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理建议书
第章 总
第条 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出具理建议书根独立审计基准制定公告
第二条 公告称理建议书指注册会计师针审计程中注意导致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错报漏报部控制重缺陷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提出理建议适公告
第二章 般原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程中注意部控制重缺陷应告知审计单位理局必时出具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审计程中注意部控制般问题口头呀适方式审计单位关员提出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审计程中注意部控制缺陷审计单位沟通情况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理建议书提部控制重缺陷仅注册会计师审计程中注意非部控制存全部缺陷
理建议书应视注册会计师审计单位部控制整体发表意见减轻免审计单位理局建立健全部控制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理建议书应影响应发表审计意见
第八条 特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征审计单位理局意前理建议书容泄露第三者
第三章 容格式
第九条 理建议书般应包括列基容:
()标题
(二)收件
(三)会计报表审计目理建议书性质
(四)部控制重缺陷影响改进建议
(五)范围责
(六)签章
(七)日期
第十条 理建议书标题应统规范理建议书
第十条 理建议书收件应审计单位理局
第十二条 理建议书应指明审计目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理建议书仅指出注册会计师审计程中注意部控制重缺陷应视部控制发表鉴证意见提建议具强制性公证性
第十三条 理建议书应指明仅供审计单位理局部参考造成果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关
第十四条 理建议书应指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中注意部控制设计运行方面重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期然存重缺陷
第十五条 理建议书应指明部控制重缺陷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相应改进建议
必时理建议书说明审计单位理局部控制重缺陷改进建议作出反应
第十六条 理建议书应注册会计师签章加盖会计师事务公章注明日期
第四章 编制出具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理建议书前应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部控制重缺陷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 理建议书中反映部控制缺陷会计报表影响程度排列
第十九条 出具理建议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审计单位关员讨理建议书相关容确认述重缺陷否属实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公告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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