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XX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XXX 环境保护税简介
    • 2. 环境保护税简介 主要内容一、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二、环保税税制要素及征管规定 三、难点政策
    • 3.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主要内容1.环保税概念 2.背景 3.税制设计特点 4.意义和作用
    • 4.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环保税的概念1.广义的环境税:是对具有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目的的税收制度的统称。 (1)对个体作用:增加排污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促使其减少污染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对行业作用:社会资源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转向绿色低碳产业和高效能产业。
    • 5.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环保税的概念2.狭义的“环境税”: 指对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的行为课征的税种。狭义环境税的范围相对较窄,国际上基本根据具体征税对象的不同命名:大气污染税、二氧化硫税、氮税、废水税、垃圾税、噪声税、碳税、温室气体排放税等税种。 我国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属于狭义的环境税概念。
    • 6.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背景 1.客观现实上,我国生态环境承载的压力大,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民众对优美环境质量的诉求日益增长。
    • 7.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背景2. 发展趋势上,选择以绿色税收—环境税的调控手段来遏制和治理环境污染已成为世界潮流。我开征环境保护税,也是彰显我国环境治理国际担当的形象体现。
    • 8.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背景国家税种税率税基瑞典硫税30瑞典克朗/千克煤、焦油氮税50瑞典克朗/千克 氮氧化物排放量瑞士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激励税 2.5欧元/千克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 德国 废水税 35欧元/污染单位 污染量(有害性物质) 英国 垃圾填埋税 2.877-64.4欧元/吨 废物填埋处理 荷兰 航空噪音税 每架飞机每次起降95.75欧元 飞机噪音 上世纪70年代起,世界各国纷纷开征环境税应对环境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 9.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背景 3.理论上讲,经济活动全对生态环境产生负的外部性作用,生产者污染环境理当承担消减污染的费用。 4.实践上讲,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缺少直接调控环境的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具有标志意义的主体工程。 5.决策上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重要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 10. 环保税介绍背景——环保税发展历程 2013年11月04日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快环境保护费改税。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 排污收费制度得以明确。2016年12月2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7年12月25日 国务院令69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6年09月03日 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013年2017年2016年
    • 11.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特点一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通过平移,使排污收费关键制度要素保持平稳转成税制要素内容,同时又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诸多改良,如取消超浓度、超总量加倍征收规定,对目前不易监测的污染物因子暂不纳入征税范围。 二是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科学确定纳税人和税额标准。根据2014年将主要污染物收费标准由0.6元、0.7元提至1.2元、1.4元每当量,现行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最低税额分别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1.4元。
    • 12.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特点三是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合理确定税基。 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收费项目平移作为税目征税。对于二氧化碳,目前不征税;取消对建筑噪声征税,减少工业噪声档次并降税负,取消对VOC和林格曼黑度征税。赋予省级人大一定的地方环境税立法权,可增加计税污染物种类、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规定等。 四是按照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科学设计税收减免。包括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排放,对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移动污染源、符合规定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暂免征税;二档优惠税率(减按75%、50%征税),发挥政策激励导向。
    • 13.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职能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同时,有利于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 14. 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区别环境保护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课征的税种。 区别:环保税是税的一种,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环保税法第十九条)。 排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征收管理,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 15. 环境保护税简介 主要内容一、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二、环保税相关政策 三、难点政策
    • 16. 环保税相关政策1.政策依据 2.纳税人 3.应纳税额计算 4.减免税 5.征管规定 主要内容
    • 17. 环保税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4.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7年 第8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6.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目前相关政策依据
    • 18. 环保税相关政策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1.空间效力 2.征收范围 3.征税对象 4.纳税主体 纳税人的判定是环境保护税管理的起点,也是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作的基础。重点要理解纳税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把握纳税人识别的一般程序和认定标准。 纳税人
    • 19. 环保税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超出上述空间范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税法》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污染物排放者不承担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1.空间效力
    • 20. 环保税相关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2.征收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21. 环保税相关政策应税污染物是指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3.征税对象 噪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 22. 环保税相关政策3.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 23. 环保税相关政策3.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4-6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 24. 环保税相关政策3.征税对象
