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合同法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 2.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一、英美法 二、大陆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4.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 5. 民法(私法)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债权债产生的原因:1.契约之债 2.侵权之债
    • 6. 法国民法典第一卷 人第二卷 财产及所有权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第一编 继承 第二编 赠与 第三编 契约之债 第四编 非契约之债 第五编 夫妻财产 第六编 买卖 第七编 互易 第八编 租赁 第九编 公司 …….
    • 7. 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是不是合同
    • 8. (本页无文本内容)
    • 9. 第三节 对价与约因
    • 10. 一、英美法中的对价 (一)定义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或承担某项义务。 (二)作用 英美法认为,一项没有对价的允诺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签字蜡封合同除外)
    • 11. 以下哪些允诺存在有效的对价 A. Jerry对儿子说,你修完车库后,我会给你100美元。 B. Jerry对儿子说,考虑到你没有你的其他兄弟健康,我要给你500美元。 C. A对B说,你结婚的时候我送你100美元。 D. 如果你一个星期不抽烟,我就给你500美元
    • 12. (二)对价的作用 英美法认为,一项没有对价的允诺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签字蜡封合同除外) 但是,没有对价的允诺如果已经履兑现,则该种兑现不可反悔。 (自然之债)
    • 13. 原告是被告的信用卡持有人,1980年,被告宣布从该年5月起,要对使用信用卡收取年费。 原告认为双方之间达成的信用卡协议属于有效的合同。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能修改合同的条款。 原告败诉。案例
    • 14. 本案中,原告当时在法庭上引用了一个信用卡协议的先例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事实上,这一先例的案情与本案是有所不同的,在这一先例中,原告已经给被告递交了报名费,法院据此认为其构成了允诺的充分的对价,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发行和接受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合同已经存在,应当将信用卡关系定性为单方受益性,不具有有效的对价。合同并不成立。 http://ielaw.uibe.edu.cn/html/guojijingjifalvfagui/guowaianli/hetongfa/20080713/10146.html案例
    • 15. (三)对价有效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已履行的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2.对价是诺言的诱因 3.诺言是对价的诱因 4.对价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不要求充足 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已经存在的义务或者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 16. 1.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已履行的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 17. A对邻居说,如果你帮我修好房子,我就会给你1000美元。 A给了邻居1000美元,对邻居说,我给你1000美元,请你帮我修好房子。 A外出旅游,家里房子坏了,邻居出于好心帮助修好了房子。A回来后很感激,于是说,鉴于你给我修好了房子,我决定要给你1000美元。
    • 18. 2.对价是诺言的诱因 例,如果你能到我家来,我将给你提供一个地方住。 如果你给帮我修理房子,我将给你提供一个地方住。
    • 19. 3.诺言是对价的诱因 美国犹太老兵组织在报纸上 登载广告,如果谁能向警察提供信息帮助抓住某罪犯,则可以得到500美元的奖金。Mary Glover提供了线索从而帮助警察抓获了罪犯,但是直到第二天她才知道有悬赏广告和酬金这回事。犹太老兵组织后来拒绝向Mary Glover支付这500美元。犹太老兵组织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
    • 20. 4.对价必须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在英美合同判例中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粒胡椒子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对价并不要求双方互为提供的利益在规模上一致或相互对称。
    • 21. 5.空洞的允诺不能构成对价 例,卖方向买方承诺,愿意以100美元每吨的价格将本年度生产的全部钢铁卖给买方。 买方承诺,如果自己需要的话,将以100美元每吨购买卖方本年度生产的全部钢铁。
    • 22. 6.已经存在的义务或者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 23. 案例 某人丢失财物,于是向警察许诺,如果帮助找回了财务,将向警察支付酬金。后来警察找回了 财物,但是此人却反悔,拒绝向警察支付酬金。 轮船在远洋航行中有两名船员中途逃跑。船长想其余船员允诺,只要大家努力把船开到目的港,就把两名逃跑船员的工资分给大家。后来船到达目的地后,船长反悔。法院判决船长胜诉。
    • 24. A为B装修房屋。说好了报酬20000美元。 后来A觉得太少,要求B支付2500美元。B同意。 后来B反悔,仍然按照20000美元支付。 A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允诺:支付20000元 对价:装修房屋允诺:支付2500元 对价:装修房屋(无效对价)
    • 25. (四)对价原则的变通 1.签字蜡封的合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Deed contract under seal)与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两种。 一个经过蜡封的合同,即使没有对价,或者对价不充分,也是有效的。 然而,这一规则并没有得到美国各个州的一致接受,今天,许多州认为蜡封合同不能替代当事人之间的对价。所以,蜡封合同沦为仅用来证明对价存在的一种推定。
    • 26. 2.允诺的禁止反悔 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工作了,有我来抚养你。并且许诺向原告支付每年2000美元。 这样原告辞去了在图书馆的工作。但是原告的祖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 法院判决原告的祖父必须履行自己的诺言
    • 27. (五)对价制度的改革 美国合同法重述认为,允诺偿还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或者因破产而解除的债务,这种允诺是无需对价支持即可有效。债务人债权人1000元(尚未交付)售予某种商品(已经交付)
    • 28. 二、法国法中的约因 法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凡属于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者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 29. 甲和乙签订约定,如果乙方代替甲方服兵役,则甲方将给与乙方一笔钱。 后来甲方得知自己没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拒绝向乙方支付这笔钱。(错误约因) 某电视台与某作者签约,每播放一次该作者的作品,将向该作者支付版权使用费。后来电视台发现所播放的作品并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因而拒绝 继续支付使用费。(错误约因)
    • 30. 三、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
    • 3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 32. 甲方的牛跑到乙方家里 银行出错 ,导致储户帐户上无端多了10000元 甲的小孩走失,被乙碰见,乙照看小孩一个星期。 案例
    • 33.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二、承诺
    • 34.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 一、概述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错误、欺诈和胁迫 显失公平的合同
    • 35. 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自然人 (二)法人
    • 36. 1.英美法 美国多数州认为,十八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法律否认未成年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未成年人订立的生活必需品合同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则合同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
