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合同法(第四版) 主讲人:***
    • 2. 总则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 3.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的种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 4.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5.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 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 6.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 7.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 第三,主体要求不同。
    • 8.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
    • 9.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 10.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 11.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 12. 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关系又称合同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13. 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 14. 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 15. 二、粮食购销案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16.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 17.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18.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19.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的含义: 1.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婚姻、收养、监护)
    • 20.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 (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 21. 一、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 22. [法律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 23. [法律依据] (1)《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定的,可以订立收养协定。” (2)《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24.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 25.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区别 合同法和物权法都属于财产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但物权法主体调整财产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中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前提。 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合同法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而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 第四,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该国的特点;而各国合同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同的特点。 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其意思。
    • 26.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 27.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两项功能: 1.直接规范功能; 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 28.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法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29.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 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相关规则,确立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五)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六)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 (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八)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 30. 合同履行中未尽通知义务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案情介绍】 2002年7月,某甲与乙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甲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乙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甲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甲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甲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上述意向书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2001年11月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乙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乙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甲前来认购。2005年初,甲至售楼处与乙交涉,要求乙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乙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甲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甲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按105万元的销售价格向甲出售涉案商铺,如果不能履行,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 31. 【法理分析】 本案是关于预约合同的 认定、效力、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第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 32. 【案情分析】 具体到本案当中,乙公司与某甲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确定的拘束力。同时,该意向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格计算、认购时间等均作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这表明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就条件成就时实际进行商铺买卖得到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对将来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先安排。综上,涉案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预约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民事主体在合同履行阶段负有及时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对于合同履行有影响的事实,要及时 告知。2003年6月,乙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约履行其通知义务通知甲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涉案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在争议发生 时主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无效,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违约。但是乙公司已经将商铺售卖完毕,对于商铺不再享有物权,导致意向书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只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33. 【判决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意向金,双方初步确认交易乙商铺的有关事宜,从而对双方在乙商铺正式认购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了合意。对于意向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双方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涉案意向书中虽对 意欲交易的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没有作明确约定,但其主要内容是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先约定,主要预约事项内容是完整的,而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等内容均可由双方最终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予以确认。因此,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涉案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而且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应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甲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在综合考虑上海市房价发展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乙公司赔偿甲150000元。另外,虽然甲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故甲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
    • 34.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法》第1~7条
    • 35.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编“合同和合同法概述”,3~207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绪论”及第二章“合同的分类”,1~114页
    • 36. 课后习题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 试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 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 37.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重要知识点 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 38.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属于认定一个事实有无发生,也即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过合同订立行为,是否形成协议。
    • 39.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二)特殊成立条件 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都是实践性合同,需交付借款、保管物、定金、清偿替代物才能成立。
    • 40. 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行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41. 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邀请 邀约邀请又称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邀请的特点: 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 42. 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 43. 第二节 要约(三)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 44. 第二节 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
    • 45. 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撤回的条件: 1.要约已经发出; 2.要约尚未发生效力; 3.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4.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 46. 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的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的条件: 1.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2.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 3.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4.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 47. 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48. 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 49. 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虽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表示的,承诺无须通知。 三、承诺的期限 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 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 50. 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不生承诺效力。 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 51. 第三节 承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不成立,认为都是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 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
    • 52. (三)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四)合同的实际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 2.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3.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53. 二、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略谈交叉要约[案情介绍] 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 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
    • 54. [法律问题] 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
    • 55.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56.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第三,以非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书面形式、批准、登记)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送信主义。)
    • 57.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先合同义务的含义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缔约当事人在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的一刹那间,彼此就建立了关于缔约的信赖关系,形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缔约各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此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
