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 2003年9月18日劳动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现予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条 明确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款第二项授权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该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规定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抚养关系继子女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规定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抚养关系继父母
规定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父异母者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条规定员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源列情形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力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死亡完全丧失劳动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完全丧失劳动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员列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遇
()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力
(二)业参军
(三)工亡职工配偶婚
(四)组织收养
(五)死亡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员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遇刑满释放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遇资格统筹区社会保险办机构核定
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力鉴定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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