    • 37. 合同法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问题的一个政策性原则:法律不鼓励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因此,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自担风险。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其自身错误或者认识局限性的伤害,保证其利益不受他人设计损害。 法律赋予未成年人撤销其订立合同的特权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实现该政策的手段就是假设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或者经验不足,不能有效地与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交易。该政策旨在防止诡计多端的成年人在市场上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侵害其合法利益。由于成年人的能力一般来说远远超过未成年人,所以两者的交易地位不平等,在此前提下,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撤销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其子女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能使该合同生效。
    • 38. A是一个未成年人,从商店买了一台电脑。在回家的路上,非因A的原因,使得电脑外壳收到损害。第二天,A将电脑带回商店,否认了第一天的合同。 这种撤销合同是有效的,A可以要回自己的全部货款。 现在更多的州逐渐加大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未成年人撤销合同时,要将对方的状态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案例
    • 39.   1975年8月,年仅15岁的原告伯伦特在受雇于被告米德威-丰田公司时背部受伤,被告承认对此负有责任。1977年2月,双方签订最终和解协议,就原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向他支付150个星期的生活补助费,总金额为6136.40美元。 被告的代表人与原告的母亲(即原告的监护人)进行了谈判,其时原告亦在场。该和解协议由原告签字,并有原告的一位朋友作证。签字时原告的母亲在场,她没有反对签字,但是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其后原告要求重新确定其权利,并向工人赔偿法院起诉被告。案例
    • 4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监护人对该协议作了充分的考虑,尽管她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她代表被监护人认可和同意了此协议,其法律效力与监护人本人在协议上签字的效力是一致的。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最终和解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决定该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性。根据《蒙大拿州注释法典》第41-1-304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否认其签署的合同,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易的人要自担风险。 法律背后的政策是,不鼓励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被告的错误在于没有让原告的监护人直接与其签订和解协议。  http://ielaw.uibe.edu.cn/html/guojijingjifalvfagui/guowaianli/hetongfa/20080708/10079.html
    • 41. 2.德国法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和禁治产者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无效七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七岁至十八岁)所订立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42. 3.中国法《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44. 郭女士的儿子尚未年满18岁,在外面被人怂恿购买了一辆汽车。郭女士提出退车,但是汽车贸易公司的家访员说,合同已签订,退车不行。郭女士于是只好同意了贷款购车。但贷款后不久,郭女士夫妇无力支付月供。在拖欠多期贷款未还后,银行将郭女士告上法庭。 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郭女士立即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例
    • 45.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公司越权原则
    • 46.  1989年修改的《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上,即认为对于董事代表公司所作的行为,第三人无义务去调查公司的章程是否允许这一交易,也不要求知道章程是否限制董事授权他人的权利,即使第三人当时知道章程对经理们的权力限制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认定第三人为恶意   法国1966年商事公司法第14条规定:在第三者的关系中,经理对属于公司宗旨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有若干名经理时,每一位经理拥有前款的权力……限制经理的权力的章程不能对抗第三人。   《日本商法》第262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被认为有代表公司权限等名称的董事所做的行为,公司在该董事虽无代表权的场合,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 47.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之代表,董事长皆代表公司之行为,即为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董事长对于营业上的一切事务,均有代理之权,公司对于董事长代表权所加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指定或互推之董事或常务董事其代表应从同。”      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48. 三、合同的形式 (一)英美法 (二)大陆法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中国法
    • 49. (一)英美法 合同自由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般采用不要式原则,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 50. 英国法 1.必须采用签字腊封的形式的合同: 缺乏对价的合同 不动产权益转让合同,超过三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船舶转让合同 2.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合同要件:汇票、本票;海上保险合同;债务承认等 3.需要书面形式作为证据要求:担保合同,借贷合同。
    • 51. 美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2.买卖土地以及有关土地权益的合同 3.允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担保合同)
    • 52. 以下哪些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1.甲与乙签订雇佣合同,雇佣期两年 2.甲与乙签订终身雇佣合同 3.甲与乙约定,甲借钱给乙买彩票,如果乙将来中了彩票,甲可以分得一半奖金 4.甲与银行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规定甲从订立合同开始每个月向银行还款3000元,连续还款14个月
    • 53.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1—206条 适用于本法未另作规定之动产的反欺诈法 1.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一项动产买卖合同,在救济金额或价值超过5000美元时,如果缺乏书面材料证实:当事方已达成买卖合同,且合同规定了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且合同规定了可合理辨认的标的,且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当事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已在合同上签名,合同即不可通过诉讼或抗辩予以强制执行。
    • 54.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2—201条 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价款达到或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缺乏充足的书面材料,表明当事方已达成买卖合同,且合同已由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当事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名,合同即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强制执行。一份书面材料,即使疏漏或错误书写一项业经商定的合同条款,也不因此失去证明效力,但合同只能在不超出此种书面材料所标明之货物数量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 55.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8—319条  证券买卖合同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通过诉讼或抗辩获得强制执行: a.存在由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足以证明已订立按确定价格或按确定方式计算之价格买卖确定数量的特定证券的买卖合同;或 b.证券之交付已被接受或价款已获支付;但是,合同只在此种交付或付款的限度内可强制执行;或 c.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在合理时间内收到了按本条第a项规定足以对抗寄送人的确认证券出售或购买的书面材料,且他在收到该材料后10日内未能寄送出对其内容予以拒绝的书面答复;或 d.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在其诉状或作证中承认或以其它方式在法庭上承认,已订立按确定价格或按确定方式计算之价格买卖确定数量之特定证券的买卖合同。