    • 58.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未尽缔约之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5.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 59.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从赔偿范围上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则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 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 60.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交易上接触;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 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 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处利益的损失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它只有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 61.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 62.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9~38条,第42、43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
    • 63.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中第六章至第八章,211~369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三章“合同的订立”,115~215页
    • 64. 课后习题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如何区分? 试述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试述承诺的成立条件。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 65.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重要知识点 合同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合同形式
    • 66.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如果将合同理解为一种法律关系,则 合同的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将合同理解为法律文书,则指的是合同条款。
    • 67.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合同权利是指权利人(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义务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处分权能
    • 68.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从性质上来看,合同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 债务人除应当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约责任。
    • 69.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 70.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的特点表现在: 1.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2.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主给付义务确定以后,附随义务才能随之而存在,附随义务本身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 3.附随义务的内容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但在不同的合同中,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 71.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所谓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 所谓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
    • 72.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所谓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 所谓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 73. 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谓非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
    • 74. 第三节 合同条款(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区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75. 第三节 合同条款(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 76. 第三节 合同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77. 第四节 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 78. 第四节 免责条款二、承认免责条款的必要性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从实质上来看是由我国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 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 三、免责条款的分类 1.根据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完全免责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免责条款分为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消费性的免责条款和商业性的免责条款。
    • 79. 第四节 免责条款四、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 80. 第五节 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 81. 第五节 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 82. 第五节 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83.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关于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方式,如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 二是合同的形式是指法律关于当事人订约的特殊要件的要求。如办理登记。
    • 84.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与合同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 2.合同的法定形式要求有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一般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而任意予以排除,也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 3.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所必须采取的方式,而不是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 85.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二、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和法定形式。 (一)合同书 合同书是指载有合同条款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文书。 (二)信件 所谓信件,是指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书信交往而积累下来的文件。 (三)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 86.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三、口头形式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缔约。 四、其他形式
    • 87.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9~41条,第53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6、9、10条
    • 88.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中第九章、第十章及第十二章,370~432、484~530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216~252页
    • 89. 课后习题试述合同义务的分类。 试述附随义务的特点和种类。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试述免责条款的特点和生效条件。 试述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解释。 试述合同的形式。
    • 90.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常考知识点 合同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 91.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是合同作用发生的事实状态。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 92.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93.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94.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95.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1.附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 生效条件又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如果获得第一名,赠电脑一台”。 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导致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如“赠与电脑一台,如果未获得第一名,赠与合同失效。” 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积极条件如“获得第一名、新产品试制成功、本月下雨等”。 消极条件如“未获得第一名、本月未下雨等”。
    • 96.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1)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 (3)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
    • 97.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停止条件,如“新产品试制成功,购买原材料若干”。 解除条件,如“租与房屋一套,租期15年,租期内某甲归国,租赁合同消灭”。 (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 停止条件,如“新产品试制成功,购买原材料若干”。 解除条件,如“租与房屋一套,租期15年,租期内某甲归国,租赁合同消灭”。
    • 98.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期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期限是合同的一种附款。 第二,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 99.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款中期限的特点: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2.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3.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4.期限一定能到来。到来与否不确定的,不属于期限而属于条件。
    • 100.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三)期限的种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1)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发生的,为延缓期限。延缓期限又被称为“始期”。如“明年3月1日转让某古玩一件。” (2)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为解除期限。又可称为“终期”如“为你提供专业指导,经过两年失其效力‘。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 101.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四)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合同对各方都有拘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应等待期限的到来。 (2)附始期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与附条件合同的期待权相比,其利益实现更为确切,该期待利益一定能转为既得利益。 (3)附终期的合同中因终期的到来而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4)附终期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已经发生,只是该效力将因终期的到来而消灭。
    • 102.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三)期限的种类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对于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效力发生,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 对于附终期的合同,合同失其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
    • 103.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即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 104.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善意相对人的撤回权
    • 105.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物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包括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第二,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第三,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 106.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 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责。 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 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否认权,是指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效力的权利。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四)无权代理与代表行为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 107.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五)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 108.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四、无权处分合同 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特点在于: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4.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 109. 第五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二)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 110. 第五节 无效合同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而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
    • 111. 第五节 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欺诈 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 112. 第五节 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七)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九)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113.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点表现在: (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 114.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五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 115.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这些条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2.误解必须重大。 3.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如果属于合同其他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则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 116.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无偿合同中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性。) 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4.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司法实践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 117.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 118.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一方实施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 (二)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三)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 119.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一)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 (二)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三)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四)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往往表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但是并不以显失公平为限。
