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诉方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数量五万公尺总价
款七万元双方存封样申诉方封样组织生产诉方封样验收九八○年十
月申诉方发送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诉方验货产品含化纤
成份颜色符求退货申诉方认产品封样相符意退货双方
发生争执协商成国营××棉纺织厂局申请仲裁
查明:产品确属含化纤成份混纺布产品双方封存样品相符应视
合约定质量局持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申诉方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含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回申诉方
外余八千公尺诉方收购
二九八○年六月二十日双方订购销合协议成立日起终止
三诉方欠申诉方货款万千二百元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前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千分五征收计61.5元承担30.75元
五争议
调解书裁决书具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刘树勋
立协议:赵殿生
诉方代理张鸿雁
仲裁员叶振声
×年×月×日(印)
书记员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理局
颁布日期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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