    • 5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57. (二)大陆法 1.法国法 法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分为三个层面: 需要公证的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抵押权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 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50法郎以上的交易合同,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合同,比如劳动合同、专利许可或转让等。 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 58.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11条: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其他任何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使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 59. 四、合同的形式 (四)中国法 1999年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
    • 60.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61.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62.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利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专利法》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63. 《招投标法》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64. 合同缺乏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在美国法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形式要求的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 65. 合同缺乏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2.大陆法基本认为,缺乏形式要件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66. 德国民法典 第125条 【因形式缺陷而无效】   缺少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缺少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形式的,在发生疑问时,同样无效。 第139条 【部分无效】   法律行为一部分无效时,其全部都无效,但如果可以认定除去该无效部分,法律行为仍可以成立的除外。 中国合同法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67. 合同缺乏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3.英美法中的“部分履行”和大陆法中的“合同补正”
    • 68. 德国民法典 第313条 【关于让与或者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以转让或者受让土地所有权为义务的合同,需经公证人公证。未遵守上述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完成转让和登记入土地登记簿后,其全部内容为有效。 第518条 【约定赠与的方式】 (1)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履行给付的合同有效,约定需经公证人公证。以赠与的方式给与第780条,第781条所列举种类的债务约定或者债务承认的,其约定和承认的意思表示也适用上述规定。 (2)缺少前款规定的方式的,可以通过履行约定的给付加以补救。 第766条 【保证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为使保证合同有效,需以书面形式给予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履行主债务的,即可弥补形式上的欠缺。
    • 69. 我国合同法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70.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2—201条 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3.不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但在其它方面有效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 c.货款已支付且已被接受,或货物已收到且已被接受(第2—606条);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只能就有关部分货物进行强制执行。
    • 71.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8—319条  证券买卖合同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通过诉讼或抗辩获得强制执行: a.存在由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足以证明已订立按确定价格或按确定方式计算之价格买卖确定数量的特定证券的买卖合同;或 b.证券之交付已被接受或价款已获支付;但是,合同只在此种交付或付款的限度内可强制执行;或 c.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在合理时间内收到了按本条第a项规定足以对抗寄送人的确认证券出售或购买的书面材料,且他在收到该材料后10日内未能寄送出对其内容予以拒绝的书面答复;或 d.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在其诉状或作证中承认或以其它方式在法庭上承认,已订立按确定价格或按确定方式计算之价格买卖确定数量之特定证券的买卖合同。
    • 72. 四、合同必须合法
    • 73. (一)英美法 1.合同违法的形式 (1)违法的合同 (2)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合同 限制商业自由的合同 免除一方责任的合同 有损于公共服务的合同
    • 74. 甲支付给乙一笔钱,让乙把乙的商店从甲的商店的对面迁走,于是乙同意将自己的商店迁走。 参加拍卖的各买方为了避免在拍卖中相互竞争,事先达成协议,把将要拍卖的财产的价格维持在某一特定的价格水平之下。 一名公司的雇员从公司辞职的时候,向公司承诺,在公司方圆100公里以内不会从事与公司竞争的商业活动。 例限制商业自由的合同
    • 75. Brunswick Floors 诉Brain Guest案1998 地板公司与其一名雇员签订了协议。该雇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在距离该公司80英里方圆之内不得从事与地板有关的任何生意。该雇员离职后再附近从事地板生意。地板公司起诉雇员。法院判决地板公司败诉。案例免除一方侵权责任的合同
    • 76. 公共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加入关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产品责任免责条款 雇佣合同中的雇员的人身伤害免责条款例免除一方侵权责任的合同
    • 77. 克伦威尔诉达拉斯住房局(1973)得克萨斯 最高法院 原告的父亲租住被告的一幢公寓。公寓的供热期存在缺陷,导致原告的父亲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与原告的父亲所签署的租约中规定:对因本公寓的设施、盗窃获任何其他原因给房客或者其家属以及客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房东或 其代表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得克萨斯最高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房东必须承担责任。案例免除一方侵权责任的合同
    • 78. 2.   合同违法的后果 英美法院原则上对于非法合同采取不干涉的态度,不予强制执行。合同双方均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 79. 不干涉原则的例外: (1)根据违法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救济 (2)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救济 (3)强制执行合同是否和公共政策发生冲突 (4)不干涉将导致没收的效果,如果不强制执行将导致没收的后果,而该种后果比合同 违法的 严重程度相比,要严重得多。 (5)合同的一方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阶层的一员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6)分解合同
