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中华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民国行政许法中华民国行政强制法某省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规程
第二条 规程称重行政执法决定指情形行政处罚行政许等行政执法决定:
()法应组织听证(市场监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外)
(二)需减轻予处罚
(三)涉相重权益者涉案事20者受害数 50
(四)行政许涉事利害关系重权益者拟予行政许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
(六)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第三条 规程称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作出重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审核必时事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四条 规程称法制审核机构包括法制机构执法机构法制员
第五条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级市场监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县局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核审权限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许法制审核行政许承办机构发起会法制机构会商方式进行会商邀请相关业务职机构参讨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明确规定禁止限制事项予行政许属重行政许情形
第七条 重行政许需法制审核行政许承办机构提议法制机构认符合法制审核条件法制机构召集行政许承办机构相关业务职机构进行会商
行政许事项特重复杂者专业性较强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技术员参会商
第八条 行政许承办机构应举行会商三工作日前行政许申请材料许决定意见建议相关等材料交法制机构涉相关业务职机构时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业务职机构
第九条 重行政许法制审核容:
()否法定职权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否相应法律受托机关否超越委托权限转委托
(二)行政执法员否具执法体资格
(三)实施行政许法律否准确
(四)申请材料否齐全否符合法定形式求盖章签名否留存印章签名致
(五)申请申请作出予许决定否法律
(六)法某省行政许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应审核事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业务职机构等会商参加审核提出意见建议:
()申请事项属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程序合法法律适准确意行政许承办机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建议报机关负责批准举行听证需听证建议报机关负责批准作出行政许决定
(二)予行政许理充分法律适准确意行政许承办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批准告知事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建议次性告知补正
(四)根法定条件程序需申请材料实质容进行核实未核实建议补正
(五)直接涉申请间重利益关系应告知利害关系未告知未听取双方陈述申辩建议纠正
(六)法律法规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突行政许法律难适建议级机关请示提请裁定
(七)重疑难复杂争议较行政许事项建议局机关负责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行政许承办机构应实记录会商情况会商意见形成会商审核意见记录
()行政许承办机构意见会商审核意见致会商行政许承办机构采纳会商审核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批准作出行政许决定者进行补正纠正请示提请裁定
(二)行政许承办机构意见会商审核意见致会商审核意见未达成致报机关负责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会商应时退卷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听证途径发现行政许行政确认申请容条件等发生重变化次提议会商
第十四条 违反规程规定相关承办机构列情形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果直接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重行政执法决定规定报送法制审核
(二)采纳审核部门合法合理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定
第十六条 规程印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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