    • 120.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三、变更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对于以上五种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此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121.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一、返还财产 第一,从返还财产的目的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 第二,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 第四,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
    • 122.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二、赔偿损失 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123.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44~52条,第54~59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1~15条
    • 124.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三编“合同的效力”,533~728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四章“合同的效力”,253~474页
    • 125. 课后习题试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试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有何特点? 试述无效合同的特点。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有何区别? 试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 126.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常考知识点 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经济合理原则的含义及表现 合同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
    • 127.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债务。 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债务,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债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 128. 第二节 合同的适当履行一、履行主体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 129. 第二节 合同的适当履行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 130.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 131.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 132.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 133.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0~72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0~22条
    • 134.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四编“合同的履行”,3~96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一章“合同的履行”,1~210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84~207、221~234页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五章“合同的履行”,232~322页
    • 135. 课后习题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明时,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试比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之异同。
    • 136.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常考知识点 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点、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行使条件、诉讼主体、行使范围、费用负担及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诉讼主体、行使范围及行使效力
    • 137.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 138.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首先,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 其次,合同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139.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 140.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141.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 142.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 143.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 144.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二)主观要件 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 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
    • 145.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73~75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11~26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7~18条
    • 146.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五编“合同的保全”,99~173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三章“合同的保全”,239~291页
    • 147. 课后习题合同保全有何特点? 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何不同? 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
    • 148.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常考知识点 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变更条件 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转让条件及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转移条件及效力 合同移转及企业合并
    • 149.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这种变更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第二,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 150.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四)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151.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 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 152.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二)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 (三)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四)须通知债务人 (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153.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这种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第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四,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 154.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生效以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 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第四,债务人的抵销权。
    • 155.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移转,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二)转移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三)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 (四)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156.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第一,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三,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 157.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合并
    • 158.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77~90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 159.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六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77~247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五章“合同的转让”,382~512页;第六章“合同的变更”,513~531页
    • 160. 课后习题合同变更须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权利的转让须具备什么条件? 试述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试述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和效力。
    • 161.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常考知识点 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清偿的基本要求、清偿抵充的成立及方法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定抵销的条件、效力及方法 提存的条件、效力 债务免除的条件、效力 混同的效力
    • 162.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 163.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二、合同终止的效力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第四,当事人应负相应的附随义务。 第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98条)。
    • 164. 第二节 清偿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一)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 165. 第二节 清偿三、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第一,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第二,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第三,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 166. 第二节 清偿三、清偿抵充 (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一是约定抵充,即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 二是指定抵充,即由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 三是法定抵充,即在当事人未约定抵充及指定抵充时依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
    • 167.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第二,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 168.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 169.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70.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二)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 171. 第四节 抵销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债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民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之分。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条件 1.双方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为同一种类 3.双方的债务均须届清偿期 4.双方的债务均须为可抵销的债务
    • 172. 第四节 抵销二、法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 173. 第五节 提存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条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四)提存客体适当
    • 174. 第五节 提存三、提存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 175.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一、债务免除 (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债务免除为单方行为。 第二,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 第三,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
    • 176.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一、债务免除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 177.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与原因 混同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 (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如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
    • 178.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1~106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3~25条
    • 179.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七编“合同的终止”,251~394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七章“合同的解除”,532~805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七章“合同的终止”,275~329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除”,235~250页;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251~265页
    • 180. 课后习题如何认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抵销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如何理解债务免除和混同的性质? 提存的原因包括哪些?