    • 80. (二)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131 条:“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 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 基于不法原因的债, 不发生任何效力。”        
    • 81. (三)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 条:“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 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 条:“法律行为, 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无效。”    
    • 82. (四)我国法律的规定
    • 83. (四)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84. 五、错误和误解 (一)英美法 1.错误和误解 错误是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而这种事实情况构成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 问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能否看作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 85. 五、错误和误解 (一)英美法 1.错误和误解 误解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误解所涉及的认识对象是:合同相对方的认识。 在Smith V.Hughes(1871年)一案中,买方认为卖方要出售燕麦,而卖方却认为买方要购买的是小麦。
    • 86. 2.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 英国法
    • 87. 3.共同错误下撤销合同的条件 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同样的错误。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以共同错误主张合同无效,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该错误涉及到了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 (2)错误对双方同意履行交易有重大影响 (3)主张错误的一方没有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
    • 88. 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出现的共同错误 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但是合同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不知道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1)该错误涉及到了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
    • 89. (2)错误对双方同意履行交易有重大影响
    • 90. (2)错误对双方同意履行交易有重大影响
    • 91. 金 伍德诉沃克案。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一头母牛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认为这头母牛不能产仔。于是交易的价格很低,只有正常一头母牛价格的十分之一。但是后来卖方发现,这头母牛可以产仔,于是拒绝按照原来的价格卖给买方。 案例
    • 92. 在美国法中,一般来说,如果错误涉及的是标的物的品质,价值或者特征的时候,合同依然有效。只有错误涉及的是标的物的存在与本质的时候,才能使合同归于无效。
    • 93. 在一个案例中,一方向另一方 出售农场,合同中注明农场面积为915英亩,后来实际丈量为835英亩。法院认为合同中有关土地面积的说明只是描述性的和非本质的。 另一个案例中,当事人认为转让的土地面积有26.5英亩,但实际上只有16.5英亩 。法院认为该错误是本质的和明显的。 案例
    • 94. 在Cundy V. Lindsay&co. (1878年)一案中, 骗子Blenkarn,冒充信誉极好的Blenkiron公司的签名,向原lindsay公司赊购一批货物,然后迅速出售给被告Cundy,获取贷款后逃匿。 上议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只想把货物出售给老主顾Blenkiron公司,因此合同因原告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错误而无效,既然合同末成立,骗子未取得货物所有权,那就自然不能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了。案例
    • 95. (3)主张错误的一方没有承担发生错误的风险。 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4条列举了三种一方已经承担了风险的情况。 A.一方依合同的规定承担了发生错误的风险; B.是合同一方对于错误所涉及的事实仅具有有限的知识,仍然冒然签订了合同; C.是“法院鉴于案件的情况,认为让该方承担风险是合理的”。
    • 96. 原告从被告那里购买了一块土地,打算修建一个发酵池。但是后来 这个计划 被当地的 健康委员会驳回。 该委员会发现在这片土地下面有一根通向水库的排水管道。按照该州法律,在这种排水管道周围100英尺的范围内不得建立任何过滤设施。而买卖双方事先都不知道这条 排水管道的存在。 但是在合同中有一个条款规定,买方 需要对这片土地进行勘测,以决定是否有“进行建筑所允许的质量” 。案例 A.一方依合同的规定承担了发生错误的风险;
    • 97. 科瓦尔克诉密尔沃基电力火车公司案 一位妇女在交通事故之后,未经医生检查就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签署了一份弃权声明,依据该声明,她将不能向肇事者提出超出声明范围的赔偿要求。而这一事故后来导致该妇女流产。 法院认为,该弃权声明有效。该妇女在“自知无知”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就应当承担错误发生的风险。B.是合同一方对于错误所涉及的事实仅具有有限的知识,仍然冒然签订了合同;(自知无知)
    • 98. 伍德诉博因顿案 卖方将自己收藏多年的一块钻石以一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方。后来发现这块钻石的实际价值是700美元。 法院认为,该合同有效,不能以错误为理由撤销合同。案例
    • 99. 比奇科莫硬币公司诉波斯凯特案 卖方以500美元的价格出卖一枚一角钱的硬币给买方。当时认为这枚硬币已经 非常稀缺。买方在购买 之前在购买之前花了15-45分钟对它进行检查,最后认定它是真品。但后来发现这枚硬币属于伪造品。 法院认为,买方可以以错误为理由撤销合同。案例
    • 100. 一个农村农场主在出售了自己的农场之后,才发现该农场的地下蕴藏着大量的矿藏,其价值远远高于自己 出售的价格。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让买方承担错误 的 风险。 C.是法院鉴于案件的情况,认为让该方承担风险是合理的。
    • 101. 4.单方错误 一般来说,单方错误的情况下不能撤销合同。 但是也 存在例外: (1)合同一方知道另一方在认识上发生了错误,但还是将错就错与另一方签订了合同。 (2)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的行为所导致的。
    • 102. (二)法国法
    • 103. (二)法国法 法国法律基本上将错误分为重大错误和次要错误。只有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错误重大错误 次要错误无效性错误 障碍性错误
    • 104. 无效性错误包括两种情况: 1.对标的物本质的错误; 2.对当事人的错误。
    • 105. (二)法国法 第1110条 错误仅于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   如错误涉及当事人一方愿与之订约的他方当事人个人时,错误不成为无效的原因,但他方当事人个人被认为契约的主要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1117条 因错误、胁迫、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仅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的诉权。
    • 106. 障碍性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性质的错误,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是在向对方出售货物;另一方以为自己是在接受对方赠与。 2.对标的物的错误,如一方认为自己出售的是甲处的土地,而另一方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乙处的土地。 3.对合同原因客观上是否存在的错误。如父亲认为外出的儿子已经死亡,而将其财产捐赠给了慈善机构,几年后,其子重新出现。
    • 107. 次要错误 次要错误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非“基于人的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对相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第二种是对标的物本质以外的其他因素的错误; 第三种是对订立合同动机的错误或者对行为法律后果的错误; 第四种是经济评价的错误; 第五种是计算上的错误。法国法
    • 108. (三)德国法
    • 109.   第119条 【因错误而撤销】   (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 110.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错误的规定 《合同通则》第3.4条对错误下的定义为:“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