    • 25. 环保税相关政策3.征税对象 大气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表四《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大气污染物有44类,主要是: 1. SO2,二氧化硫 70—85 % 2. NOX,氮氧化物 工业源 3. 一般性粉尘(PM10和PM2.5) 4. O3,臭氧 5. CO,一氧化碳 6. 重金属 7. 其他 ———— 应税污染物不含 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VOCs)、臭气。 需要注意的是,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其中就包括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所列明的苯、甲苯、二甲苯、苯丙(a)芘、甲醛、乙醛等应税污染物;排放这些应税污染物,是要交纳环境保护税的。
    • 26. 环保税相关政策3.征税对象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色度、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等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砷、 六价铬、总镍、苯并芘、总银、总铍第一类水 污染物10种其他类 水污染物55种海洋工程水污染物(4类—石油类、总镉、总汞、化学需氧量) 1.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污染物介质)中的石油类污染物; 2.钻井泥浆和钻屑(污染物介质)中的石油类、总镉、总汞; 3.生活污水(污染物介质)中的化学需氧量。 水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
    • 27. 环保税相关政策应税污染物中的固体废物范围:3.征税对象 应税固体废物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含半固态、液态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应税固体废物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依法进行环保税申报。
    • 28. 环保税相关政策3.征税对象 噪声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只有工业噪声一个税目,取消了原排污费征收中“建筑施工噪声”这一征收项目。
    • 29. 环保税相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4.纳税主体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 30. 环保税相关政策实例判断 下述几种情况,是否缴纳环保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1)A药厂产生的工业废水,全部通过管网向所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 (2)B火电厂产生的炉渣,企业按照地方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建立专门设施进行贮存; (3)C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排放,排放的水质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超标; (4)D冶炼厂产生的冶炼渣自行贮存,经环保部门验收,发现其贮存条件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5)A房地产开发商与B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B建筑公司进行房屋建设施工; (6)B油气销售公司将汽油存放A港口公司油罐中,由A公司负责存储管理。
    • 31. 环保税相关政策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4321
    • 32. 环保税相关政策大气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33. 环保税相关政策基本术语含义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污水和废气进行多因子税收的重要指标,它的数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等质等价的污染数量。污染当量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概念。
    • 34. 环保税相关政策基本术语含义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体现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综合考虑其污染危害和治理费用方面的一种等标关系。 以污水为例,将污水中的主体污染物COD1kg作为基准,把其他水污染物的一定数量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污染治理费用进行加权综合测算,认为4kg的SS、0.1kg的石油类、0.05kg的氰化物……在排放时的污染危害和污染治理费用的综合效果是相当的,即定义为污水中SS的当量值为4kg,石油类的当量值为0.1kg,氰化物的当量值为0.05kg……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也是采取类似的方式确定的。 由于只有污水和废气环境保护税实行多因子总量叠加收税,因此污染当量的概念只在计算污水和废气环境保护税时使用。
    • 35. 环保税相关政策基本术语含义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是污水或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折合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值,也可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数量。对于某种污染物,其排放量与当量数的换算关系为: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污染物的当量值(千克) 对污水(或废气)中任一污染物,1个当量数污染物的污水(或大气)治理成本和对环境危害是等价的。
    • 36. 环保税相关政策 基本术语含义 污染物排放量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超标准噪声排污量的确定,是计算各项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指标。 污水和废气中的排污量一般可以用实测法,通过介质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可以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介质流量×污染物浓度 也可以根据相关的能源、产品等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法或系数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其单位为kg。 确定排污者厂(场)界昼夜最大超标准噪声值是计算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主要排污数据,单位取dB(A)。
    • 37. 环保税相关政策 基本术语含义 特别提示:如何适用实测浓度和折算浓度? 什么是折算浓度?为了防止排污单位在排放的烟气中混入过量的空气降低实测浓度而逃避环保监管,环保部门在相关标准中人为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在不同热能转化设施中对应的基准氧含量,并要求将大气污染实际监测浓度根据基准氧含量进行折算,折算之后的浓度称之为折算浓度。折算浓度一般出现在燃烧废气中。 简单来讲,对存在实测浓度和折算浓度的,采用实测浓度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采用折算浓度(折算最高浓度和折算平均浓度)判断是否能享受减免税、享受哪一档次的减免税。
    • 38. 环保税相关政策 申报表
    • 39. 环保税相关政策大气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排放口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征税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TOP 5其他类水污染物TOP 3应税大气污染物TOP 3
    • 40. 环保税相关政策大气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部分污染因子的具体规定 1.多项因子只征一项 (1)三选一征收:同一排放口,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对排放量大的征税。 (2)二选一征收:同一排放口,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对其中排放量大的征税。大肠菌群数超标,说明消毒使用氯不足;大肠菌群数不超标,就会存有余氯。 (3)无论三选一还是二选一,都是先计算各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选取其中当量数最大的污染物计算应纳税额。
    • 41. 环保税相关政策大气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部分污染因子的具体规定 2.色度的计税依据 色度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 × 色度超标倍数 ÷污染当量值(5吨水.倍)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实际排放值-标准排放值) ÷ 标准排放值 例子:某印染厂3月排放污水30吨,色度排放标准为80倍,实际排放监测值为320倍,计算3月该企 业色度污染当量数。 第一步:计算超标倍数: 色度超标倍数=(320- 80)÷ 80=3倍 所以:得出该厂色度超标排放倍数是3倍。 第二步:计算污染当量数 色度污染当量数=30吨水 × 3倍/5吨水.倍= 18
    • 42. 环保税相关政策大气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部分污染因子的具体规定 3.PH值计税依据计算 税法附表《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pH值属于超标排放才征税的项目,pH值在6-9区间(不含6,9)属于正常值,不在征税范围。 例子:某企业3月排放污水30吨,其pH值为9,计算该企业3月pH值的污染当量数。(pH值为9污染当量值为1吨污水) PH值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吨污水)=30吨污水/1吨污水=30
    • 43. 环保税相关政策大气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部分污染因子的具体规定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数计算 适用条件: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特征值(养殖数量或污水排放量)÷ 污染当量值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例子:某规模化养殖场3月初猪存栏1900头,3月末存栏2500头,有一个污水排放口。3月该企业污水污染物当量数为多少? 猪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1头。 月均存栏量=(1900+2500)头/2=2200头 污染当量数=2200头/1头=2200