    • 181. 第九章 违约责任常考知识点 违约责任产生的条件、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和补偿性、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的两种形态: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双方违约、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订金责任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免责事由 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发生原因、处理方式
    • 182.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183.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 184.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 185.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 186.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 (二)明示毁约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 187.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 (三)默示毁约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默示毁约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 188.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行为具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迟延履行 1.迟延履行的概念 2.债务人迟延 3.受领迟延
    • 189.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二、实际违约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四)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 (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 190. 第四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一、双方违约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三、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 191.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的概念和特点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第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 192.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实际履行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第一,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 193. 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二、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第三,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四,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 194. 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二、损害赔偿 (二)约定损害赔偿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四)损害赔偿的限制 1.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 2.损害赔偿的减轻
    • 195. 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三、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 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 196. 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三、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三)违约金的国家干预 四、定金责任
    • 197. 第六节 免责事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在我国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
    • 198. 第七节 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 199. 第七节 责任竞合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第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 200.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122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7~29条
    • 201.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八编“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397~570页;第九编“违约责任形式”,573~754页
    • 202. 课后习题试述违约行为的形态。 如何处理双方违约和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的情况? 试述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 试述损害赔偿的适用。 试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和处理。
    • 203.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常考知识点 合同解释的概念、目的 合同漏洞的概念、填补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
    • 204.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是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目的 (一)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判断 (二)明确合同的内容
    • 205. 第二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 (一)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二)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三)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 206.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一、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 二、目的解释原则 第一,如果某一合同既可以被解释为有效,也可以被解释为不生效,则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按照有效来解释。 第二,在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时,应考虑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 第三,考虑缔约目的是指要考虑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缔约时的目的。 第四,如果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而当事人双方对该条文又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不必完全拘泥于文字,而应当对该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 207.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三、整体解释原则 应当注意以下规则: 第一,当事人使用了多种语言订立同一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各合同文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推定各个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了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可以优于一般条款的效力。 第三,在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如果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彼此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
    • 208.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三、整体解释原则 第四,特殊列举词语与不能完全列举的一般概括词语连在一起,概括性词语的外延应视作仅包括与特殊列举事物相类同的事物。 第五,在数量和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相互抵触,原则上应当确定大写数字的效力优先于小写数字。 第六,合同中有多个条款表达同一内容,如果某一条款比另一条款含义更为明确,则含义不够明确的条款可以被删除。
    • 209.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四、习惯解释原则 法官根据交易习惯填补漏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理解的习惯来填补漏洞。 第二,如果地区习惯和行业习惯发生冲突,应当确定行业习惯优先。 第三,地区和行业习惯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发生冲突,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为准。
    • 210.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
    • 211. 发条链接 《合同法》第41、125条
    • 212.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第十一章“合同内容的解释”,433~483页
    • 213. 课后习题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什么? 如何填补合同的漏洞? 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 214.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常考知识点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特种买卖合同的效力
    • 215.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五)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 216.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2.留置权人 3.法定优先权人 4.行纪人 5.经营权人 6.人民法院
    • 217.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标的 (二)数量 (三)质量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价款(六)违约责任 (七)包装方式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 (九)结算方式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 218.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 219.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1.价款数额的确定 2.价款的支付时间 3.价款的支付地点 4.价款的支付方式 (二)受领标的物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 220.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就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风险负担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 2.《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 3.《合同法》第147条的规定 4.《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5.《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 6.《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 7.《合同法》第149条的规定
    • 221.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一)支付价款
    • 222.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保留的特约 (二)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 223.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所谓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的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招标阶段 (二)投标阶段 (三)开标、验标阶段 (四)评标、定标阶段 (五)签订合同
    • 224.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五、拍卖合同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一)拍卖的表示 (二)应买的表示 (三)卖定的表示
    • 225. 第五节 互易合同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 互易合同可分为单纯互易与价值互易。 二、互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互易合同当事人主要负担以下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当事人相互对其应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义务。 第三,当事人间的互易为补足价款互易的,负补足价款义务的一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补足应交的价款。
    • 226.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30~175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6条
    • 227.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二章“买卖合同”,44~121页;第三章“特种买卖”,122~180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十五章“买卖合同”,382~407页
    • 228. 课后习题试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哪些义务? 试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试述几种特种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 229. 第十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常考知识点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 230.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点 (一)公用性 (二)公益性 (三)继续性
    • 231.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二)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 (三)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四)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五)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六)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 232.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 233.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二)用电人的义务 1.支付电费的义务 2.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3.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4.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四、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 234.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184条
    • 235.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四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81~197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十六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08~411页
    • 236. 课后习题试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点。 试述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 237. 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常考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赠与合同的种类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终止 特种赠与
    • 238.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二)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 239.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的分类 (一)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二)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及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
    • 240.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二、瑕疵担保义务 有如下两种例外: 一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41.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 242. 第四节 特种赠与一、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 二、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赠与。
    • 243.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5~195条
    • 244.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五章“赠与合同”,198~236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十七章“赠与合同”,412~418页
    • 245. 课后习题试述赠与合同的特点。 赠与合同有哪些分类? 试述赠与合同的效力。 试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原因。 试述附义务的赠与。
    • 246. 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常考知识点 借款合同的特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 247.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 248.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有偿性 (二)要式性 (三)诺成性
    • 249.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1.借款种类 2.借款币种 3.借款用途 4.借款数额 5.利率 6.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
    • 250.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 (二)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三)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 (四)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 251.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支付利息 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4.按期返还借款 5.容忍义务
    • 252. 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第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般是无偿的。
    • 253. 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一,《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二,《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第三,《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四,《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254. 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五,《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七,《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255.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6~211条
    • 256.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六章“借款合同”,237~276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十八章“借款合同”,419~421页
    • 257. 课后习题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有何特点? 试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有何区别?
