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工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已2003年9月18日劳动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现予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工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
第条 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款授权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非法工单位伤亡员指营业执者未法登记备案单位法吊销营业执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受事伤害者患职业病职工者单位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列单位必须办法规定伤残职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伤残童工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予次性赔偿
第三条 次性赔偿包括受事伤害患职业病职工童工治疗期间费次性赔偿金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受事伤害患职业病职工童工死亡者劳动力鉴定确定
劳动力鉴定属原单位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力鉴定费伤亡职工者童工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童工受事伤害患职业病劳动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需交通费等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范围全部伤残职工童工单位支付
第五条 次性赔偿金标准支付:
级伤残赔偿基数16倍二级伤残赔偿基数14倍三级伤残赔偿基数12倍四级伤残赔偿基数10倍五级伤残赔偿基数8倍六级伤残赔偿基数6倍七级伤残赔偿基数4倍八级伤残赔偿基数3倍九级伤残赔偿基数2倍十级伤残赔偿基数1倍
第六条 受事伤害患职业病造成死亡赔偿基数10倍支付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办法称赔偿基数指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区年度职工年均工资
第八条 单位拒支付次性赔偿伤残职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伤残童工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查证属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 伤残职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伤残童工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赔偿数额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办法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