    • 11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 (相关错误)   (1)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因错误无效,如果订立合同时错误如此重大,一个处于相同情况下的通情达理的人若了解事实真相后只会就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   (a)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此错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或   (b)另一方当事人在宣告合同无效时没有本着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2)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   (c)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   (d)错误与某事实相联,而关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应由误解方承担。
    • 112. (五)中国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中国将误解分为一般误解和重大误解。 一般误解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只有重大误解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 113. 关于如何理解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71条作了解释: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114. 六.欺诈 (一)英美法 不正确说明(misrepresentation,不真实表述):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想另一方当事人 做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包括:诱导性的不正确说明,和涉及到 合同本身是否存在的不正确说明(签字诈欺)
    • 115.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第163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何时阻止合同的形成 对于旨在缔结的合同,如果其性质或重要条款被作出了虚假的陈述,并且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导致了不知道或没有合理机会知道该合同性质或重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作出了好象是同意的意思表示行为,则其意思表示无效。
    • 116. 美国合同法重述 §164. 虚假的意思表示何时可以使合同可撤消 (1)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了他方当事人具有欺诈或重大虚假的陈述而为意思表示,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撤消该合同。 (2)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了交易第三方具有欺诈或重大虚假的陈述而为意思表示,则该当事人可以撤消该合同,除非善意的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该虚假陈述的交易他方当事人已经支付对价或实质上信赖了该交易行为。
    • 117. 1952新墨西哥州柯蒂斯案 丈夫对妻子说,如果我们订立一个分居和分产的协议,就可以少纳税。妻子相信了丈夫的话,与他订立了协议。但是丈夫的真实目的是和妻子 脱离夫妻关系并分得以部分财产。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真正的合意,合同无效。 一位律师拿着一份文件让一位不识字的老太太签字,并告诉她这是一份普通的购买消费品的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份巨额的房产买卖合同。 案例签字诈欺
    • 118. 威尔伯苏诺斯瑞特案(1983) 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一张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是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本票款项。被告指出的原因是,这张本票并非是按照被告的开出开出的,被告与被告的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妻弟将一张本票交给被告要他签字,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没有 看内容,就签了字。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签字诈欺
    • 119.  罗兹卡夫妇拥有一家酒店,委托古地姆地产公司出售。罗兹卡夫妇对地产公司说,依前业主的说 法,这个地产有5·5英亩。古地姆公司将这个信息记录进了销售说明书。同时,原告夫妇还正在求购一处酒店,他们请弗罗斯特地产公司为他们物色合适的对象。 弗罗斯特公司的代理人从古地姆公司得到那份出售房产的说明书,并转交给了原告夫妇。原告夫妇最后购得罗兹卡夫妇的房产。两年后,原告夫妇发现他们所购得的 房产不足3英亩。于是,原告将弗罗斯特公司告上了法庭。弗罗斯特公司提出异议后,初审法院将弗罗斯特公司的异议问题提交陪审团裁定。陪审团作出了有利原告 的裁定,裁定弗罗斯特公司承担“不实说明的严格责任”。被告不服,一直上诉到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该院瑟西大法官出具了法律判决书。    被告辩 称,初审法院不应指导陪审团适用不实陈述严格责任的原理,因为这种严格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被适用。这个特定的情况是:被告无须调查和按照通常知识 就应该知道事情的真相。被告强调,初审法院在指导陪审团的时候,应该特别加上“无须调查”的内容,但实际情况是初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 瑟西 大法官首先引用了威斯康星州相关的法律和先例,认为,不实说明严格责任的适用情况之一是:被告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了一项陈述,而在一般情况下,被告即 使未经调查也应该知道陈述是否真实。在判定严格责任的时候,法院应该考察两个方面的要素:第一,被告按照自己的知识作出了一项陈述,而该陈述的事项涉及到 被告的特有知识。由此,被告即承担类似于保证的责任;第二,被告在与原告的交易活动中有着自己的经济利益,他想通过此交易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换言之,严 格责任适用于这样的情况:陈述者要么对相关事实有着特定的理解,要么他的地位使他有可能知道所有的情况,他的陈述本身就意味着他有着这方面的知识。因此, 陈述者应该知道事实情况,或者说,他本来就不应该如此陈述。     瑟西大法官宣布,法院支持这样的观点: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依赖于陈述者 的知识。如果陈述者表达了该项意见,或者隐含地表达了自己的判断,那么这个要件就满足了。另外一个关键的要素是:购买者合理地信赖了这个陈述。如果法院不 能判断陈述者是否不加调查就能知晓所陈述的事实,那么,确定购买者是否合理信赖被告就是一个关键要素。在此,“无须调查”要素本身,并不是不实陈述严格责 任的必备要件,因此而可以认定,即使初审法院没有向陪审团强调“无须调查”要素,初审法院也不存在错误。最后,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裁定:维持初审法院的判 决。     〖解读〗     1·1964年以前,英国法中不实陈述的责任既存在于合同法中,也存在于侵权行为法中。在侵权 行为法中,典型的形式是欺诈和违反信托义务。1964年,英国贵族院在一个判例中确立了不实陈述的侵权行为责任,强调这类侵权行为中的两个重要要素:一是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一般强调的是被告具有专门的知识,比如会计师或者律师;二是原告“合理信赖”被告的陈述。在美国法中,这类诉讼有时候 被称为“欺诈和错误交易”。     2·在特定情况下,不实陈述者要承担严格责任,本案较为细致地分析了这种情况。这类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 是购买者合理相信陈述者,陈述者是该陈述真实性的保证人。上述案件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陈述者知道该陈述的真实性;二是陈述者有着相关的经济利益。 如果法官不能确定陈述者是否知道该真实性,就要看原告是否合理地信赖被告的陈述·。     3·不实陈述的严格责任多出现在不动产案件和债 券销售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有:第一,撤销。依合同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存在认识错误,那么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说,如果存在相互的 错误认识,合同就根本不存在。第二,信托关系。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都存在诚信义务。这时,要求受托人或者律师尽到最高程度的诚信义 务。第三,成文法的严格责任。常见的行业包括证券业和不动产业,特别是地产开发和娱乐场所开发。在这些方面,一般都有成文法的严格规定。在这样的案件中, 不实陈述会导致严格责任。     岳星利摘自《人民法院报》
    • 120. (一)英美法 以不正确说明为理由撤销合同的条件 1.存在着对事实的不正确表述 2.这种表述是带有欺诈性的,或者 重大的。 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信赖 4.被说明人的信赖是有正当理由的