    • 258. 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常考知识点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租赁合同的终止
    • 259.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 260.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四、租赁合同的形式
    • 261.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 (一)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四)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262.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承租人的义务 (一)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尚有以下派生的从属义务: 1.通知义务 2.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三)不作为义务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 (四)支付租金的义务
    • 263.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承租人的义务 (五)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一)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二)租赁权的物权化 体现在: 1.租赁权的对抗效力 2.承租人能否基于租赁权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3.租赁权的继续性 4.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 5.废止利用方法的限制 6.租金的客观化
    • 264.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 首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这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负担通知义务,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得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此项要求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265. 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来考察。 首先是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 其次是租金的风险负担问题。
    • 266.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更新与终止一、租赁合同的更新 二、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主要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一)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
    • 267.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12~236条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25条
    • 268.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七章“租赁合同”,277~342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十九章“租赁合同”,422~436页
    • 269. 课后习题试述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出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负有哪些义务? 试述租赁权物权化。 试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条件。 试述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 270. 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常考知识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 271.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272.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该合同也有以下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1.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与普通租赁合同的不同 2.从承租人的角度考察与普通租赁合同的不同
    • 273.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 274.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37~250条
    • 275.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343~400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章“融资租赁合同”,437~442页
    • 276. 课后习题试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试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 277.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常考知识点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承揽合同的效力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 278.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三)定作物的特定性 (四)承揽合同为诺成、有偿合同
    • 279.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 280.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三、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 281.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一、承揽人的义务 (一)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1.承揽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2.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主要工作 (二)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五)容忍义务 (六)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 282.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二、定作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二)协助义务 (三)受领工作成果 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 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 283.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和承揽合同的终止一、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三)报酬的风险负担 二、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 284.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51~268条
    • 285.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九章“承揽合同”,401~445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一章“承揽合同”,443~451页
    • 286. 课后习题试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试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试述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 287.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常考知识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
    • 288.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仍有特殊之处,表现在: 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 289.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 二是由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 290.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分包与转包的法律适用 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 291.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一、承包人的义务 (一)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二)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二、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二)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三)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 292. 第三节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主要内容为如下几项: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费用;其他协作条件。
    • 293. 第三节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二、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一)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将一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勘察人、设计人后,勘察人、设计人即按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二)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 294. 第四节 建设施工合同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 295. 第四节 建设施工合同二、施工人的责任 (一)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二)逾期违约责任
    • 296.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69~287条
    • 297.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446~507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二章“建设工程合同”,452~463页
    • 298. 课后习题试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 试述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试述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 299.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常考知识点 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的特点 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效力 货运合同的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及特殊效力
    • 300.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运输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 (三)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四)运输合同一般具有缔约强制性 (五)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 301.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对象,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工具,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 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可分为单式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区域,运输合同可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
    • 302. 第二节 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当事人 (二)客运合同采用客票的形式 (三)客运合同包括旅客行李运送的内容 (四)客运合同是旅客得自行解除的合同
    • 303. 第二节 客运合同二、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客运合同的成立 (二)客运合同的生效 三、客运合同的效力 (一)旅客的主要义务 1.按规定支付客票价款及行李运费 2.按规定携带行李和儿童 3.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品 4.服从承运人的指挥并不得损坏运输设施
    • 304. 第二节 客运合同三、客运合同的效力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完成旅客的运送 2.告知义务 3.救助义务 4.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5.妥善保管旅客的行李
    • 305. 第三节 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运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货运合同的运送对象是货物 (二)货运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 (三)货运合同的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点
    • 306. 第三节 货运合同二、货运合同的订立 货运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 三、货运合同的效力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如实申报货物事项 3.办理审批检验手续 4.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5.危险物品的包装和警示义务 6.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 307. 第三节 货运合同三、货运合同的效力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货物的运送 2.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3.保证货物的安全 (三)收货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 2.及时提货 3.检验货物
    • 308.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除具备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 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送手段承运 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
    • 30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第二,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论是负责履行还是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 310.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三、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四,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11.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88~321条
    • 312. 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13. 课后习题如何理解运输合同的诺成性和强制缔约性? 如何确定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有何特殊性?
