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民国合法

      (1999年3月l5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 第二次会议通
     1999年3月l5日中华民国席 令第15号公布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第章 般规定
         第二章 合订立
         第三章 合效力
         第四章 合履行
         第五章 合变更转
         第六章 合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
         第八章 规定
        分 
        第九章 买卖合
         第十章 供电水气热力合
         第十章 赠合
         第十二章 款合
         第十三章 租赁合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
         第十五章 承揽合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
         第十七章 运输合
         第十八章 技术合
         第十九章 保合
         第二十章 仓储合
         第二十章 委托合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
        附 

      总 

    第章 般规定

      第条 保护合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济秩序促进社会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法

      第二条 法称合等体然法组织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关身份关系协议适法律规定

      第三条 合事法律位等方意志强加方

      第四条 事法享愿订立合权利单位非法干预

      第五条 事应遵循公原确定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事行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原

      第七条 事订立履行合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利益

      第八条 法成立合事具法律约束力事应约定履行义务擅变更者解合

      法成立合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订立

      第九条 事订立合应具相应民事权利力民事行力

      事法委托代理订立合

      第十条 事订立合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书面形式应采书面形式事约定采书面形式应采书面形式

      第十条 书面形式指合书信件数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交换电子邮件)等形表现载容形式

      第十二条 合容事约定般包括条款:

      ()事名称者姓名住



      (二)标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点方式

      (七)违约责

      (八)解决争议方法

      事参类合示范文订立合

      第十三条 事订立合采取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约希订立合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列规定:

      ()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受约承诺约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约邀请希发出约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约邀请

      商业广告容符合约规定视约

      第十六条 约达受约时生效

      采数电文形式订立合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电文该数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该数电文进入收件系统首次时间视达时间

      第十七条 约撤回撤回约通知应约达受约前者约时达受约

      第十八条 约撤销撤销约通知应受约发出承诺通知前达受约

      第十九条 列情形约撤销

      ()约确定承诺期限者形式明示约撤销

      (二)受约理认约撤销已履行合作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列情形约失效:

      ()拒绝约通知达约

      (二)约法撤销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约未作出承诺

      (四)受约约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 承诺受约意约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通知方式作出根交易惯者约表明通行作出承诺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约确定期限达约

      约没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列规定达:

      ()约话方式作出应时作出承诺事约定外

      (二)约非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合理期限达

      第二十四条 约信件者电报作出承诺期限信件载明日期者电报交发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投寄该信件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约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约达受约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达约时生效承诺需通知根交易惯者约求作出承诺行时生效

      采数电文形式订立合承诺达时间适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撤回撤回承诺通知应承诺通知达约前者承诺通知时达约

      第二十八条 受约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约时通知受约该承诺效外新约

      第二十九条 受约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通常情形够时达约原承诺达约时超承诺期限约时通知受约承诺超期限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效

      第三十条 承诺容应约容致受约约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约关合标数量质量价款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点方式违约责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约容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约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约时表示反者约表明承诺约容作出变更外该承诺效合容承诺容准

      第三十二条 事采合书形式订立合双方事签字者盖章时合成立

      第三十三条 事采信件数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合成立前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点合成立点

      采数电文形式订立合收件营业合成立点没营业常居住合成立点事约定约定

      第三十五条 事采合书形式订立合双方事签字者盖章点合成立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事约定采书面形式订立合事未采书面形式方已履行义务方接受该合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合书形式订立合签字者盖章前事方已履行义务方接受该合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需达指令性务者国家订货务关法组织间应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义务订立合

      第三十九条 采格式条款订立合提供格式条款方应遵循公原确定事间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方注意免者限制责条款方求该条款予说明

      格式条款事重复预先拟定订立合时未方协商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者提供格式条款方免责加重方责排方权利该条款效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通常理解予解释格式条款两种解释应作出利提供格式条款方解释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致应采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事订立合程中列情形方造成损失应承坦损害赔偿责:   ()假订立合恶意进行磋商

      (二)意隐瞒订立合关重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背诚实信原行

      第四十三条 事订立合程中知悉商业秘密合否成立泄露者正泄露者正该商业秘密方造成损失应承坦损害赔偿责 第三章 合效力



      第四十四条 法成立合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事合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合条件成时生效附解条件合条件成时失效

      事利益正阻止条件成视条件已成正促成条件成视条件成

      第四十六条 事合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期限届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力订立合法定代理追认该合效纯获利益合者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立合必法定代理追认

      相催告法定代理月予追认法定代理未作表示视拒绝追认合追认前善意相撤销权利撤销应通知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者代理权终止代理名义订立合未代理追认代理发生效力行承担责