    • 121. 1.存在着对事实的不正确陈述 (1)对意见或观点的陈述,对将来的预测,以及广告宣传性的表述,不构成不正确表述。 (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错误表述不构成不正确陈述. (3)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4)一定条件下,沉默或者隐瞒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5)如果是专业人员对专业内的标的物进行陈述,更有可能被判定是陈述事实而非观点表达。
    • 122. 例:这辆车至少值20000元 我花了两万元购买了这辆车 例:这片土地上养2000只羊是没有问题的 前面有人在这片土地上养过2000只羊 案例
    • 123. (3)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美国合同法重述 §160. 行为何时等同于虚假陈述 当事人意在或明知有可能阻止他人了解事实的行为相当于其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 124. 美国合同法重述 §160. 行为何时等同于虚假陈述 当事人意在或明知有可能阻止他人了解事实的行为相当于其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 125.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26. (4)沉默或者隐瞒也可能构成不正确陈述: 原则上讲,沉默不构成不正确陈述。合同当事人没有像对方公开所有事实和信息的义务。但是存在例外: A.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信托关系 B.一方当事人对事实做了某种陈述,但是该事实在事后出现了变化,该当事人有义务将变化了的事实告知对方。 C.一方当事人已经意识到另一方当事人对于有关事实存在误解,并且正在基于这种误解而行事,但仍然保持沉默.(基于善意及公平原则) C.当事人片面的披露一部分事实,而隐瞒另一部分事实。
    • 127.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161. 隐瞒事实之行为何时等同于虚假的陈述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隐瞒已知的事实,则等于他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a) 如果当事人明知透漏事实可以阻止先前的陈述成为虚假的、欺诈的或重要的意思表示。 (b) 如果当事人明知他方当事人对于缔结合同的一个基本假设存在错误认识,而对其透漏事实可以纠正该错误,并且隐瞒事实构成未依善意且公平之标准而行为。 (c) 如果当事人明知他方当事人对于能全部或部分证明或体现合意存在的书面文书之内容或效力存在错误认识,对其透漏事实可以纠正该错误。 (d) 如果他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有权知道事实真相。
    • 128. 土地的买方知道土地下面蕴藏着大量的矿产资源,而土地的卖方并不知道这一情况,买方是否有义务告知卖方这一情况?案例
    • 129. 1817联邦最高法院艾德劳诉奥根案 合同的买方奥根在 1812年暗地里得知英国与美国之间签订了停战协定,这意味着美国市场烟草的价格将大幅度上升。于是向卖方艾德劳购买烟草,签订了买卖协议。后来烟草果然涨价30-50%。艾德劳认为奥根隐瞒了停战协定这一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奥根获得关于停战协议的情报的方式是,有几个人头天晚上从英国军舰上得到了情报,其中一人将情报告诉了奥根。奥根在第二天早上8点钟找到艾德劳,签署了合同,而关于停战的消息同样在第二天早上8点钟通过报纸正式公布。 艾德劳败诉。案例
    • 130. (5)如果是专业人员对专业内的标的物进行陈述,更有可能被判定是陈述事实而非观点表达。
    • 131. 2.这种表述是带有欺诈性的,或者 重大的。 针对不正确陈述,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的的救济方法 (1)提起侵权法上的侵权诉讼(必须证明这种不正确陈述是欺诈性的,又是重大的) (2)依据合同法,提起撤销合同之诉(需要证明这种不正确陈述是 欺诈性的,或者是重大的)
    • 132. 美国合同法重述 §162. 何时虚假的陈述具有欺诈性或意义重大 (1) 如果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有意引导他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其有下列情形时,则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具有欺诈性 (a) 意思表示方明知或认为该陈述是虚假的,或 (b) 意思表示方并不确信他陈述或暗示了事实的真相,或 (c) 意思表示方明知他没有理由作出陈述或暗示。
    • 133. 美国合同法重述 §162. 何时虚假的陈述具有欺诈性或意义重大 (2) 如果虚假的意思表示有可能导致正常人表示同意,或者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方明知其意思表示会导致这样的后果而为之,则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即为重大的虚假表示。
    • 134. 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信赖 4.被说明人的信赖 是有正当理由的
    • 135. 甲打算卖给乙一片土地,甲方知道政府不允许在这片土地建设三层以上的楼房,但是甲却对乙说:如果你乐意,在这片土地上盖50曾的楼 都没问题。乙买下了土地,但是随后发现甲的说法是不对的。乙能否以不正确陈述为理由撤销合同?案例
    • 136. 甲向乙卖出一匹赛马。这匹马有一只眼睛是瞎的,但是展示的时候,甲将马牵到一个让乙无法看到那只眼睛的角度。所以乙一直 不知道这匹马是瞎马。 乙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案例
    • 137. 甲在将房子卖给乙的时候,告诉他管道状况良好。但是实际上他对于管道状况一无所知,而且他自己也不觉得管道状况如何好,这种情况下,乙发现甲的不正确陈述后,能否撤销合同?案例
    • 138. Andery Vokesshi 是一位中年妇女,她在参加一个舞会的时候,遇到了一位舞蹈学校的老师。这位老师建议她参加 舞蹈学校的课程。此后, Andery Vokesshi 在16个月的舞蹈学校课程中,一共支付了3万多美元的学费。每次销售人员在向她收学费的时候,都表扬她很有天赋,在课程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很有潜力可挖,还说要把她培养成一个舞蹈家。但据Andery Vokesshi自己说,她没有什么进展,没有舞蹈天分,连听拍子都困难。 Andery Vokesshi 向佛罗里达地区法院 起诉舞蹈学校,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
    • 139. (二)法国法
    • 140. 七.胁迫 (一)英美法 胁迫 包括:1.人身胁迫(1)人身强制(合同无效) (2)人身威胁(合同可撤销) 2.货物胁迫(合同可撤销) 3.经济胁迫,或称商业胁迫(合同可撤销)
    • 141. 货物胁迫: 货物胁迫的主要特征是,一方当事人威胁扣押或者拒绝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得到的东西。 货物胁迫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目的在于修改已经订立的合同。 如,卖方知道买方无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货物,于是乘机以扣押货物不交付给买方作为要挟,胁迫买方提高货物价格。 经济胁迫:一方利用另一方经济上的急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件。其适用范围更广。
    • 142. 美国合同法重述 §174. 通过实施人身强制胁迫何时可以阻止合同的形成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人身受到胁迫而被强制作出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175. 通过威胁实施胁迫何时可以使合同可撤消 (1)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他方当事人不正当的威胁,在没有合理选择的情况下而为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可以撤消此合同。 (2)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在交易第三方的诱导下为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可以撤消该合同,除非善意的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胁迫存在的交易他方当事人支付了价金或实质上信赖了该交易。
    • 143. §176. 威胁何时不适当 (1) 威胁在下列情况下不适当(a) 被威胁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或者如果威胁导致了一方当事人获得财产,则该威胁本身就是犯罪或侵权行为,(b) 被威胁实施刑事控诉行为,(c) 被威胁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并且威胁属于恶意行为,或(d) 威胁违反了合同项下善意并且公平交易的义务 (2) 如果威胁导致的交换并不是依据公平条件而为,并且有如下情况时,威胁也是不适当的(a) 被威胁的行为伤害了受威胁方,威胁方实质上也没有获益(b) 威胁方先前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增加了包括对意思表示在内的威胁的效力,或(c) 被威胁实施的行为是以其他方式使用权力来达到非法目的的。