    • 314.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常考知识点 技术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及各自的效力、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技术成果归属
    • 315.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 (二)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 316.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二、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一)职务技术成果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 (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益 三、技术合同的费用 技术合同的费用包括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使用费等。 四、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五、技术合同的内容
    • 317.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承担风险 (三)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 318.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2.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合作开发各方有如下义务: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 319.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320.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三)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 32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2.受让人的义务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分别承担下列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2.受让人的义务
    • 322.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2.受让人的义务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和受让人分别承担下列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2.受让人的义务 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 323.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性劳务成果 2.技术咨询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 32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技术服务合同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325.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2~363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1~35条
    • 326.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27. 课后习题技术合同有何特点?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哪些主要义务? 如何确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哪些主要义务?
    • 328.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常考知识点 保管合同的特点、效力 消费保管合同的特殊效力
    • 329.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无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即保管物。
    • 330.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标的物 (四)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 (六)返还保管物
    • 331.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二、寄存人的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保管物情况的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 332. 第三节 消费保管合同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保管合同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可代替物。 第二,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 二、消费保管合同的效力
    • 333.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56~380条
    • 334.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35. 课后习题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试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
    • 336.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常考知识点 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单的性质 仓储合同的效力
    • 337.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二)仓储物为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 338.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二、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一)仓单的概念和内容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二)仓单的效力 1.提取仓储物的效力 2.转移仓储物的效力 3.以仓单出质的效力 (三)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 339.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 (一)给付仓单 (二)验收仓储物 (三)妥善保管仓储物 (四)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五)通知和催告义务 (六)返还仓储物
    • 340.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二、存货人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交存仓储物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等将仓储物交保管人入库,提供验收资料,据实告知货物的情况。 (二)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三)按时提取仓储物 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其权利。
    • 341.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81~395条
    • 342.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43. 课后习题试述仓储合同的特点。 试分析仓单的性质。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哪些主要义务?
    • 344.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常考知识点 委托合同的特点、种类 委托合同的效力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 345.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委托合同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为基础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 346.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二、委托合同的种类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 347.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 (一)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 (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 (四)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
    • 348.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承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 (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三)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四)委托人的赔偿义务 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 349.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 350.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96~413条
    • 351.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52. 课后习题转委托应具备什么条件? 试分析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关系。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及后果如何?
    • 353.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常考知识点 行纪合同的特点、效力
    • 354.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准用
    • 355.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义务 (一)支付报酬 (二)按约定支付费用 (三)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 二、行纪人的义务 (一)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二)直接履行义务 (三)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负担行纪费用 (五)其他义务
    • 356.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三、行纪人的权利 (一)报酬请求权 (二)委托物的处理权 (三)介入权 (四)其他权利
    • 357.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14~423条
    • 358.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59. 课后习题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试分析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 360.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常考知识点 居间合同的特点、效力
    • 361. 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 (一)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 (二)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 (三)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四)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五)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 362.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 (一)如实报告义务 (二)尽力进行居间服务 (三)保密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约定给付报酬 (二)偿付必要的费用
    • 363.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24~427条
    • 364. 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十一章“运输合同”,508~554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二十三章“运输合同”,464~477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八章“运输合同”,595~625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403~419页
    • 365. 课后习题试比较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居间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