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人:XXX
    • 2. 目 录CONTENTS0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0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03工伤认定基础0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01
    • 4. 宪法 法律 基础法 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标准 矿山安全类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 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
    • 5.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2
    • 6. 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
    • 7. 从业人员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知情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索赔权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 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批评、控告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8. 从业人员义务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9. 工商认定基础 03
    • 10.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
    • 12.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4
    •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 16.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 17.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18.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19.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20.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21.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22.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23.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24.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25.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26.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27.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28.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29.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享有的权利
    • 30.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享有的权利
    • 31.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遵守的义务
    • 32.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遵守的义务
    • 33.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遵守的义务
    • 3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人:XXX

    该用户的其他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