    • 144. (二)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 第1111条 对债务人行使胁迫为无效的原因,纵使胁迫的行使出于取得合意利益人以外的第三人者亦同。   第1112条 凡行为的性质足使正常之人产生印象,并使其发生自己身体或财产面临重大且迫切危害的恐惧者,成立胁迫。   关于此问题,应考虑受胁迫人的性别、年龄及个人的情况。   第1113条 胁迫为契约无效的原因;不仅对于缔约人行使胁迫,即对于缔约人的配偶、直系卑血亲或尊血亲行使胁迫时亦同。   第1114条 对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仅心怀敬畏,而未受胁迫时,不得主张契约的无效。   第1115条 如胁迫停止后,契约经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或在法定要求取消的期限内未采取行动时,对契约不得再以胁迫的原因提出攻击。   第1116条 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诈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诈欺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   诈欺不得推定,应证明之。   第1117条 因错误、胁迫、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仅依本章第五节第七目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的诉权。
    • 145. 八.显失公平 (一)英国法
    • 146. 八.显失公平 (二)美国法 构成显失公平的要素: 1.程序性显失公平 (1)一方当事人 没有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 (2)一方 当事人处于 弱势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 2.实质性显失公平
    • 147. 案例 1.程序性显失公平 2.实质性显失公平原告只有不到中学文化,不能理解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和技术性条款 原告为了寻找工作而不得不在对方 事先印制好的合同上签字 合同规定,免除出租方的任何过失责任
    • 148. 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各投标方进行了投 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1615万元。后来B公司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又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 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案例
    • 149. (三)法国法 附和合同理论(格式合同)
    • 150. (四)德国法
    • 151. (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152. (六)中国法
    •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155. 案例 1.A,一个未成年人,告诉B,如果B能够为他偷一个喇叭,A将付给B 50美元。 2.甲将汽车开入加油站。他无意付钱,却让服务员给车加油。这里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A跌入悬崖,请求附近的B救他。B说,你答应给我1000元,我才救你。A同意,B救了A。后A反悔。 4.原告与被告墨西哥航空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向被告航空公司员工提供司机驾驶服务,接送他们每天从旅馆到住所。但是不久被告航空公司停止接受原告的服务,理由是原告没有司机驾驶证。
    • 156. 案例 5. A为朋友卖房子,但没有收取手续费。事后朋友很感激,答应给A1000美元。后来朋友反悔 6. A驾车撞伤了B. 双方同意不起诉,而是私下和解。A答应支付给B1000美元作为损害补偿。 后来B发现1200美元才能补足自己的损害,B能不能向A所要那200美元     
    • 157. 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一、合同的解释 (一)英美法 美国法的有关规定
    • 158. 1.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159. 2. 美国法中的“口头证据规则” 如果法院有理由认为合同双方达成的书面文件是最终的、全部的、完整的合同内容,则与此书面文件不符合的口头证据和其他非正式书面证据将不被接受。 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书面合同的概念
    • 160. 1981年约翰逊苏科伦案:夜总会老板与一支乐队达成表演协议,由乐队在夜总会为顾客演唱。但是夜总会老板发现演唱并没有招揽到预想的那么多顾客,所以把乐队提前解雇了。 夜总会老板向法院提出的证据是:该乐队之前曾经口头答应,如果乐队演奏的不好,他可以解除合同。 但法院并未接纳夜总会老板的证据。
    • 161. “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 (1)涉及书面合同本身有效性问题的情况下,如存在欺诈、胁迫、违反公共政策等,口头证据可以被引用。
    • 162. “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 (2)涉及书面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口头证据可以被引用。 甲打算购买乙的汽车,但是甲口头说明首先要找人对汽车进行全面检查后才同意交易。由于乙要出远门,所以双方在检查以前就直接 签订了书面合同。但事后甲检查汽车发现有严重问题。
    • 163. “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 (3)当书面合同存在含混模糊之处,或存在内容空缺,可以引用口头证据加以解释或补足。
    • 164. 3.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 (1)如果能证明合同双方存在共同意思,则依据该共同意思来解释合同。 (2)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语句的理解不一致,而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是如何理解该语句的,则按照该另一方的理解去解释合同。 (3)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语句的理解不一致,且该种误解属于重大的(重大误解),则可宣布合同无效。 (4)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语句的理解不一致,且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都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对方的误解,则依据客观主义标准(合理标准)来解释合同。
    • 165. 4.依据推定意思或者合理意思解释合同或者宣布合同不存在
    • 166. 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语言的通常意义来解释,除非情况表明其另有含义。 2.整体解释原则,应当结合从上下文做全面的解释。个别词句应该服从合同的整体意思。 3.相互冲突的条款的解释:如果条款之间不能协调,则承认与合同的基本目的更为接近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解释应当宁可使合同有效,也不要使合同无效。
    • 167. 5.做不利于条款制定方的解释 6.做符合公共利益的解释 7.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8.结合商业惯例或习惯性做法来解释 9.一般性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特殊条款优先。手写条款与打字条款不一致时,手写条款优先。打字条款与事先印制的条款不一致时,打字条款优先。
    • 168. 某旅游景点在售票处贴出告示,规定: 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 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 第三,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儿童入内。” 依照整体解释的原则,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并没有购买门票的义务。因为风景管理处的格式合同的意思应当为“成人携带的儿童”可免费进入,而“没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则必需购票进入。
    • 169. 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 (一)英美法 英国法中免除合同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是合同受挫。 合同受挫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履行不能 2.合同目的落空
    • 170. 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 (一)英美法 1.合同履行不能 (1)合同标的物灭失。 1863年泰勒诉考德维尔案:考德维尔出租音乐厅给泰勒,做四天 的演出。然而演出之前音乐厅因为一场大火焚毁了。法院免除了考德维尔的违约责任。
    • 171. 英美法 1.合同履行不能 (2)当合同必须由特定的个人来履行的时候,该人的死亡会导致合同责任的免除。 (3)由于法律的改变或者政府政令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非法,则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4)其他情况下,如果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不现实,则当事人也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 172. 英美法 2.合同目的落空
    • 173. 1902年,被告为了观看国王的加冕游行,租用了原告在 Pall Mall(伦敦的街名)的一套公寓,租期是两天。但由于国王生病,游行最终被取消了。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约定的租金。 本案确立了英国合同法中的目的落空理论。 然而本案属于比较极端的判决(borderline),一般说来,英国法院不太愿意承认这种挫折理由。
    • 174. (二)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 第1148条 如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不测事变,不能履行其承担的给付或作为之债务,或者违约进行对其禁止之事项,不引起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1)不可预见性 (2)不可抵御性 (3)外在性
