政府批准改变性质
规定修改前配套建设幼园产权属适时规定
第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占中学学幼园校舍场城市建设需拆迁校舍拆迁应根城市规划求优先安置原面积途产权互计价城市建设需占学校场应原面积补
第九条 禁止中学学幼园规划预留建设改作特殊情况需调整市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征市教育部门意报市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政建设等确需时占中学学幼园建设规划预留建设必须征市教育部门意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时手
续禁止批准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教育建设需时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规定期限行拆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中学学幼园现兴建教工住宅
中学学幼园现兴建教学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特殊情况确需建设须征市教育部门市城乡规划部门意报市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未市民政府批准擅批准调整中学学幼园规划预留建设批准文件效调整土市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三条 未取建设规划许证建设批准书擅占改变中学学幼园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法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未规划求配套建设中学学幼园者擅改变性质市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配套建设中学学幼园投资额百分十二十罚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工作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职权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六条规定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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