    • 44. 环保税相关政策例题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排向河流,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污水50万吨(折合50万立方米),其中: 含一类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 六价铬0.5 mg/L;总砷0.6 mg/L;总铅1.0 mg/L;总镍1.1 mg/L;总铍0.005 mg/L;总银 1.5 mg/L; 二类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总氰化物0.5 mg/L;硫化物0.025 mg/L;氨氮25 mg/L;氟化物10 mg/L。 请计算该化工厂1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 45. 环保税相关政策例题甲化工厂1月份污染当量计算表 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1月份排放总量(L)名称浓度值mg/L当量值kg污染当量排序名称浓度值mg/L当量值kg污染当量排序500000000六价铬0.50.02125004总氰化物0.50.0550003总砷0.60.02150003硫化物0.0250.1251004总铅10.025200002氨氮250.8156251总镍1.10.025220001氟化物100.5100002总铍0.0050.012506     总银1.50.0293755     前五项合计  78875 前三项合计  30625 
    • 46. 环保税相关政策例题六价铬污染当量数=1月份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 =500 000000×0.5 ÷ 1000 000 ÷0.02 =12500 1千克=1000克,1克=1000毫克,铬的当量值是0.02 ①一类污染物当量数=∑由大到小前五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总镍当量数+总铅当量数+总银当量数+总砷当量数+六价铬当量数 =22000+20000+15000+12500+9375 =78875
    • 47. 环保税相关政策例题②二类污染物当量=∑由大到小前三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氨氮当量+氟化物当量+总氰化物当量 =15625+10000+5000 =30625排污总当量=①+②=109500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109500 × 1.4 = 153300元
    • 48. 环保税相关政策固体废物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 49. 环保税相关政策申报表
    • 50. 环保税相关政策噪声计税依据 噪声 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是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工业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不同功能区、昼夜划分等有明确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类别昼夜050401554526050365554a70554b7060
    • 51. 环保税相关政策噪声计税依据 功能区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52. 环保税相关政策噪声计税依据 噪声 注意事项 1.同一单位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噪声超标的分贝数不是整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2.同一噪声源边界上有多处监测数据超标的,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噪声源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以最高超标分贝数按照两个单位计算。 4.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多个作业场所噪声超标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计计征。 5.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税法附表规定“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这不是减免税,是计算方法)。减半计算同样区分昼、夜。纳税人排放工业噪声昼间超标不足15昼的,减半计算昼间应纳税额;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减半计算夜间应纳税额。
    • 53.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不能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 数据计算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 计算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 54.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自动监测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备。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 55.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17号文规定: 修约: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56.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监测机构检测 委托第三方监测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 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的,其当月同一排放口的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无当月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 57.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17号文规定: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58.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17号文规定: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59.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自动监测必须主动合规不合规合规不合规系数、衡算监测机构监测系数、衡算合规不合规监督性监测系数、衡算
    • 60.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 61.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排污系数 排污系数法-------以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为例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颗粒物(包括烟尘和一般性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核算公式如下:
    • 62.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物料衡算 物料衡算法-------以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为例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具体为根据原辅材料、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等按照直排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 63.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分纳入排污许可的行业和未纳入排污许可的行业,分别规定了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具体适用原则: 1.火电、造纸等17个已发布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行业,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附件1中的载明方法适用;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附件2中的载明方法适用; 2.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 4.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 64.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实际征管中存在的几种情形: 1. 同一纳税人可能会同时采用几种计算方法。如,纳税人对于大气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环保税,而对水污染物采用委托监测方法计算环保税。 2.纳税人不同排放口排放的同一污染物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3.同一排放口,不同污染物的监测方法也可能不同。 4.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数据的比对,可能会出现与税法规定排放量计算方法的不一致。
    • 65.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特殊情形 1.排放固体废物特殊情形 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能够准确计量的,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属于当期产生的,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其全部产生量。 ——不能够准确计量的,按照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确定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 66. 环保税相关政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特殊情形 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特殊情形 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上述几个情形主要是环保部门处罚后,纳税人应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交送的涉税违法信息开展征管。其产生量的计算,依环保部门传递的数据确定;环保部门交送数据中没有相关数据的,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直接排放计算。