      相催告代理月予追认代理未作表示视拒绝追认合追认前善意相撤销权利撤销应通知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者代理权终止代理名义订立合相理相信行代理权该代理行效

      第五十条 法者组织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立合相知道者应知道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效

      第五十条 处分权处分财产权利追认者处分权订立合取处分权该合效

      第五十二条 列情形合效:

      ()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者第三利益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中列免责条款效:

      ()造成方身伤害

      (二)意者重失造成方财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 列合事方权请求民法院者仲裁机构变更者撤销:

      ()重误解订立

      (二)订立合时显失公

      方欺诈胁迫手段者危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合受损害方权请求民法院者仲裁机构变更者撤销

      事请求变更民法院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五十五条 列情形撤销权消灭:

      ()具撤销权事知道者应知道撤销事日起年没行撤销权

      (二)具撤销权事知道撤销事明确表示者行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效合者撤销合始没法律约束力合部分效影响部分效力部分然效

      第五十七条 合效撤销者终止影响合中独立存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效者撤销该合取财产应予返返者没必返应折价补偿错方应赔偿方受损失双方错应承担相应责

      第五十九条 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者第三利益取财产收国家者返集体第三

    第四章 合履行

      第六十条 事应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事应遵循诚实信原根合性质目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条 合生效事质量价款者报酬履行点等容没约定者约定明确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合关条款者交易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事关合容约定明确法第六十条规定确定适列规定:

      ()质量求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者符合合目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者报酬明确订立合时履行市场价格履行法应执行政府定价者政府指导价规定履行

      (三)履行点明确付货币接受货币方履行交付动产动产履行标履行义务方履行

      (四)履行期限明确债务时履行债权时求履行应方必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明确利实现合目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负担明确履行义务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者政府指导价合约定交付期限政府价格调整时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物遇价格涨时原价格执行价格降时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物者逾期付款遇价格涨时新价格执行价格降时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事约定债务第三履行债务债务未第三履行债务者履行债务符合约定应债权承担违约责

      第六十五条 事约定第三债权履行债务第三履行债务者履行债务符合约定债务应债权承担违约责

      第六十六条 事互负债务没先履行序应时履行方方履行前权拒绝履行求方方履行债务中符合约定时权拒绝相应履行求

      第六十七条 事互负债务先履行序先履行方未履行履行方权拒绝履行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符合约定履行方权拒绝相应履行求

      第六十八条 应先履行债务事确切证证明方列情形中止履行:

      ()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者丧失履行债务力情形

      事没确切证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

      第六十九条 事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应时通知方方提供适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方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力未提供适担保中止履行方解合

      第七十条 债权分立合者变更住没通知债务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中止履行者标物提存

      第七十条 债权拒绝债务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损害债权利益外

      债务提前履行债务债权增加费债务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拒绝债务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履行损害债权利益外

      债务部分履行债务债权增加费债务负担

      第七十三条 债务怠行期债权债权造成损害债权民法院请求名义代位行债务债权该债权专属债务身外

      代位权行范围债权债权限债权行代位权必费债务负担

      第七十四条 债务放弃期债权者偿转财产债权造成损害债权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行债务明显合理低价转财产债权造成损害受知道该情形债权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行

      撤销权行范围债权债权限债权行撤销权必费债务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债权知道者应知道撤销事日起年行债务行发生日起五年没行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生效事姓名名称变更者法定代表负责承办变动履行合义务

    第五章 合变更转

      第七十七条 事协商致变更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事合变更容约定明确推定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合权利全部者部分转第三列情形外:

      ()根合性质转

      (二)事约定转

      (三)法律规定转

      第八十条 债权转权利应通知债务未通知该转债务发生效力

      债权转权利通知撤销受意外

      第八十条 债权转权利受取债权关权利该权利专属债权身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接债权转通知债务抗辩受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接债权转通知时债务享债权债务债权先转债权期者时期债务受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合义务全部者部分转移第三应债权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转移义务新债务张原债务债权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转移义务新债务应承担债务关债务该债务专属原债务身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权利者转移义务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规定

      第八十八条 事方方意合中权利义务转第三

      第八十九条 权利义务转适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九十条 事订立合合合法者组织行合权利履行合义务事订立合分立债权债务约定外分立法者组织合权利义务享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条 列情形合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约定履行

      (二)合解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法标物提存

      (五)债权免债务

      (六)债权债务

      (七)法律规定者事约定终止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权利义务终止事应遵循诚实信原根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事协商致解合

      事约定方解合条件解合条件成时解权解合

      第九十四条 列情形事解合:

      ()抗力致实现合目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事方明确表示者行表明履行债务

      (三)事方迟延履行债务催告合理期限末履行

      (四)事方迟延履行债务者违约行致实现合目

      (五)法律规定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者事约定解权行期限期限届满事行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规定者事没约定解权行期限方催告合理期限行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事方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张解合应通知方合通知达方时解方异议请求民法院者仲裁机构确认解合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合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解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履行根履行情况合性质事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权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权利义务终止影响合中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 事互负期债务该债务标物种类品质相方债务方债务抵销法律规定者合性质抵销外

      事张抵销应通知方通知达方时生效抵销附条件者附期限

      第百条 事互负债务标物种类品质相双方协商致抵销

      第百零条 列情形难履行债务债务标物提存:

      ()债权正理拒绝受领

      (二)债权落明

      (三)债权死亡未确定继承者丧失民事行力未确定监护

      (四)法律规定情形

      标物适提存者提存费高债务法拍卖者变卖标物提存价款

      第百零二条 标物提存债权落明外债务应时通知债权者债权继承监护

      第百零三条 标物提存毁损灭失风险债权承担提存期间标物孳息债权提存费债权负担

      第百零四条 债权时领取提存物债权债务负期债务债权未履行债务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债务求应拒绝领取提存物

      债权领取提存物权利提存日起五年行消灭提存物扣提存费国家

      第百零五条 债权免债务部分者全部债务合权利义务部分者全部终止

      第百零六条 债权债务合权利义务终止涉第三利益外

    第七章 违约责

      第百零七条 事—方履行合义务者履行合义务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第百零八条 事方明确表示者行表明履行合义务方履行期限届满前求承担违约责

      第百零九条 事方未支付价款者报酬方求支付价款者报酬

      第百十条 事方履行非金钱债务者履行非金钱债务符合约定方求履行列情形外:

      ()法律者事实履行

      (二)债务标适强制履行者履行费高

      (三)债权合理期限未求履行

      第百十条 质量符合约定应事约定承担违约责违约责没约定者约定明确法第六十条规定确定受损害方根标性质损失合理选择求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者报酬等违约责

      第百十二条 事方履行合义务者履行合义务符合约定履行义务者采取补救措施方损失应赔偿损失

      第百十三条 事方履行合义务者履行合义务符合约定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违约造成损失包括合履行获利益超违反合方订立合时预见者应预见违反合造成损失

      营者消费者提供商品者服务欺诈行中华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

      第百十四条 事约定方违约时应根违约情况方支付定数额违约金约定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约定违约金低造成损失事请求民法院者仲裁机构予增加约定违约金分高造成损失事请求民法院者仲裁机构予适减少

      事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应履行债务

      第百十五条 事中华民国担保法约定方方付定金作债权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定金应抵作价款者收回付定金方履行约定债务权求返定金收受定金方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定金

      第百十六条 事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方违约时方选择适违约金者定金条款

      第百十七条 抗力履行合根抗力影响部分者全部免责法律规定外事迟延履行发生抗力免责

      法称抗力指预见避免克服客观情况

      第百十八条 事方抗力履行合应时通知方减轻方造成损失应合理期限提供证明

      第百十九条 事方违约方应采取适措施防止损失扩没采取适措施致损失扩扩损失求赔偿

      事防止损失扩支出合理费违约方承担

      第百二十条 事双方违反合应承担相应责

      第百二十条 事方第三原造成违约应方承担违约责事方第三间纠纷法律规定者约定解决

      第百二十二条 事方违约行侵害方身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权选择法求承担违约责者法律求承担侵权责

    第八章 规定

      第百二十三条 法律合规定规定

      第百二十四条 法分者法律没明文规定合适法总规定参法分者法律相类似规定

      第百二十五条 事合条款理解争议应合词句合关条款合目交易惯诚实信原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

      合文采两种文字订立约定具等效力文词句推定具相含义文词句致应根合目予解释

      第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事选择处理合争议适法律法律规定外涉外合事没选挥适合密切联系国家法律

      中华民国境履行中外合资营企业合中外合作营企业合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适中华民国法律

      第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理部门关行政部门职权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合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违法行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百二十八条 事通解者调解解决合争议

      事愿解调解者解调解成根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事根仲裁协议中国仲裁机构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没订立仲裁协议者仲裁协议效民法院起诉事应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履行方请求民法院执行

      第百二十九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技术进出口合争议提起诉讼者申请仲裁期限四年事知道者应知道权利受侵害日起计算合争议提起诉讼者申请仲裁期限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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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贡献者

    苏***子

    贡献于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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