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保护耕根中华民国土理法基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民国土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耕保护工作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耕指土利总体规划确定种植农作物土
办法称基农田指定时期全市口社会济发展农产品需求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占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耕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耕保护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质量监测新增耕力评定耕质量相关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职责做耕保护工作
第五条 耕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衡养结合生态护相统原
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集约节约利科学挖潜存量占少占耕
第二章 耕日常保护
第七条 耕保护实行目标责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级签订耕保护目标责书目标责书容包括:
()耕保量
(二)基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面积
(四)容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农村集体济组织签订耕保护目标责书目标责书容包括:
()耕保量
(二)基农田保护面积
(三)容
第八条 耕保护实行责目标考核制度市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县(市区)民政府耕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耕保护方面成绩显著单位予奖励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农业部门建立耕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划定基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农田划定单位未法定程序改变者占
第十条 级民政府应加基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质量理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质量
第十条 土承包营者应机肥料提高力防止土污染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损毁生产建设单位应法进行复垦
条件复垦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复垦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交付农村集体济组织
没条件复垦应缴纳土复垦费土复垦费专项土复垦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法批准占基农田建设单位应进行耕作层剥离利第十四条 单位耕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占补衡
第十五条 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耕占单位应开垦数量质量相耕没条件开垦应法缴纳耕开垦费耕开垦费专项开垦耕
耕开垦费占耕前3年均年产值法定倍数收缴占基农田法定倍数高值收缴易耕占补衡指标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易耕占补衡指标应法报批准
第十六条 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基农田县(市区)民政府应占数量质量进行补划行政区域没条件补划应法申请易偿补划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府应提供占补衡指标乡(镇)民政府农村集体济组织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补充耕责单位列规定确认:
()城市批次建设市县(市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涉农村集体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农村土整治
第十九条 农村土整治应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土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农村土整治包括:
()耕基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然灾害损毁土复垦
(五)未利土开发
(六)土整治情形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农村土整治项目组织实施
农村土整治项目应社会公告通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整治项目竣工国土资源部门会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容包括:
()规划设计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增耕数量完成质量情况
(三)资金理情况
(四)项目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六)成果资料档情况
(七)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理专款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项目期护明确护体落实护责促进项目效利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五条 土复垦义务办法规定应缴纳土复垦费缴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处应缴纳土复垦费1倍2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办法规定破坏者擅改变基农田保护区标志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耕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耕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环保部门法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办法**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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