    • 175.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76. (三)德国法 1.嗣后不能 2.情势变迁(交易基础学说)
    • 177. 违约给付不能 给付延迟自始不能(合同无效) 嗣后不能(合同有效)1.非因债务人过失引起 2.因为 债务人过失引起
    • 178. 第七节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一、解除履约义务(撤销合同) (一)英国法
    • 179. 英国法违约违反条件(根本性条款) 违反担保(非根本性条款) 违反中间性条款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180. (二)美国法违约重大违约 轻微违约终止履行合同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181. (三)法国法
    • 182. (四)德国法 违约给付不能 给付延迟自始不能(合同无效) 嗣后不能(合同有效)1.非因债务人过失引起 2.因为 债务人过失引起
    • 183. (五)中国法 《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184. 二、预期违约 (一)英美法
    • 185.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受害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以立刻要求损害赔偿。 受害的一方也可以坚持认为合同仍然存在,而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再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措施。
    • 186. 轮船公司与货主签订了一个租船合同。合同规定船公司应当将船开到敖德萨港,并在若干天内装载一批货物。船到敖德萨港以后,货主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当时,装运期限尚没有届满,而轮船公司拒绝货主明确做出的提前违约的表示,继续坚持要求货主提供货物装船。但在装运期满的前几天,英国与俄国爆发了战争,战争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所以双方的合同义务自动解除。 事后,轮船公司以货主违约为理由诉上法庭,英国法院认为,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货主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除合同义务,判决轮船公司败诉。案例
    • 187. 宣布不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预期违约受害方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受害方也可以坚持认为合同仍然存在,等合同届满时再采取法律措施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了可以解除双方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
    • 188. (二)法国和 德国
    • 189. (三)中国法 《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190.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191. 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一)英美法 损害赔偿为原则,实际履行为例外。
    • 192. 以下在英美法中最有可能被判决实际履行的有 A.违约方拒绝将手中的一幅名画卖给受害方 B.某家庭教师拒绝按照先前的合同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C.某批发商没有按时向零售商场提供一批索尼电视机 D.某歌手拒绝按照合同登台演出 E.某驯兽师为马戏团训练一只狼,马戏团答应两年后将这只狼送给驯兽师,但后来又反悔。
    • 193.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使受害方处于与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同等的经济地位。(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2.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可预见性原则) 3.受害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 194. 甲签订合同将房屋租给乙,月租700元,租期从10月1日开始。9月9日,甲付给丙1000元让丙对房屋屋顶进行修理,同时告诉丙涂漆必须在10月1日以前完成,因为自己在10月1日要将房屋出租。丙没有把房顶修好便放弃了。甲不得不重新找丁完成剩下的工作并支付给丁300元,且工作到10月4日才结束。由于涂漆工作没有按期完成,乙租住了另外一所房屋。甲只好找另外的房客签订了租房合同,月租仍是700元,租期从10月15日开始。后甲起诉丙违约。如果按照《公约》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丙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为什么?
    • 195. 英国判例法1854哈特里诉巴辛德尔案:一个磨坊主使用蒸汽机作为动力。蒸汽机上的曲轴损坏,磨坊主便交给一位商人到外地进行修理。商人由于某种原因在外地拖延了几天,导致磨坊主的磨坊由于没有 可用的曲轴而无法正常开工,损失了一部分利润。磨坊主要求该商人赔偿这部分利润损失。 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磨坊主的要求,原因是该商人证明当时他并不知道磨坊主没有其他的备用的曲轴,所以对于这部分利润损失事先并没有预见到。 磨坊主本来应当将自己当时急需这件曲轴的实际情况告诉该商人。这样会对自己后来的索赔更加有利。
    • 196. 买卖双方就销售一批机床达成合同,总价50000美元,1 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面告买方: 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高,否则将不予交货。买方则仍坚持要求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0000美元交货。在7月1日以后的这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货者以总价56000美元的价格订立一份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000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与原合同相比,买方延迟了3个月才得到机床。此时,买方除了在价格上多支出11000美元外,还要蒙受因延迟3个月使用而造成的额外损失3000美元,共计损失为14000美元。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多少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应为6000元。
    • 197. 卖方向买方出售300吨小麦,合同规定1200元每吨。时卖方交付了200吨后宣布无法继续交付剩余100吨。此时的同品质小麦的市场价格为1400元每吨。后来买方将已交付的200吨以1500元/吨的价格卖给了某第三方。然后买方向卖方索赔,认为卖方少交100吨的结果是给自己造成了30000元的利润损失,所以应赔偿30000元。买方的看法对不对? 赔偿额应当为20000元
    • 198. 假设A答应为B修院墙,报酬1000元,由于A未能履约,B不得不通过广告、长途电话方式寻找其他建筑商,结果找到了c,c要求A付1200元,B由于急迫只好同意;电话费、广告费支出50元;B由于相信A会如期履约,已购买了水泥,请了助手;结果由于A失约,水泥过期失效,B白白支付了助手的工资,共300元。由于A未履约,致使B家中两只鸡走失,20元;一只鸡在今后1年将会生100只鸡蛋价值40元。
    • 199. (五)违约金 大陆法中的两种违约金 1.惩罚性违约金 2.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 英美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损害赔偿性质违约金
    • 200. 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201. 依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那些合同? A. 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     B. 土地买卖合同 C. 建筑合同  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什么条款? A.条件条款 B.担保条款 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   
    • 202. 乙是一名赛车手,甲雇用乙驾驶甲的赛车参加比赛。 丙是乙的朋友,丙对乙说,如果你比赛赢了,我就给你3000元。后来乙比赛果然赢了,但是丙拒绝支付3000元,理由是丙的承诺没有对价,但是乙反驳说,赢了比赛就是承诺的对价。
    • 203. 住在纽约州的Kelon,是一个未成年人,在离家200公里以外的地方读大学。Kelon在学校外租住了某公寓的一个房间。在租住了4个月之后,他和房东之间发生了争执。Kelon搬出了公寓,交还了钥匙。
    • 204. 1964年3月,被告乔治墨菲为其在夏威夷的汽车销售店面试销售经理,他面试了迪克.麦金陶什两次,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被告于同年4月25日电话通知原告,主力销售经理的 职位有空缺并 要求其在4月27日之前到达火奴鲁鲁。原告确认如期到达,变卖 了其 在洛杉矶的家产,把家搬到了夏威夷,并于27日到达火奴鲁鲁。原告在工作了两个月半后,于7月16日被解雇,理由是他不能与潜在的客户达成交易并不能培训销售人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