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建立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国家省关城镇廉租住房理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指政府住房领域城市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承租公住房予租金减免提供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县(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理等部门职责范围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关工作
市房产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理供应工作县(区)房产理局(处)负责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建设理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房屋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源包括:
()土出金总额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理费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公房出售拆迁补偿资金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捐赠资金渠道筹措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理分账核算专款专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费列入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理建设行政部门应会关部门年第三季度根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级民政府批准实施财政部门根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资金拨付舟山市民政府投资项目理实施细舟山市基建设资金理暂行办法关规定执行保障支出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年年终建设行政部门应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滚存年度安排
第十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源包括:
()政府新建配建收购住房
(二)部分腾退国直住房
(三)社会捐赠住房
(四)渠道筹集住房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方式济适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50方米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象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辅实物配租象低保家庭中军烈属残疾家庭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时符合列条件:
()申请保障区域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定年限
(二)家庭年均收入低统计部门公布年度均支配收入60
(三)家庭均住房建筑面积16方米
市区县根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低高原逐步解决年具体申请条件建设行政部门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居住子女父母具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实际居住员
第十六条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区域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总家庭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总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房屋维修费理费两项构成城镇低收入家庭济承受力相适应具体价格财政部门会建设行政部门确定报级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市场均租金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市场均租金80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市场均租金60市场均租金价格财政部门会建设
行政部门确定报级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住现公房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
现公房低保边缘家庭公房租金标准70交纳房租低收入家庭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予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条申请申请廉租住房时须户籍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实填报家庭基情况申请户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申请书面申请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现房屋产权证租住单位房房部门直公房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日起30日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否符合
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社区张榜公布异议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收申请材料日起15日申请家庭收入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转建设行政部门
(三)建设行政部门收申请材料日起15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建设行政部门予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异议者异议成立作廉租房保障象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建设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说明理申请住房状况审核异议建设行政部门申诉家庭收入审核异议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关单位应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家庭建设行政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建设行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租房合建
设行政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租金补贴次月起享受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象正理先两次接受配租方案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年重新申请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理年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者配租廉租住房家庭应年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申报家庭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申报情况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职责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复核结果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符合规定条件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者承租合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行应合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转转租者改变途
(二)正理连续6月未承租廉租住房居住
(三)正理累计6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合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合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方式建设行政部门者具体实施机构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权违反办法规定行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关情况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行政部门予受理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欺骗等正手段取审核意者获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行政部门予警告已登记尚未获廉租住房保障取消登记已获廉租住房保障责令退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市场价格补交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关部门工作员者市县(区)民政府确定实施机构工作员违反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办法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理办法(试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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