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条 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筹资渠道支持国企业改革发展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减持国股(包括国家股国法股)指社会公众证券投资基金等公投资者转市公司(包括拟市公司)国股行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行国股权
办法称国股东代表单位指国资产国家分级理授权营原授权代表国家持市国股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股筹集筹集资金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具体理办法财政部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五条 国股减持采取国股存量发行方式国家拥股份股份限公司(包括境外市公司)公投资者首次发行增发股票时均应融资额10出售国股股份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拟出售国股通划拨方式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委托该公司公开募股时次分次出售国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股原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负责确定减持国股筹资计划定价原研究解决国股减持筹资工作涉重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列材料:
()国股减持说明书(草案)承销协议
(二)国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承销机构缴减持收入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市公司国股信息披露市场监规
第十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股减持变现资金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方式筹集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责:
()理通减持国股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资金方式筹集资金
(二)根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达指令确定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委托国外专业性投资理机构基金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四)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国股存量发行收入承销机构取收入2日负责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指定科目财政部5日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理核减关单位国资金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基金进行运作专业性投资理机构必须定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营状况业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根社会保障资金需证券市场发展状况采取国股存量发行时选择少量市公司进行国股配售定回购等方式试点试点方案部际联席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办法实施市公司国股协议转包括非发起国股协议转财政部审核协议转时国股权发生减持变化国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转收入定例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例操作方法部际联席会议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证券登记公司财政部批复文件办理股权户手续
国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市公司国股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超该市公司国股总额50具体理办法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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