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国家工作员私事出国(境)理适应改革开放济发展需制定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员私事出国(境)应组织事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规定称国家工作员指国家公务员参公务员理国家工作员
国公司企业中事公务员国家机关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公务员国家工作员
第四条 列国家工作员(称登记备案员)申请私事出国(境)须户口公安机关出入境理部门提交工作单位申请出国(境)意见
()级政机关政协民法院民检察院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县(处)级领导干部离 (退)休厅(局)级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企业法代表县级金融机构领导成员相应职级领导干部国中型企业中层理员国控股参股企业中国股权代表
(三)部门行业中涉国家安全国资产安全行业机密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员基情况工作单位负责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容包括:姓名性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工作单位现职务部门等登记备案员工作单位现职务部门等发生变化关单位应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区国家工作员登记备案工作业务指导数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理部门受理公民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核实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确定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国家工作员未提交工作单位申请私事出国(境)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理部门予受理办理
第八条 级组织事部门公安机关私事出国(境)理工作中应建立效联系机制制定责制度保密制度指定专负责
第九条 级组织事部门应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国家工作员严格执行关理规定实行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求出国(境)员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批准逾期滞留登记备案员已申领出入境证件单位组织事部门集中保
第十条 级组织事部门未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领导责关规定予行政处分者法予处罚
第十条 区部门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隶属关系分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规定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规定印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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