    • 67. 环保税相关政策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应按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5元/吨煤矸石1.大气污染物3.固体污染物2.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15元/吨尾矿1000元/吨危险废物25元/吨冶炼渣、粉煤灰、其他固体废物
    • 68. 环保税相关政策税目、税额 4.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税额表
    • 69. 环保税相关政策税目、税额 各地税额标准(北京、大连)北京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统筹考虑北京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大连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018、2019年
    • 70. 环保税相关政策税目、税额 各省(区、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中间水平较高水平单位:元/污染当量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13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山西、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大气污染物:1.8-3.9元 水污染物:2.1-3.5元大气污染物:4.8-12元 水污染物:4.8-14元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份税额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北京市按高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大气污染物:1.2元 水污染物:1.4元最低限额注:河北、江苏两省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
    • 71. 环保税相关政策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税收减免 0102030405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超标征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72. 环保税相关政策税收减免 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 73. 环保税相关政策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线数据中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使用的是小时均值,计算应税水污染物使用的是日均值。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优惠的,其每一个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和每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 74. 环保税相关政策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责任和惩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 75. 环保税相关政策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 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申报内容
    • 76. 环保税相关政策征收管理——环保协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定期交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信息; 建立纳税申报资料异常的复核制度;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工作配合机制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管、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机制
    • 77. 环保税相关政策征收管理——环保协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 纳税申报信息 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固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 78. 环保税相关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征收管理——数据比对
    • 79. 环保税相关政策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征收管理——环保复核
    • 80. 环保税相关政策处理原则 对环保税纳税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将查实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向税务机关传递。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将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受到环保处罚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当纳税人违法行为属于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按直排的产生量计算应税污染物。征收管理——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处理
    • 81. 环境保护税简介 主要内容一、环保税开征背景及意义 二、环保税相关政策 三、难点政策
    • 82. 环保税相关政策难点政策一、规模化养殖场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规模化+排放口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且有污染物排 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认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表四适用标准: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 119号): 规模化养殖标准: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对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规模化禽畜养殖纳税人,暂不对税法附表以外的禽畜征税。
    • 83. 环保税相关政策难点政策二、排放污水税费政策差异 废水绿化或灌溉 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评批复中规定了其污水处理达标后可以用于绿化或灌溉农田,指的是企业将生产污水处理达标后灌溉农田或用于厂区绿化的排放行为合法,但并不能免除企业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义务。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将生产污水处理达标后灌溉农田或用于厂区绿化,也属于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 84. 环保税相关政策难点政策三、对颗粒物和粉尘的认定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上述规定。
    • 85. 环保税相关政策难点政策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 80号)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施工扬尘排污费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元)=(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注意:建筑类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为一般性粉尘,排污费缴费额度为每当量0.6元,环保税单位税额为每当量1.2元,因此在计算时只能选用排污费文件中核定的粉尘排放量,不能直接选用排污费征收额度。
    • 86. 环保税相关政策难点政策四、减免税 (一)农业生产减免税 1.兼营非农项目的减免 农业生产兼营其他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如农业种植兼顾生态旅游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应当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兼营的其他行业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核算;无法区分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就其排放的全部应税污染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农用锅炉排放的减免 由于农作物生长需要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如燃烧锅炉保持大棚温度,属于农业生产,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水产养殖的减免 水产养殖属于农业生产,使用农业减免相关规定。 (二)生活垃圾处理厂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超标减免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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